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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的目的与犯罪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犯的目的是超过的主观要素,并不需要有与之对应的客观行为。在目的犯中,这种目的与犯罪形态有一定的影响。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之间是否对特定目的有所“明知”是认定共犯的关键。而在既遂未遂的判断上,并不以该目的的实现为标准。为了目的的实现,进而实施其他行为,则有存在牵连犯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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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缩二行为犯属于目的犯中的重要类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多的短缩二行为犯,其是指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个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第二个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短缩二行为犯因其特殊的结构构造使其不同于其它目的犯.正基于此,在短缩二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及罪数形态问题上也相应的区别于一般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其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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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6):73-81
短缩二行为犯属于目的犯中的重要类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多的短缩二行为犯,其是指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个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第二个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短缩二行为犯因其特殊的结构构造使其不同于其它目的犯。正基于此,在短缩二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及罪数形态问题上也相应地区别于一般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其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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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规定的危险犯属于既遂犯,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但有人认为该说不利于鼓励中止犯罪,从而认为危险犯结果发生之前都可成立犯罪中止。本文从立法者的角度,肯定了刑法分则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观点,从而得出危险犯属既遂犯,其具有不同的犯罪形态,既遂后不能成立中止但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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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之目的争议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的犯之目的是超过的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这种特别目的是犯罪故意之外的要素,而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之一。在存在范围上,目的犯有法定的,也有非法定的,而非法定目的犯的存在,并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目的犯之目的在本质上属于犯罪动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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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相当数量的对合犯。研究对合犯理论的意义在于从一个新的角度去研究对合性犯罪行为。本文的主旨在于通过对对合犯的基本分析,根据对合行为的特征将对合犯分为彼此同罪、彼此异罪和只罚一方三种类型进行讨论,试图发掘出其中所蕴含的积极成分,并对其中的某些问题进行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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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101-106
危险犯是既遂犯的通说观点存在诸多缺陷,因而不可取。由于在主观方面可以将行为人的故意分为危险故意和实害故意,在客观方面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危险结果与实害结果,因此,简单地认为危险犯是相应侵害犯的未遂形态或者说危险犯包括侵害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形态的看法也不尽合理。对于危险犯的形态问题及其法条适用应当通过具体分析后再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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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类型的学理探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身份犯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进行的一类犯罪。根据主体身份对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影响 ,可以将身份犯分为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 ;根据主体身份的形成原因 ,可以将身份犯分为自然身份犯与法定身份犯 ;根据主体身份的确定程度 ,可以将身份犯分为定式身份犯与不定式身份犯 ;根据刑法中规定的身份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是否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之主体去亲自实施 ,可以将身份犯划分为排他性身份犯和非排他性身份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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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其保护客体是被拐取人的人身自由和本来的生活场所的安全。构成本罪,被害妇女的同意可以阻却违法,但儿童的同意则不能阻却违法。构成本罪也不要求有场所的转移。本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犯罪既遂时,并不要求实现特定目的。本罪是继续犯,在犯罪行为的继续中,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从犯罪本质上讲,绑架罪、拐骗儿童罪与本罪的罪质都是一样的,三者构成了对人身自由和本来的生活场所安全法益的完整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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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成立非法拘禁罪,不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状态.非法拘禁罪是一种典型的继续犯,其行为应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界限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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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定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实践中 ,在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上 ,无论是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 ,还是犯罪数额及犯罪形态 ,都有许多特殊的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这对于正确处理贷款诈骗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