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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上市"是间接上市的主要方式,即境内企业到海外注册或购买壳公司,海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境内资产的控股权,并以壳公司名义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筹资的方式。在沪家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涉及境外上市公司的案例中,我们发现到境内企业在安排红筹上市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将会对公司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这些纠纷处理不当,很可能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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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及三年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从目前证券发行上市的现状来看,有资格发行股票井上市者为定向募集公司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对定向募集公司而言属增资发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而言属经改制后以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独家发起人或主要发起人发起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设立股份公司。之所以上述两种类型的企业方能发行股票并上市,是因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股份公司其股票方能上市交易。而此处唯一的例外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即: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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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作为一种特殊空壳公司,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反向并购此类公司,实现美股上市。与其他上市方式一样,通过反向并购SPAC实现美国上市必须要遵守上市地与离岸地的制度安排。通过反向并购美国SPAC壳公司实现美国上市的境内企业必须明确并遵守上市地美国对于此类壳公司及其上市,并购,转板的规定与我国现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制度。因此,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适用不明确等问题的情况下,当务之急便是明确其适用。本文以SPAC模式为出发点,对适用于SPAC模式的上市地美国与离岸地中国的法律规范进行整理研究,明确我国此方面制度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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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13,(6):39-45
1.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6号公布2.自2012年10月11日起施行一、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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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务院在《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提出“适时启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发行人民币股票”。这意味着境外企业在中国发行股票,很可能在10年以后成为可能。股票发行涉及到我国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安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设置何种审核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境外企业股票发行主体、发行审核机构、标准方面,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境外企业在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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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模式,是指离岸公司通过外商独资企业,与内资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将境外上市主体与国内运营实体相关联,境外上市主体在境外上市,从而实现国内运营主体间接海外上市,以规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限制外资进入的规定。但是由于VIE模式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在现行监管体制下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产生很多的风险,因此建立对VIE模式的法律监管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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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及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是我国律师业务中至今为止唯一的一项法律明文规定的业务。 实践证明,律师参与企业改制、发行股票及上市交易有着重要意义,能起到重要作用。 一、设计法律结构,理顺法律关系,清除法律障碍,帮助设立一个规范的股份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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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有海外直接上市和海外间接上市,随着传统银行贷款形式融资所占比重下降,以公开发行上市证券为主的比重得到上升。境外上市监管也日益对我国企业进行规范化的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以此探讨了我国境外上市中存在的监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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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境内监管问题得到解决,才能保证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渠道通畅,才能促使证券市场真正走向国际化,并且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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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的运用及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出于各种动机 ,我国及国际上注册离岸公司的现象非常普遍 ,由此带来不少弊端。与此相关的我国目前如何监管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行为 ,我国目前的国民待遇制度及国有资产保护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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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份和上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国有大型和特大型企业的专有融资渠道。自中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由审批制转为审核制以後。特别是自1999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以来,这条境外融资渠道才真正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实行平等待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