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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学理论》2016,(7)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由山东省高院再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规定对其限制减刑。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性案例,在系统内予以公布。本文将从认罪悔罪如何认定、婚恋民事纠纷及积极赔偿的认定与适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量因素、限制减刑的考量及适用问题等几个方面对该案进行评析,进而对我国刑法定罪量刑的影响因素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制度要求,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同时也存在于普通程序、自诉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各个程序中。该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需要有效辩护的存在,并应落实以值班律师为重点的有效辩护主体,进一步明确辩护人的职责和地位。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原则下将案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繁简分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认罪认罚协商制度。  相似文献   

3.
有理说得清     
旧社会有句俗话:“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现在的人民子弟兵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榜样,这句话当然没有什么人再讲了。但是“说不清”的事儿似乎还有。前不久,我遇到这样一件事:在认购国库券时,一些青年工人围着书记问,为什么形势大好,还要买国库券?这位书记确实说了不少支援国家建设的道理,可是青年们对他的回答还是不满意。于是,这位政工干部叹息说,对这些青年人,真是有理说不清。常言道,有理走遍天下。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者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奋斗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真理在我们手中。但是,为什么遇到实际问题反而会“有理说不清”呢?我想,除了少数蛮不讲理、心怀偏见的人以外,对于极大多数人来说,有  相似文献   

4.
鲍永红  环震 《学理论》2012,(30):145-14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伴随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过程中因为司法效果不佳而产生的。本罪的设立可以说既是刑事司法的无奈之举,也不失为必要之举。近年来,理论界对该罪的争议颇大。对本罪的立法价值、行为性质的认定、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本罪的立法缺陷和完善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文章就此展开阐述。  相似文献   

5.
《瞭望》2000,(47)
广东湛江原关长曹秀康等:湛江海关的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大肆收受贿赂,为走私分子护私、放私,甚至参与走私。其中,湛江海关原关长曹秀康,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40余万元;湛江海关调查处原处长朱向成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80余万元,尚有人民币340余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茂名海关原关长扬洪中收受贿人民币180余万元,并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曹秀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朱向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杨洪中…  相似文献   

6.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娄底市原副市长赵更效涉嫌受贿和挪用公款案。 据检察机关介绍,因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被起诉的赵更效特大职务犯罪案,在湖南反腐史上再创“新高”:个人受贿金额和被查获的不明来源财产分别高达860多万元和1800多万元,是湖南省之最。  相似文献   

7.
张瑞 《学理论》2012,(31):123-124
较贪污罪、受贿罪而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中国历史上算是新经济形势下的产物。从1988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被确定为刑法罪名以来,一直饱受争议与质疑。基于此,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与修改背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展开论述,旨在从立法目的和司法功用上厘清理论误区,阐述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以期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修正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技术、刑罚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应从制度上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处。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方面要搞好前置措施的设置,重在预防;另一方面要严密刑事法网,严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分子。可从明确行为模式、规范法律用语、提高刑罚幅度、增设附加刑等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9.
任伟 《各界》2009,18(1)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在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是,对于行为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持不同的心理态度情况时无法认定其行为和在客观结果危害程度上如何认定的弊端.那么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根据危害行为还是危害结果.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该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二者的有机结合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这样才能较为科学认定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相似文献   

10.
去年12月29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犯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王怀忠之罪,与其他贪官相比,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共性无非是受贿、索贿数额巨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  相似文献   

11.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撤回权,这既与无罪推定原则在本质上具有契合性,也是被告人认罪认罚意思形成障碍后的救济途径,更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实现司法正义的要求。为防控该撤回权在司法实践中可能的异化风险,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对该撤回权的行使主体和方式、行使的期限、次数和理由、行使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还需要强化被告人行使认罪认罚撤回权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2.
一九七九年七月间,我在一份日文报纸《东京新闻》上,看到一则关于财产纠纷案的报道,通栏大标题是“本人三人,子嗣九人,究竟谁是真的?”内容说的是伪满州国要人赵欣伯及其配偶赵碧琰在日本有巨额财产,有许多人登记冒领,日本东京法院感到棘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证明责任倒置。本文对证明责任倒置概念的起源和特点进行了分析,提出刑事诉讼无证明责任倒置。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代表的持有型犯罪是通过实体立法免除和减轻控方证明负担的责任分配模式。  相似文献   

14.
于滨 《瞭望》2005,(49)
人们最不愿意听到的矿难又发生了。而且发生矿难的七台河煤矿,是隶属东风煤矿且六证齐全、屡获殊荣的国有大矿。这就难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要高声怒斥。而这类怒斥,自他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以来就频繁见诸媒体。但频繁的怒斥阻止不住频繁的矿难,何以如此?七台河的矿难发生了几天,矿长连有多少遇难矿工都说不清,这不是人祸又是什么?但矿长却把事故原因归咎于井下矿工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就算像矿长所说的矿工素质不高,那么允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在岗的管理责任该由谁承担?据说事故发生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是技术不发达,并且这一理由还有个完整的逻辑  相似文献   

15.
欧石 《侨园》2006,(2):48
被指控贪污挪用4.85亿美元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案两名主犯许超凡、许国俊以及两人的妻子,于2月10日在美国内华达州联邦地方法院听证会上受审。虽然几名嫌犯都拒绝认罪,但分析人士认为,拒不认罪将意味着更重的刑罚,且仍有可能被驱逐出境。一些媒体评论说,此次美国起诉“二许”,是继其同谋余振东被押解回中国后, 中美就打击外逃贪官的“又一次重要合作”,将“震慑4000多名已经外逃的以及许多正想携款逃往国外的中国贪官”。美国东部时间2月10日上午,许超凡、许国俊及两人的妻子邝婉芳、余英怡4 人身穿囚衣,戴着手铐脚镣,被当地警方押到内华达州联邦地方法院,参加了开庭前的听证会。另一名嫌犯、邝婉芳的哥哥邝华宝仍然在逃。这次听证会的内容主要是法官讯问被告是否愿与控方达成认罪协  相似文献   

16.
齐协 《学理论》2014,(4):145-147
共同侵权是一个古老的民法制度,早在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中记载:"二人设计错误,致使某根横梁倒下而伤及他人,二人应共同负责。"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是民法上一个疑难问题,"共同"是指什么?仅指对客观方面的认定还是主观方面,还是均有包括,"共同"是指"共同故意"还是"共同过失",除此"共同"之外,还需满足其他哪些条件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呢?就目前中国的法律体制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浅析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17.
在对外开放、对内改革的时代潮流中,企业经理、厂长们的心愿是:给我们“松绑”,企业党委书记们的心愿是什么呢?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又怎样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呢?他们有些什么要求和建议?最近,福州市委企业工作部邀请部分基层单位党委领导进行座谈。下面是他们对几个问题的回答。一、企业党委书记对开放、改革应持什么样的态度?回答是一致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中自白认罪减刑规则的建构符合诉讼规律发展方向,是当前我国亟需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从正面认识口供的证据价值角度入手,从犯罪控制和预防的维度出发,着眼于实现有效的诉讼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来建构刑事诉讼自白认罪减刑规则,可以从宏观角度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  相似文献   

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正式运行后,诉讼效率整体上呈现出提升的态势,但是在各个阶段的提升率不同.某地四家基层法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8个月内作出的232个盗窃罪刑事判决表明,认罪认罚案件在法院阶段的诉讼效率有着显著的提升,而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提升并不明显.该制度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有限;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该制度减少的审...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对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阶段中的一种表现,被告人也有权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从宽处理。在我国公诉与自诉二元化模式下,公诉案件是速裁程序当然的适用对象,但自诉案件可否适用速裁程序,现行有关规定却没有明确。从法教义学角度分析,自诉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具有合法性;同时,自诉案件的特有处理程序也为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提供了制度保障。自诉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由于缺乏独立的认罪答辩程序,自诉案件适用速裁程序会导致其与程序设立目标相背离,这表明我国审判程序体系在结构上存在一定缺陷,应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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