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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契约相对性原则历时已久 ,现代社会中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又为其注入了新的活力。从探索该制度的产生诱因、形成经过及适用标准出发 ,对其制度作用进行了考察 ,经过分析 ,提出我国有必要引入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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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本文从当事人程序主体原则,诉讼契约理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接近正义运动等方面阐述了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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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出卖人就其出卖的产品或建筑物所存在的隐蔽性缺陷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法国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原则上讲,出卖人仅对与自己有直接契约关系的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契约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承担此种责任,即便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出卖人出卖的隐蔽瑕疵而遭到损害,他也不能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主张契约法上的效力。这既是契约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契约相对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民法和英美判例法中,契约相对性原则虽然正在被逐渐动摇,出现了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美国法上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和法国法中的“契约性聚集”等制度,使契约之保护力延伸到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适应法律的此种发展趋势,法国司法改变传统法国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的观念,以判例的方式确立起瑕疵产品或建筑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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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Vertrag mit Schutzwirkung fur Dritte);为德国判例学说所独创,系谓特定契约一经成立,不但在契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注意、保护等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之人所受损害,亦应依契约法原则,负赔偿责任。质言之,即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之作用。 德国判例学说最初创设此项制度,适用德国民法典第328条为第三人利益契约条款为当事人请求权基础,其主要意旨在于弥补德国民法典雇主责任制度的不足,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德国帝国法院1930年2月10日著名判例,承租人M太太委请修理行安装煤气表,由于修理行雇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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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参与者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启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该程序以及与该程序相关的事项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在世界各国存在不同的模式,我国目前施行的模式已暴露出一些弊端,应该加以改革,应赋予当事人以简易程序选择权,以便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接轨,有利于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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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作契约形式作为公私合作中最典型的行政行为形式,关于其法律属性在学界争论不一,但就从行政合作契约的参与主体、执行内容以及产生的法律效果来看,应将其界定为行政契约.对公私合作背景下的行政合作契约进行立法规制宜在公法学基本原则的约束下,从公私合作私主体的选任与行政合作契约的签订、行政合作契约的全面履行以及行政合作契约履行障碍时公部门担保责任之保证三个方面为进路进行制度化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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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理论界观点不一,其争议根本上源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本身的界限不清。本文在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形式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主体的特定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目的的公益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适用规则的公法属性入手,分析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性(或公法上的)契约,是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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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选择权作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重视并加以保障。但是,我国刑事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却在制度上存在着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民主法治的进程。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进行研究和借鉴,来积极构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制度,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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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契约制度在宋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前发展,无论在契约适用领域的普遍化还是契约形式的种类化上,都较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在不动产买卖、典卖、租佃、租赁、典当、抵押,以及借贷、雇佣、合伙等各个领域都普遍采取契约制,而契约形式多种多样。为了保证契税的征收,提高契约的法律效力,一般除要求当事人如卖主、债务人、佃户要签押外,中人、保人也要附署之,并负有连带责任,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强制规定采用官印契纸,以减少民间因草契发生的纠纷。凡是依法成立的契约,均具有法律强制力,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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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2):30-38
权证属证券衍生品种,发布权证信息的提示性公告的权证信息披露与证券法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变化等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同,应由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承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而不是由权证标的证券上市公司承担。行为人应在充分了解权证交易规则和各种风险的基础上进行高风险的权证交易。在发行人尽到了权证信息公告的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机构尽到了监管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一旦根据自主决定进行权证买卖交易,在享有权证交易可能带来的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发现重要信息,或者没有充分了解权证的有关规则,在进行交易行为时产生亏损的,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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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选择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为了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规定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可是,完整的被告人选择权包括简易程序启动的选择权和启动后的变更权。为此,本文指出有必要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使简易程序的功能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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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婚姻在人类社会中长期存在,但是由于婚姻本身所具有的典型性和个性化,使得各国学者对婚姻属性的认识有着重大的区别。关于婚姻的法律属性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将契约观引入婚姻立法活动中,能够保障婚姻中主体之独立与平等,明确当事人就婚姻中有关事项意思自治的权利。通过比较各国婚姻契约的立法理论,可以逐步揭示契约的理念和婚姻的本质,体现出婚姻的契约性对我国婚姻立法的意义和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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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虚置源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而非权利的确立超前于现实的需求。实证数据证明,在罔顾程序选择权下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率,造成了审判质量下降、公众司法满意度评价降低的不良后果。程序选择权的重构应当从扩大不同程序的费用差距入手。进一步扩大程序选择的范围,并不会造成权利滥用的后果,相反将有助于使权利富有实效性,契合其设置的初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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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了消费者有对商品品种、服务方式和经营者的选择权。但是关于经营者的选择权,该法没有规定。从经营者、消费者各自行为的性质、目的的不同,可以得出经营者的选择权与消费者的选择权有着本质的区别、经营者不能选择消费者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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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格尔的理解。作为自由意志定在的财产权实现离不开契约交换,契约交换是财产权实现的中介。契约关系是自由意志间的关系,其核心是将单一意志变为共同意志,并在共同意志下实现财产所有权交换。依据是否以平等人格为前提,契约分为形式契约与真实契约。私人间契约关系具有偶然性,因而,私人契约关系内在地要求客观公共力量的存在。从经济关系的雏度理解契约关系,这不仅有助于从学理上深刻把握契约关系的实质内容,更有助于把握《物权法》颁布对于当代中国现代性进程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