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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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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维尔纳·弗卢梅(Werner Flume)享有"百岁法学家"的盛誉,这不仅因为他于2008年9月12日已度过自己的百岁华诞,而且因为他对20世纪德国法学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弗卢梅的著述不仅对法学学术研究,而且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深远的影响,特别是他的经典之作《法律行为》(《民法总论》第2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此著作中,他澄清了法律行为的私法自治内涵,强调了任何私法秩序和自由社会都无法离开意思自治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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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是由优秀的法学研究者所组成的学术职业团体,他们具有追求正义精神,直面现实生活,献身法治事业的应然特质。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法学家们贡献着他们的力量。然而,当下我国法学家的研究现状不容乐观,他们参与法律实践活动遭到质疑,推进法治进程不力,等等。在全球化时代,法学家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肩负神圣的使命,必须不懈学习,锐意改革;认真思考,科学研究;面向全球,努力贡献。只有这样,才能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学发展的历史上书写崭新的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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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2008,(5):F0003-F0003
山东天平法律书店是山东政法学院主办的法律专业书店,主营全国各大法律专业出版社以及其他出版社发行的法学著作、教材、司法资格统一考试用书和法律工具书,是全省乃至全国最大、法律图书最齐全的专业书店。书店自1994年成立以来,一贯秉承“书籍全、图书新、服务快”的经营理念,  相似文献   

4.
法学的本相 兼论法科教育转型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孙笑侠 《中外法学》2008,(3):419-432
<正>本文重点想要论述法学原本具有的品相,旨在归还法学的本来面目。本文从法学的起源时期的方法、法学研究对象的"三度"、法学的特点等方面人手来分析法学的本相。我们不妨先从法学襁褓时期的法学方法特征来发现一些规律性的问题。一、规范注释法学的源起法学在最初产生的时候,首先登上历史舞台的就是注释法学。我们今天所谓的规范实证法学,或称"教义式法律学",就源于此。它几乎是当代法典法系的主流法学的代名词,德国法学家几乎都是规范实证的法学家,他们的著作也基本上踏着教义式的脚步遵循规范的法律学方法进行法律分析。甚至英美法系的法学也离不开规范实证法学,还有日本甚至我国台湾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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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国进修学习回来,常常有同事和业界朋友问及关于留德的感受。作为法律人,我想留学德国最深刻的感受,便是法学作为科学的品质在德国表现得淋漓尽致,渗透到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耳闻目染之后,使人不得不由衷感叹科学精神的力量。下面先从德国的法学教育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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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自古以来就是继受罗马法,并且实行全盘继承。其在继受的过程中,也形成了自己的独有的民族法律文化,其在法律行为的规定与罗马法契约的不同也正好说明了自身的特点。两者最大的不同,归根于一句话:契约是基于对人的信任,而法律行为是基于对法律的信任。  相似文献   

9.
巴兹尔·马克西尼斯教授是英国荣誉皇家大律师,他获得雅典大学、剑桥大学、根特大学、慕尼黑大学、牛津大学以及巴黎第一大学(索邦)博士学位或荣誉博士学位。他创建了牛津大学的牛津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曾担任牛津大学的欧洲法与比较法教授。现转任伦敦大学学院普通法与民法教授。他独著或合著有29部著作。在美国、比利时、英国、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以及荷兰的法律期刊发表有120多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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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薛军 《法商研究》2006,23(3):40-45
从各国继受法律行为理论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对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法律行为理论的传播与民法典总则立法模式密切联系:采用“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而不采纳“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不采纳法律行为概念。在当代,对于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法律行为概念的传统做法,各国已经出台了不同的修改方案以避免该立法模式的弊端。我国编纂民法典时不宜采用德国模式,并应在立法中避免采用“法律行为”这一过于抽象的学理概念。  相似文献   

11.
法律、法学与法学家的中国语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在一般法理层面,从阐释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形态开始,解析其所承载的逻辑理性、历史理性、道德理性和实践理性,由此引申开来,着重论述近代中国事实与规范的悖论,包括法律信仰命题所彰显的法律的意义世界的紧张,进而叙明法律、法学和法学家在此转型时段的可能意义。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立足中国语境,紧扣近代中国建设法律的生活方式这一问题意识,力图自经验中抽绎法意,而于历史和现实的交互回应中,对于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社会实效作出理论说明。  相似文献   

12.
<正> 在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发展中,继自然法学之后,伴随英、美、法等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又面对拿破仑的入侵,德国资产阶级要求德意志民族复兴和统一,历史法学就脱颖而出。主要代表人物有:胡果(G·Hugo,1764—1844)、萨维尼(Savigny Friedrich Kar  相似文献   

13.
李敏 《中国审判》2011,(5):52-54
英国博物学家赫胥黎曾说:“在科学工作中,不愿意越过事实前进一步的人,很少能理解事实。”对于志刚来说,这句话同样适用。越过事实和现象的表面,才能够真正深入地理解和研究它们,从而产生有价值的理论和思想,这是于志刚在刑事法学研究中的态度和方法,而这从他对网络犯罪的研究中可窥一斑。  相似文献   

14.
比较法学的历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波洛克(Sir Frederick Pollock,1845-1937)是19世纪著名的英国法学家。他曾就学于剑桥,亦曾在林肯律师会馆学习,获得律师资格。因之波洛克的学术视野,始终不曾局限于英国本土。他毕生的学术追求,亦体现出纵横两方面的贯通感。波洛克之学术贡献,首推其与梅特兰合著之《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律史》(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与一般的英国法制史多从1066年写起的谋篇方法不同,此书对罗马法有深入而广泛的论述。其内容还涉及蛮族与罗马法的关系、东罗马帝国时代的立法和教会法的产生,乃至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亦即对于英国法中的罗马法因素,二子皆高度重视之。此种体认,若无长时段大视野的贯通,颇难达致。波洛克的另外一篇论文《自然法史》,从亚里士多德和斯多亚学派写起,对自然法观念的发展及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作了系统的总结和阐述。对于研究自然法这一在西方法学史和法制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学流派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波洛克以史家之视野治法学,1883年入牛津接亨利·梅因的法理学教授席位。波洛克同时精通拉丁语、希腊语、法语和德语,他是对当时法学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少数几位法学家之一。波洛克学术活动的黄金时期,正是比较法学在英国逐渐获得发展的时期。1895年,英国成立了比较立法学会。1900年,英国派遣波洛克参加了在巴黎召开的第一届世界比较法大会,他是这次会议上惟一的一名英美法系的代表。1903年,波洛克从牛津退职。这篇《比较法学的历史》是波洛克的退职演讲。但是我们不妨把它看做是波洛克治比较法学的心得所在。因此它既是一篇比较法学的简略总论,也是鼓励后来者在英国的比较法学界勇猛精进,大有所为的号令宣言。而不可避免地,它也是对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致敬之词。波洛克首先揭示了在法学研究中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之间的关系。在波洛克看来,这两者之间是相互为用、密切联系的。恰如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和H.科茨所强调的那样:"一切法律史的研究都表明是运用比较法方法的一种作业,……我们记得,现代比较法的奠基者们主要是重要的法律史家。如果缺乏历史感,甚至现代比较法学者都不能够理解外国的解决办法。"〔1〕波洛克所以在此篇演讲中特重梅因,而对著名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采取近乎严苛的"责备贤者"的态度,与波洛克对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之间关系的深刻体悟,有直接关系。隐然贯穿全篇的,是波洛克对比较法学发展的历史动力和理论基础的体察。波洛克意识到,法律的多样性是比较法存在的前提条件,并且无论怎样,为改进立法之故而研习国外之法律,始终是推动比较法发展的力量。但是,在波洛克看来,比较法学有其超乎功利主义目的之上的理论价值。比较法的思想基础,起初是自然法学,即探寻普世法的原则。波洛克以为,此种研究,意义不甚明显,乃至在其演讲中,一笔带过。波洛克真正命意所在,是他意识到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才是比较法学最佳的培养基。而反观欧洲大陆流行的理性主义法哲学,由于其倚重先验方法,势不能对比较法学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先验的理性主义不退潮,比较法学必不能大张其道。在这一点上,大木雅夫的观察不可谓不深刻:"相对于比较法发展的这种不利情况,人们自然而然地会把英国看做比较法思想的先驱之地。与欧洲大陆不同,英国既有着独立的法律传统,又是经验主义的故乡。"〔2〕由此我们不难解释为什么比较法于18世纪后方能兴起,为什么比较法在英国获得了相当的繁荣。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是英国选择了比较法,而是比较法选择了英国。在这一主线指导之下,波洛克把历史上那些对比较法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思想巨擘的名字一一列出,略述其学术要旨。也把那些对比较法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历史事件,一并提及。此篇之所以名之曰《比较法学的历史》,概出于此。如果希望从中找到比较法发展的编年史,读者必将失望。但是如果注意到作者所察觉到的这一思想史的基本脉络,就不难理解,作者对历史资料,何以作如此大幅度的重新剪裁,甚至为突出主旨不惜令其支离破碎。尽管比较法学有所谓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之说,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若无一种整体的器识,治比较法学之境界,必非常有限。就比较法学而言,波洛克的可贵可重之处,即在于此。这篇演讲的风格,与其说是学术的,不如说是诗性的。波洛克运用了大量的典故和隐喻,高推比较法学在人类知识领域的位置,并号召后来者能由此出发,发扬光大之。学者与其从事的研究之间,必有一种近乎宗教使命似的感应交通,方可期其为大家。于此一广为流布之观点,余初持保留态度。译毕此文,于今信夫!  相似文献   

15.
根据中国法学会开展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的通知要求,从2010年上半年开始,市法学会组织开展了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经过首都地区法学院所、市法律实务部门和市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社团法学会认真酝酿推荐,市法学会组成评审委员会评选,并经过媒体公示,产生了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相似文献   

16.
最近研读了周少华博士发表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上的“学思论说”《书斋里的法学家》一文深受启发。我感觉到,该文作者带有一种强烈的使命感,强调法学家应走到中国伟大实践的前台,希望在历史的震荡中应该能看到法学家的身影。以此为支撑,他叙说了法学的实践品格。  相似文献   

17.
<正>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学家赫尔曼·坎托罗维茨(Herrmann Kantorowicz)1877年11月18日生于波森。他在柏林的路易森预科学校毕业后,又在柏林、日内瓦和慕尼黑学习法律。1904年他在海德尔堡大学发表了一篇刑法史论文,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07年—1913年他在弗赖堡大学讲授刑法、法哲学和法律史。1923年他被任命为法  相似文献   

18.
一、引言在法学知识飞速增加、日益零散的今天,由谁来决定哪些可以被遗忘,哪些需要保存?在德语法圈,没有比法律评注更合适承担这一任务的载体了。[1]在其他国家,是否有类似的文献类型?如果没有,对于法学研究的影响如何?在未来司法与法学界对于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利用愈发普遍时,是否还需要人工的知识筛选机制?在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时,一个捷径是参考2020年底出版的德文文集《法律评注:一个国际性的比较》(以下简称《评注比较》)。  相似文献   

19.
<正> 爱丁堡大学民法教授阿兰·沃森在其《法律移植:比较法的方法》(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佛吉尼亚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一书中试图证实比较法是一门学科。沃森教授提出:"比较法是研究有关法律的本质,特别是有关法律发展的本质的学科。"其主要功能在于使人了解"决定法律发展进程的独特因素。" 然而,研究十六世纪在鲁瑞斯坦(本文作者杜撰的国家)以特殊形式出现的独特的法律  相似文献   

20.
一、数据统计本报告所选择评论的期刊论文来自CSSCI期刊,其中更倚重《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和《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7类期刊2012—2013两年刊发的研究性论文。纳入"法理学"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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