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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受贿罪中“贿赂”的涵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贿赂是指“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①。结合这一解释,可以认为通常所说的贿赂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它是一种财物;其二,是用来买通他人的。关于贿赂的范围,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就有不同认识,进行归纳大致有3种主要的观点②:(1)财物说。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2)物质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3)利益说。又称需要说。此说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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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对贿赂罪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对贿赂罪作了修改补充,笔者试作简要分析. 一、明确了“贿赂”是财物贿赂是被行贿人利用而为受贿人所追求的目的物,弄清“贿赂”的含义对于划清贿赂罪与非罪、贿赂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过去我国的刑事法规在描述贿赂罪的罪状时,都只是用了贿赂”一词,而未作进一步的解释,以致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贿赂”二字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贿赂是指财物,包括金钱、实物和财产性利益;也有的主张贿赂除财物外,还包括不正当利益.按不同的理解,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例如,一方以色情诱使对方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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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贿赂?《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不言而喻,贿赂指的乃是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时下,一些人认准了这一点,钻起了法律的空子。他们不送诸如现金、金银首饰等,而是以提供“精神产品”的方式,或虽然是物质产品,但以“精神产品”的名义来打动或打通掌管公权的公职人员,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与以金钱、财物等赤裸裸方式的贿赂行为相比,这种“变相贿赂”往往不为别人注意,在潜移默化、不知不觉中让本来还有一定警惕性的“受贿者”落入圈套,为其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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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姜代境同志写的《关于贿赂罪几个问题的探讨》一文(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以下简称姜文),深受启发。但是,姜文认为,“贿赂除了财物外,还包括其他的不正当利益”,“其他不正当利益”中不仅包括物质性利益,而且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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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贿赂犯罪之立法完善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本文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对我国现行刑法贿赂犯罪有关规定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检讨,建议以《公约》规定为参照,将我国贿赂犯罪“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一切不正当利益,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罪要件和行贿罪定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并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促使我国反腐败机制和理念与国际接轨,使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更有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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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贿赂中“利益”的表现形式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一解释将贿赂内容扩大到可用货币衡量价值的一切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相对应的,是非财产性利益。随着国家对商业贿赂整治力度的加大,行贿、受贿双方规避打击的手段也在日益翻新,贿赂方式的非财产化逐渐呈现扩大趋势。非财产性利益是指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物质与精神上需要的一切不正当好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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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商业贿赂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商业贿赂的概念根据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里所称的“财物”,具体包括经营者为销售和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或者实物。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概括地说,就是给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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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性贿赂,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提供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行为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性服务的特殊贿赂行为。在目前,《刑法》关于贿赂范围的规定都明确提到了贿赂的内容仅限定于“财物”,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非物质利益(包括性服务)就不属于贿赂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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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贿赂已由原有的“财物”形式增加了其他两种新形式,即非财产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我国《刑法》在“财物”之外,已逐渐将财产性利益认定为贿赂形式,但是,对于非财产性利益,法律却仍没有任何规制.本文主要介绍了相关理论争议,并分析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对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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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非物质利益贿赂的定罪量刑●吴孙谢心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贿罪和行贿罪所指的“贿赂”仅仅是“财物”即物质性利益,并且该财物须被受贿人实际非法占有。非物质利益不是贿赂的内容。而实践中,以非物质利益行贿、受贿的现象却大量存在,例如出资“考察”和玩乐、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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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鉴于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对行贿者的处罚是不同于受贿罪的。如因被索贿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在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的今天,研究解决贿赂犯罪的特点及提出解决的方法已经成为必要。笔者通过司法实践及研究贿赂犯罪有关理论的学习,认为在贿赂犯罪中,应当让行贿人处在一个特殊的地位中。即在贿赂犯罪中,对行贿人的处罚应在一定条件下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即“限制免责”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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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在此,笔者结合上述规定和司法实践,谈谈对财产性利益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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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医疗回扣”。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表述,“医疗回扣”是指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并且《意见》把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也认定为“医疗回扣”行为。从其内容上可以看出,“医疗回扣”行为本身符合受贿类犯罪的必备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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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判断该贿赂型犯罪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受财物者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者谋取利益”,本文将立足于商业贿赂犯罪所发生的具体领域,对“利用职务之便”这一概念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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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该规定主要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制定的,规定的范围比较窄,表现形式比较简单,已经不适应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商业贿赂应当是指各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为了在商业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或者实现交易目的,采取违反平等、公平和诚信等市场竞争法则的各种不正当手段,贿赂交易相对人或者与交易相对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