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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现代法学》2017,(6):76-93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约定数量限制条款是专利许可活动中的限制性做法之一,包括产量、销量、技术、使用次数等多种限制形式。数量限制条款的订立可降低许可方的研发风险,有助于许可方收回前期投资并获得收益。虽然数量限制条款作为协议双方自由协商的合同条款,理应获得法律的保护,但在特定条件下,专利作为一种市场竞争工具,在专利许可合同中约定数量限制条款存在控制市场和限制竞争的可能。各国和各地区结合合同双方关系、数量限制条款类型、合同当事人的市场份额等多方因素考量,对数量限制条款予以评判。我国尚未确立系统且完整的数量限制条款法律规范,仍需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从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个角度分析数量限制条款的合法与违法问题。  相似文献   

2.
国际专利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国际专利许可合同的限制可分为专利法和债法两方面的限制。专利法方面的限制是指为确定受方实施权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 ;债法方面的限制是指合同中不是基于专利权所作出的限制。违反国际专利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 ,只有在法律允许订立这些限制性条款的情况下 ,才能产生违反合同的后果。  相似文献   

3.
胡充寒 《河北法学》2002,20(3):10-13
国际专利许可合同的限制可分为专利法和债法两方面的限制。专利法方面的限制是指为确定受方实施权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债法方面的限制是指合同中不是基于专利权所作出的限制。违反国际专利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只有在法律允许订立这些限制性条款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违反合同的后果。  相似文献   

4.
分析专利池许可领域最具现实意义的几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研究有关国家、地区的立法取向和实践,进而从法律规制的宏观架构、限制竞争的中观判定标准、必要专利的动态性评估、市场结构规制的审查、限制性许可条款的审查等方面,提出构建我国专利池许可领域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体系的若干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5,(3):104-114
延展性许可费条款是存在于研究工具专利许可协议中的一种许可费计费模式。延展性许可费条款被合理适用时能够对市场竞争产生一定的积极效应,若延展性许可费条款被滥用并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则可能产生抑制竞争的负面效果。因此,需要对延展性许可费条款的内在法律机理进行剖析,以明确延展性许可费条款的合理适用界限、违法特征以及规制手段。为利于获取相关产业发展所需的基础性技术,我国应适度借鉴域外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法制特点不断引导和完善延展性许可费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阐述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存在“不质疑条款”的原因及其对许可实践的影响,进而介绍、分析了美国法和欧盟法对“不质疑条款”效力问题的规定.美国法从“鼓励对无效专利提出异议”的联邦专利政策优先于州合同法上的禁止反悔原则的角度,认为专利许可当中的“不质疑条款”无效,但其它类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当中的“不质疑条款”有效.欧盟法律根据清除无效知识产权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认为就具有“重大价值”的专利所订立的许可合同中的“不质疑条款”无效,但对专有技术而言, “不质疑条款”有效.我国应借鉴欧盟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但不宜借鉴“重大价值”标准.  相似文献   

7.
不争执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不争执条款既有阻碍竞争的消极影响,也有其积极的一面。美国、日本、欧盟在认定不争执条款的效力时采用了基本相同的方法,即一般指导原则下的个案分析。它们运用一套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的具体规则,将宏观经济背景、技术发展水平、市场结构状态、权利质疑成本等因素类型化、具体化,主要依合理原则进行考量,协调知识产权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变化。我国应当甄别性地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不断完善不争执条款的立法和执法。  相似文献   

8.
文希凯 《知识产权》2012,(10):3-13,2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规与案例的阐述与分析指出,作为连接知识产权与市场的必经通道,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促进知识产权运用,遏制知识产权滥用,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形成限制、排除竞争反垄断行为的关键.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政府应从规范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限制性条款的管理入手,提高企业与公众把握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订立和实施中,知识产权合法行使、知识产权滥用与反竞争行为的界限.为此,本文对与专利有关许可合同的部分限制性条款进行了深入介绍和分析,提出了开展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深层次研究等建议.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交叉问题一直是司法机关在审判中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如垄断协议行为与专利许可行为的交叉在司法实践中就较为典型。垄断协议案件的一般分析方法为"合理原则",但由于专利自身具有垄断性,与专利许可有关的垄断协议在判断标准上具有一定特殊性。我国在此方面的审判经验非常有限,结合美国的经典案例,我们可以梳理出一些值得借鉴的分析方法和考量因素:第一,与专利许可有关的垄断协议审查应适用"合理原则";第二,在专利许可的反垄断审查中,专利权人的合理回报应当得到适当尊重;第三,对专利许可协议应当进行横向、纵向两个维度分析;第四,专利联营的积极作用应当得到肯定,但也有可能限制竞争。  相似文献   

10.
各国反垄断立法对于规制垄断协议普遍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这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经营者而言,均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反垄断法》并未采用概括禁止功能的一般条款,而是在列举典型垄断协议的基础上,将其他垄断协议的认定权交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反垄断法》与"征求意见稿"、"一审稿"和"二审稿"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运用竞争自由与经济效率、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干预幅度与干预负担这三对范畴进行分析,可找到我国不真正兜底条款的产生原因。  相似文献   

11.
论离婚自由的限度——兼论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主要通过引导性条款和保护性条款对离婚自由作出必要、合理的限制。引导性条款包括协议离婚时的限制性条款和离婚弹性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当事人朝着婚姻成功的方向努力;保护性条款主要包括离婚保障性条款和离婚苛刻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单晓光 《知识产权》2004,14(1):56-60
TRIPs协议原则上规定了应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阻碍技术转让的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控制,而且还列举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几种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如:独占性回授、不争条款及强制搭售.但对于其他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同许可合同中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是否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却留给了成员国内法自行解释,并没有明确做出强制性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表现和规制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考察了知识产权滥用在西方国家法律中的含义、表现和规制措施.从各国来看,知识产权滥用主要表现为权利人的种种拒绝许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或者限制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或者对技术转移的阻碍.分析了各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主要是颁发专利强制许可、反垄断法的制裁措施、知识产权滥用作为侵权抗辩理由以及宣布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无效等.  相似文献   

14.
焦海涛 《法学》2024,(2):149-164
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定义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未对“排除、限制竞争”作出解释。构成要件的模糊性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在处理垄断协议案件时选择了不同的分析模式,进而产生了同种行为不同认定的情况。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定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修改,试图统一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但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理解分歧。鉴于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一章的规定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在语言表述和逻辑关系上高度相似,建议我国法下的垄断协议认定可采取欧盟的“两步走”分析模式:第一步适用禁止条款,仅评估消极效果(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以确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步适用豁免条款,再评估积极效果(促进竞争效果),并对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进行比较,作出终局性的法律性质判定。  相似文献   

15.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对专利权人专利垄断权的一种暂时性限制,它所适用的对象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强制许可分为三种:依申请的单向强制许可制度、依申请的交叉强制许可制度、国家强制许可。本文还对强制许可的目的和法律后果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6.
尤佳 《法律科学》2012,(5):131-137
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能否对业主专有权进行限制在实践中素有争议。专有权限制条款的存在源于实践的需要,承认其效力有正当性基础。与传统所有权相比,业主专有权具有特殊性,对其施加更多限制并不违背保护业主物权的理念,而业主自治协议则是限制专有权的合理方式。同时,专有权限制条款具有其弊端,有可能损害少数业主的利益,应当借助一定方法对之加以防范。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做法中合理的成分,允许业主自治协议对专有权进行限制,同时确立效力规则对不当的限制条款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7.
公用企业对基础设施往往拥有合法的垄断地位,它会促使权利人利用这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用企业对基础设施的垄断经营不是要授予它一项违反反垄断法的特权,相反,这种权利应该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基础设施条款为公用企业设定了一种限制,即不得拒绝其他主体按照适当的条件使用其基础设施。这种限制为防止公用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对促进市场竞争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系私权,给予其专有权保护具有合理性;知识产权“外部性”问题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得以理性设计。知识产权易滥用性导致反垄断法对其规制的必要性。《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过于抽象、原则,不足以胜任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之责。我国应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做法,另行制订专门的、确定性比较高的行政指南或规章。明确界定知识产权许可中的白色、黑色及灰色条款的范围。  相似文献   

19.
当前的网络技术使信息利用突破了传统的著作权交易模式,为实现对信息性权利的保护,权利人开始运用许可合同来取代著作权法的功能。但是,"私人造法"的兴起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的消亡,著作权法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民法中任意性条款与强制性条款的划分,以是否涉及市场利益为标准,将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条款分为"消除市场失灵"之限制条款与"促进基本自由"之限制条款,以此界定合同法与著作权法的效力位阶。从具体立法上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应网络时代的信息交易问题:一是构建交易平台;二是完善交易规则。  相似文献   

20.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为该法的一般条款,该条款在处理不正当数据竞争纠纷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在理论上得到普遍的认可,也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虽然使用一般条款规制数据竞争行为具有深厚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但由于数据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具有特殊性,一般条款对它的使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以爬虫协议和OpenAPI协议为基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数据竞争纠纷的典型代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院普遍将爬虫协议或OpenAPI协议视为商业道德,将违反协议获取消费者数据信息的行为视为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而违反协议抓取企业数据的行为视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还有个别法院赋予数据权利化的保护倾向。文章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权利法",而是"权益法",它不是要保护个别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权利,而是要维护整个竞争市场的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整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在传统的竞争领域如此,在判断数据或竞争是否具有正当性时更需坚持。上述问题不予以重视和解决,将模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实施界限,成为该法实施过程中的一大顽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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