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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海波 《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08,(3)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可能是违法审查,亦可能是违宪审查,不可一概而论。《立法法》集中规定了法规审查的基本机制,但法规审查机制启动程序的设置存在重大缺陷,致使这一机制未能发挥法规监督功能。法规审查机制的完善应当采取渐进变革的方式,通过启动程序的完善,实现法规的全面审查。 相似文献
2.
梁志文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2,4(1):44-47,50
对违宪申诉权建立之历史沿革、违宪申诉权作为违宪审查启动机制之理论依据、违宪申诉权建立之法律依据以及违宪申诉权制度构建四方面进行探讨,指出当代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缺乏启动机制,赋予公民违宪申诉权以启动违宪审查是完善民主、法制的迫切需要,这在现行宪政体制下也较易可行。借鉴西方申诉权制度,我国应在法律上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构建并保障公民违宪申诉权之行使,以达到启动违宪审查之目的。 相似文献
3.
叶海波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2):131-136
在我国,违宪审查既包括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亦包括法规的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违宪审查权。在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下,人民法院并无违宪审查权,但人民法院面临着冲突规范的选择适用争议。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主审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处理冲突规范的适用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应行使法规提请审查权和议案提案权,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系争规范进行审查,明确判决的规范依据。在审判期限和效率的限制下,最高人民法院的提请和提案有可能逐步促成一个集中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实施违宪审查,维护宪法权威。 相似文献
4.
张德瑞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26(2):89-93
违宪审查制度是人类政治与法治史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也是现代国家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最有效的手段。我国应借鉴欧洲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经验,逐步建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宪法救济机构,规定公民个人作为启动宪法救济的主体,规定具体的宪法救济方法与程序,并在时机成熟时将那些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逐步交给普通法院解决。 相似文献
5.
违宪审查启动主体之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丽娟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6)
各国基于政治理念、政治体制的不同,违宪审查的功能侧重点不同,进而不同违宪审查模式下其启动主体也是不同质的。特定国家公权力主体作为违宪审查启动主体,提起的是抽象审查请求。这种机制通过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关系,侧重违宪审查的客观法秩序保障功能。普通公民作为违宪审查启动主体,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提起具体审查请求。这种机制通过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关系,侧重违宪审查的主观权利保障功能。区别对待这两类主体,是我国进一步深化违宪审查制度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6.
王德新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1,13(4):98-104
美国联邦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这是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来形成的制度。对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人们往往关注其形成背景和政治法律文化,但对联邦法院违宪审查的运作机制往往疏于深究。美国联邦法院违宪审查机制的基本特点是:违宪审查的范围是逐渐扩张的,违宪审查的程序是不断完善的,联邦总检察长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 相似文献
7.
孙志刚案的启示:违宪审查还是违法审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马岭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1):79-82
孙志刚案引发了三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递交建议书 ,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笔者认为 ,这是“违法审查”而不是“违宪审查”。违法审查与违宪审查在审查对象、审查主体、审查层次、审查程序、审查方式上都有一定的区别。我国对法律性文件审查的机制可以分三步走 :违规审查、违法审查、违宪审查 相似文献
8.
崔素琴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50-52
中国目前违宪审查工作缺乏独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于违完审查职责的行使,没有与之相应的诉讼程序,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也不足,要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建立独立的违宪审查专门机构,拓宽违宪审查工作途径,建立违宪审查诉讼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违宪审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相似文献
9.
高元城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2,(2):68-69
中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工作缺乏独立的专门机构负责 ,对于违宪审查职责的行使 ,没有相应的违宪审查诉讼程序和程序性监督措施。在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方面 ,还有待法律进一步保障。要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必须建立独立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使违宪审查工作专业化、专门化、技术化、经常化 ;拓宽违宪审查工作的途径 ;建立违宪审查诉讼制度 ,使违宪审查工作司法化 ;建立违先审查监督机制 ,保证违宪审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相似文献
10.
雷伟红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7-11
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67条确立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的利益,进而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由于我们对违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在理论上抑或法律上都不太清楚,现行违宪审查制度中又存在着缺乏专门机构的审查、范围窄、方式和程序不完善及制裁性措施不强的问题,导致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行使过违宪审查权来宣布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宪法而无效。本文阐释了违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分析了违宪审查制度的性质和作用,并针对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全国人大下设立一个独立宪法法院,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向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它兼具政治性和司法性特征。同时对宪法法院的组成、任期、职权、管辖权限、效力等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1.
常淑芬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1):61-64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应借鉴外国经验 ,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考试的管理制度、考试模式、考试内容和方式、实务训练等方面有着成熟的经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应借鉴这些经验 ,制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 ,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阶段司法考试形式 ,提高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 ,建立统一的实务训练制度。 相似文献
12.
李广辉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27-31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尤其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侧重民事法 律和以法典化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系。德国的法学教育也称得上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模式 的典型代表。高起点的法学教育,以通才为基本目标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及高等法学教育与法 律职业相统一的教育体制,都对我国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科举制度的兴衰及对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雅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6):102-105
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选官制度 ,其源于汉魏、肇基于隋、确立于唐。科举制度衰亡的主要原因是考试内容单调、形式僵化、监督机制不健全、舞弊成风、学校成为科举制度的附庸等。我们要吸收科举制度中合理的部分 ,总结其衰亡的经验教训 ,提高应试者的素质 ,改革考试内容 ,完善考试形式 ,强化中央政府对全国性考试的有效控制 ,促进考试手段法律化与制度化 ,建立民主化的考试监督机制 ,加强考试部门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14.
蓝莉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1,13(5):42-45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 ,迫切需要将宪法引入诉讼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做到真正依法治国。宪法进入诉讼是宪法法律性的必然结果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是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前提。我国宪法不进入诉讼无据可查 ,根据宪法自身的特征 ,其也具有进入诉讼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
郭庆珠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4):178-182
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存在较多的失范现象,从现实和法理的角度把握这一问题,并对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法律规制,以避免对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侵害,是我国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目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失范的法律规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应在反思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完善的路径。 相似文献
16.
法学专业教学与法律人才培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占利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0(1)
法学专业教学应当服从于不断发展变化中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法律人才的专业能力应当是对法律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知其应然及知其用,此为法学教学的核心任务。在法学教学中,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这两个指挥棒的作用,特别注重培养具有复合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相似文献
17.
18.
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为目标,法学专业课程考试是教学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关键的环节,是检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是否得以实现的有效手段.因此,针对法学课程考试的现状,深入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致力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法学专业课程考试改革,考试模式应突破传统模式,实行多样化、过程式的综合性评价体系,通过课程考试改革有力地推进教学改革的深入. 相似文献
19.
于海防 《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10,28(2):59-61
在校本科生参加国家举办的司法考试,势必会影响到课堂中的法学教学。所以,在"合同法"的授课中,应当坚持理论传授的主要目的,兼顾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需要,适度地压缩理论知识的灌输,增加对课程辅导,相应调整考核方式,借助多种方式进行课后交流。 相似文献
20.
何一挥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6(5):34-39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以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规制考试作弊行为,但是在"试题及答案的定密、以渎职罪名评价作弊行为、保密期限的确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枪手’答案的性质"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已无法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准确、有效地依法打击考试作弊,应尽快出台考试法,并在刑法分则中单独设立"妨害考试罪",规制考试作弊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