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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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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曙光 《中国法律》2012,(1):41-42,102,103
我主要谈两个问题:一个是预算法的基础,另一个是何为复式预算制度,特别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相似文献   

2.
朱大旗  李蕊 《当代法学》2013,(4):99-106
预算审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受立法技术和条件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预算法》对于预算审批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人大预算监督权难以有效行使。笔者建议以预算法修改为契机,汲取发达国家预算审批制度精髓,从审批主体、审批对象、审批权能、审批程序等多方面对我国预算审批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和立法完善,以期推动我国的财政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3.
预算法的再定位与中国《预算法》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预算法》的修改首先应准确定位预算和预算法的属性,并从法律体系整体协调的角度,设计自己的制度内容和体系。预算法是实现预算法律性之法,其价值功能是实现预算的法律性,从而实现预算的理性治理、民主统制。由此,预算法应是预算程序法、预算技术法、预算管理基本法,预算法应具有可实施性。  相似文献   

4.
《预算法》的理念,是《预算法》所体现出来的精神和灵魂,是反映《预算法》之实质、指明《预算法》之目的、揭示《预算法》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所应达到的应然状态、预期效果的总体的价值取向。它像一把标尺、一面镜子,测量和折射出现行《预算法》所存在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同时,它又像一条红线,应始终贯穿于《预算法》的修改过程及其修改内容的各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预算权的分配及我国《预算法》的修改理念不应局限于传统的限权式宪政,而应诉诸政府预算面临的实践情境和现实约束。在政府成为内生因素、嵌入并主导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经济国家时代,预算权分配及《预算法》的修改理念应定位于分权与问责两大要义。无论横向或纵向的预算分权,其目的均在于明确不同主体的职责与角色,为其分工协作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奠定基础。预算分权机制的有效实现,则依赖高度契合政府预算之内在机理以实现嵌入式控制的综合性调整机制,其核心在于融角色定位、说明回应和违法追究于一体的问责制。  相似文献   

6.
邢会强 《法商研究》2004,21(5):25-32
国内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改建议大都是从经济学、管理学的角度提出的 ,缺乏法学研究应有的“范式”和特色。预算编制过程中主要有调查程序、公众参与程序、应急程序、投票表决程序、公告程序、预算的生效、撤销、变更与废止程序、信息反馈以及检查监督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上述几个主要程序上都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7.
劉劍文  侯卓 《中国法律》2012,(1):37-40,98,101
《预算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民生法律,其修改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11年11月16日,国务院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相似文献   

8.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下,新《预算法》体现出由“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公共财产有效治理.在新的观念指引下,新《预算法》较好地体现出规范原则、全面原则和透明原则.在具体制度方面,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预算过程控制、预算法律责任等机制的设计,支撑这三大原则的有效达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对改革和法治提出总体部署,预算法治实践应当自觉贯彻“法治改革观”,进而以预算法作为突破口,追求现代财政制度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财政制度方面的一系列改革,《预算法》的修订也已经提上议程。作为《预算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预算收支平衡"该如何理解?平衡的期间、范围和状态如何?修改后的《预算法》是否仍应坚持这一原则?对于这些问题,理论界有很多争论,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预算收支平衡原则有一个全面辩证的把握。  相似文献   

10.
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目的和原则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预算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家“十五”立法规划。如何修订该法俾其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首先就要求我们对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国家预算及其特质应有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我国修订预算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修法实践。本文认为,国家预算作为公共预算,具有预算主体多元性、预算决策受托性等四大特征及技术性、政策性两大性质;其从法律上言是一种法定的混合信托,人民(纳税人)公共需要的最大化实现是国家预算的最高利益,保障公共需要的充分实现应为修订预算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从现实国情看,我国预算法的修订应遵循“中改”、整体刚性与适度弹性结合、高度重视预算过程的制度设计等五大原则。  相似文献   

11.
预算法的理念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市场经济国家,作为财政法之重要组成部分的预算法,其对于政府财政行为的有效约束、公共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因现行预算法存在不少缺陷,导致其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故预算法的修改已被纳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但学术界就如何完善预算法却看法不一。我们认为,只有从预算法的理念出发,才能寻求到预算法修改与完善的整体思路。鉴此,拟从三个方面就预算法的理念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孟庆瑜 《现代法学》2013,35(1):85-98
实行绩效预算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推行政府预算改革的新趋向,也是我国解决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低下问题的制度选择。绩效预算以结果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关键,以分权为激励,以监督和责任为约束,与投入导向型的传统预算制度明显不同。借鉴西方国家绩效预算制度实践的有益经验,我国深入推进绩效预算制度改革依然面临路径依赖、自身局限和制度环境等多个方面的约束。为此,我国应以《预算法》修改为契机,适时嵌入绩效预算制度,通过预算权在政府、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优化配置,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专门性制度建设和相关制度的及时跟进,为持续推进绩效预算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3.
周其明 《法律科学》2005,23(4):58-63
选举法历来是关乎民主和法治最重要的法律之一,选举是一国民主和法治的标尺。我国立法机关理应全面审查现行选举法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全面的修改。  相似文献   

14.
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失控是现代国家的政府共同面临的难题。与静态的预算平衡相比,对预算为什么不平衡的追问以及使之重新趋于平衡的法律对策更加值得关注。法律控制不同类型的财政赤字的目标,都指向预算平衡:其法律意蕴应当由传统的财政收支平衡转为总体经济平衡,德国经济宪法中有关总体经济平衡的规定可以为我国提供最具参考价值的借鉴。至于通过专门立法促进预算平衡的典型,当属美国联邦的赤字削减型预算平衡规则。尽管其因为试图改变和突破联邦权力的分立制衡原则而经司法审查认定为违宪,然而,对促进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而言,仍不失为极佳的制度范例。  相似文献   

15.
王锡锌 《法学杂志》2012,33(6):94-98,104
政治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关于利益和权利义务的关系组合。这种关系组合影响到人们对制度的合作或者冲突。因为观念和利益的多元化,社会成员与制度的冲突引发了高发的群体性事件。因此,解决当前公共治理问题,关键是要考虑体制改进。通过落实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与民众直接参与式治理的结合,可以提升微观民主建设的质量,保障多元民主,为宏观民主治理提供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16.
陈治 《法学论坛》2022,37(1):87-96
在应对突发事件而组织、调配、动用公共资源的过程中,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发挥了关键作用,而财政应急实践又是透过预算法上的一系列应急机制进一步展示其行动轨迹的,能否在预算层面提升公共资源的统筹规划与管理利用水平成为审视国家应急治理成效的重要标准。然而,分析预算法上的相关应急机制安排,发现其适用范围过于局限于紧急处置阶段,缺乏风险预防的制度化考量;当风险转变为现实危机时,应急机制又过于注重资金保障,忽视预算法内在的行为约束要求;进一步到恢复重建阶段,预算法应急机制还面临与预算法之外的其他风险应对专门立法的关系调适,以克服支出法定化及预算僵化的困扰。整体观之,预算法提供的应急机制远未适应风险社会突发事件应对的实践需求,与其支撑国家应急治理体系建设的应有定位存在明显差距。基于此,有必要面向风险预防需求扩展预算法应急机制的适用范围,区分不同阶段、不同类型预算法应急机制的保障与约束需求,协调预算法与其他风险应对专门立法的关系,使预算法真正承载突发事件的应对重任。  相似文献   

17.
瓮怡洁 《时代法学》2005,3(3):83-90
司法预算是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的物质基础。司法预算的独立对于实现司法独立,提升司法的品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除了要实现司法预算的独立之外,还要对司法预算进行合理配置。我国司法预算不仅不独立,而且配置也非常不合理,应当进行彻底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18.
李浩 《法律科学》2007,25(6):136-145
抗诉的事由与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宜完全同构化.在申请再审与请求抗诉问题上,应实行法院优先原则.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再审申请有利有弊,原审法院管辖加上诉或许是更优的方案;对再审申请,可从申请期间与除斥期间两方面作出限制.当法院决定再审时,撤销原裁判比中止原裁判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对伪证、枉法裁判,将来应通过先行程序确认后才允许申请再审.检察机关的调阅案卷权,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9.
以往刑法的修改,显示出增设新罪、加重法定刑与限制有利于犯罪人的制度的适用三大轨迹,标示着严刑始终是指引刑法修改的主旨。然而,立足于刑法的效益、公正与人道三大基本价值的要求,以严刑为主旨的刑法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是非理性的。业已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虽因表面看来已开始摆脱严刑思想的支配而备受热捧,但是,实际上严刑仍是其主宰,因而承续了以往刑法修改的诸多非理性因素。相应地,修正案(八)只不过是刑法的再一次忧多于喜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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