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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71-72
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缺陷,影响了反腐成效。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取消相关客观构成要件限制,将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索取、受贿行为纳入斡旋受贿情形,有利于增强依法反腐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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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认定"利用职务或地位形成便利条件"本文就实际案例作了分析,并就斡旋受贿及其相关条件作了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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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居间受贿"、"间接受贿"与"斡旋受贿"三者的特点,适用"斡旋受贿"来表述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更为妥当。"离职型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区别主要在于法条适用不同,主体范围不同,利用职权方式不同,"谋取利益"要件不同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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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1)
<正>1988年1月《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发布实施,给受贿罪以立法形式下了明确的定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个定义具体地揭示了受贿罪的主体、受贿行为的方式以及贿赂的内容等。为今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对受贿罪的确定起了很大作用。新刑法上的受贿罪基本上借鉴了《补充规定》上的规定,其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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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干股分红型受贿现象十分普遍,是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开发商谋利,开发商将部分股权赠给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盈利分红。所谓干股分红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未出资而获得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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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的两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0,(3)
正确认识受贿罪 ,在司法实践方面应把握两点 ,一是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 ,为请托人办事 ,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二是行为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办事 ,从中收受财物的 ,不应以受贿论处。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 ,存在着许多立法缺陷 ,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 ,不利于严厉惩治腐败行为 ,如索取财物的规范过窄、受贿罪的界定范围问题等 相似文献
9.
张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27-28
本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中“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认定的探讨,认为只要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收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即构成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10.
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1)
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罪的一种.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利用主管、经手或保管公共财物的便利。主管公共财物指对公共财物有决定调拨、使用、收益或处分等支配职权。经手公共财物指对公共财物有发放、领取、使用或支出等经办职权。保管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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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叛逃罪法条进行了修正:一方面,删除了原条文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规定;另一方面,修正了对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叛逃罪的条件,删去了"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的限定条件。这种修正不仅合理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叛逃罪认定方面的难题,也进一步加大对该罪的打击力度,其实际意义应当得到全面的肯定。修正后该罪的犯罪构成产生了一定的变化,为便利司法适用,应当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全面的理论解读。 相似文献
12.
斡旋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斡旋人和被斡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影响关系。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正式批准,立足于我国当前立法现状,独立设置斡旋受贿罪名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3.
党内法规对受贿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党纪处分条例》、《谋利若干规定》、《廉政准则》和《<廉政准则>实施办法》中。从与刑法相对比的角度看,党内法规对受贿行为的规定主要存在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规定合理、处罚行为未遂规定科学、增加财物为收受对象有利于打击经济型受贿、不限定谋取利益的内容有利于打击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四个合理之处和单独规定变相被动受贿行为不必要、斡旋型受贿规定范围窄、合伙私分定性为受贿不妥当、限定请托人范围不合理、党内法规某些用语不规范五个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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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适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务部门对法条关系、溯及力、关系密切人认定、定罪量刑标准等有较多疑难问题,有必要明确相关问题的刑法适用规则。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罪质特征表现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及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等利用个人影响力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具有倾向性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以此为对价换取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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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具体规定1.贪污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要件为:从犯罪主体上看,贪污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人员:一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外部人员,如果与上述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看,贪污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上看,贪污罪表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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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具体规定1.贪污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要件为:从犯罪主体上看,贪污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人员:一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外部人员,如果与上述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看,贪污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上看,贪污罪表现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