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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瑀 《法制与社会》2013,(10):73-7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行为人一年内两次盗窃,且数额累计达到起刑点(单次数额未达到起刑点)情形不构成犯罪,而本文从犯罪基本特征、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原意的角度出发,认为此种情形构成犯罪。该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存在违背立法原意与立法化之嫌,建议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2.
一、每次盗窃数额不够较大的多次盗窃行为,数额应否累计 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根据高法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除外),只有每次盗窃均构成犯罪或有一次构成犯罪的(最后一次)才应累计盗窃数额。然而多次盗窃的情形都是复杂多样的,有的盗窃从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该条对盗窃的数额累计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在具体适用上,很多人将其与盗窃罪连续犯的数额计算问题发生混淆,以致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4.
检察信箱     
如何理解“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规定?编辑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我们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对怎样适用这一规定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  相似文献   

5.
目前在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占了首位。对于盗窃案件,我们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巨大的情节,分别处理,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我们有时忽略了由于盗窃行为引起的牵连犯罪,致使有些盗窃案件数额虽未达标准而牵连犯罪情节严重的,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  相似文献   

6.
中国刑法典和刑法理论均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盗窃数额是否较大,是盗窃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根本标准之一。基于此,要划清盗窃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认定盗窃罪,不可避免地要研究盗窃罪的数额问题。一、盗窃数额的立法选择与理论研讨(一)盗窃数额的立法选择1.国外的立法选择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对盗窃数额的态度并不相同,对各国的刑事立法加以考察,可以发现关于盗窃财物数额的立法模式大致有三种:(1)数额大小在立法上不加体现。换言之,立法机关根本不…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仅仅以数额较大来反映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进而构成盗窃罪,并排除了盗窃数额虽然较小,而实际上社会危害性却很大的情况,这是不科学的。任何犯罪的本质特征都是行为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有的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小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却很大,甚至超过了一些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有五个类型:盗窃数额较小,但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等款物数额较小,引起公愤的;盗窃外国的外交官员及他官方代表团成员的数额较小的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盗窃党费、团费、会费,或为公益事业募捐款物,数额较小,引起群众强烈义愤的;将盗窃数额较小的公  相似文献   

8.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样,法律条文要求把数额标准,即“数额较大”作为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以致数额的大小自然成为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之一.基于此种情况,如单从法律条文对数额规定本身来说,则无疑地从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上否定了盗窃罪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性.但是如从盗窃犯罪作为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求结果出现才算实现犯罪这一本质特征来说,又不可否认地存在着犯罪既遂未遂问题.于是又从实际上否定了把数额大小作为区别是否成立犯罪标准的情况.  相似文献   

9.
结合办案实践,谈谈公诉人法庭举证的方法和技巧。一、抓住关键问题,突出举证重点一是将罪与非罪问题作为举证的重中之重。庭审中,应当特别注意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证据,捕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犯罪情节。例如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愿问题、防卫过当的限度问题、伤害案件中的伤害程度、盗窃案件中的数额问题、抢劫罪中是否当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等。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盗窃的行为如何认定,理解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不论盗窃数额大小,只要在一年内作案次数累计达到三次以上,就可立案。另一种意见认为,多次盗窃,也要考虑数额问题,其累计应达到本地区规定的“数额较大”起点为立案标准。请问,对“多次盗窃”的处理,哪种意见正确? 广西读者李荣斩  相似文献   

11.
《人民司法》一九八五年第五期,发表了中共湖南省常德地委政法委员会黄天伏同志《这起盗窃案的数额应如何认定?》的文章,对于黄同志的观点,笔者有一些不同看法,现提出以便探讨。 对于被告人叶××、李××的盗窃次数及所窃财物的数额应如何认定,黄天伏同志赞同第三种意见,即认定作案两次,盗窃财物的数额按所窃打气泵实际价格的两倍——四百八十余元计算。在认定叶××、李××作案两次的问题上,我同意黄天伏同志的意见和分析,但不赞同他对盗窃财物数额的计算方法。我认为应按文中第二种意见处理,也就是认定作案两次,盗窃财物的数额,第一次按打气泵的实际价格二  相似文献   

12.
盗窃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刑事犯罪。所谓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979年刑法仅仅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为盗窃罪 ,而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则不构成犯罪。1997年刑法在修订过程中 ,将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与多次盗窃的行为并列 ,认为均构成盗窃罪。但是 ,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还是传统盗窃罪 ,这类盗窃罪要求窃得财物的经济价值达到“数额较大” ,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 ,行为人所窃财物的实际价值就成了判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问题。司法实践中 ,对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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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二、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三、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四、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种类繁多的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的种类不同,认定盗窃既遂、未遂的方法就会不同。审判实践中,不存在唯一的具体案件盗窃未遂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等三个条件,结合盗窃财物种类等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犯罪行为是否未遂。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  相似文献   

14.
盗窃设密码的活期存折行为的认定梁浩如何认定盗窃活期存折的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规定,即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计算,但对于盗窃设有...  相似文献   

15.
对盗窃粮食构成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作了具体规定,即:“个人盗窃粮食,一般可以一千斤至一千五百斤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盗窃粮食,一般可以一万斤至一万五千斤为‘数  相似文献   

16.
向莉  李新强 《法制与社会》2012,(11):114-115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是属于高发案件,仅以深圳某区为例,2010年共受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319件476人,其中侵犯知识产权案43件65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31件47人,占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总量72%,同比2009年增长29%,同比2008年增长63%。在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本文统称为"犯罪数额")的认定方面,该数额不仅用于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用于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否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是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重要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17.
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确定,这是立法原则,也是刑事司法原则。重罪轻判,或者因为立法原因而使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未受到刑罚的打击,必然不利于惩罚犯罪、威慑犯罪分子。基于这一点,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多次盗窃的,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但是,仅仅对多次盗窃的行为给予特殊规定是不够的,对入户盗窃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户”,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含义相同,指公民的私人住宅),也应不受盗窃数额的限制,均以罪处。理由如下:一、对人户…  相似文献   

18.
农村系列性盗窃案件有一定的规律,一人或一伙人在实施多起盗窃犯罪时,在选择作案时间、侵害对象、作案工具、作案手法和过程、猎取目标等等,都有其同一性,并保持相对稳定,在不受外界冲击和影响时,一般不会改变。其基本规律是:□作案时间不变。在我们侦破的20串系列盗窃案件中,选择夜间作案的13串,占65%;白天作案的7串,占35%。一人或一伙人一旦选择某一时间作案并频频得手,他们就认为是作案的最佳时间,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建昌大盗苏桂纯,从1990年11月至1991年11月的一年时间里,在建昌县的12个乡镇盗窃农户作案102起,盗窃现金和有价证券4.3万元。他从第一起案件得手到最后一起案件被查获,每次作案都选择集日上午9时,趁人们赶集之机作案,作案时间始终没变。□侵害对象一致。在20串系列盗窃案件中,以住户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分子,一般不盗窃企、事业单位;选择侵害对象是医院的,一般不盗窃供销社。系列性盗窃案件的侵害对象一般都保持一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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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盗窃案所占的比重历来很大。在审理盗窃中,如何看待盗窃罪中的数额、情节、后果?以及如何认定惯窃?谈谈我们粗浅的看法。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数额大小无疑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可见,盗窃分子非法取得财物数额的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一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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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盗窃未遂行为应予定罪?肖红光盗窃未遂行为的定罪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对单独的盗窃未遂行为予以定罪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罕见。在盗窃既遂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中,盗窃未遂行为也往往只是视作无关紧要的情节,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轻纵了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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