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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第46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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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在我国的立法和理论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表明我国立法对律师保密义务予以了关注。与此同时,《律师法》第35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隐满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的规定,要求律师必须履行真实义务,从而将其置于同时履行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的两难境地。何谓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真实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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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辩护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获悉上述内容,无论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还是执行职务后,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但是,对于律师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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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修改条款中,有一章格外引人注目,那就是第四章“辩护与代理”。该章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诸如此类的规定被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曾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称为:“此次修改最令人满意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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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当积极作为的义务是指律师在依法执业的活动中,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去履行职责。《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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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授权对案件有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律师调查取证与司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一样,都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国《律师法》第31条也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也是其应尽职责,其目的是弄清事实,防止出现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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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也作出了同出一辙的规定)。《律师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对辩护律师来说是规定了其只能自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明显地将证明责任作为辩护律师的义务,本文将这种证明责任简称为自证。由于法条要求辩护律师自证,从而将辩护律师最得心应手的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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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辨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相比较,少了“证明”二字。作为提出这个修正建议的代表.在新律师法出台后看到自己代表广大律师提出的意见被国家法律所采纳,心情真是无比的高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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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检察环节的律师辩护权对于整个刑事辩护至关重要,我国司法改革也在不断致力于保障和完善律师的刑事辩护权,但是相关制度的出台并未能根除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中“的三难“”、五难”问题。◇检察环节律师辩护权的体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国律师在刑事诉讼检察环节的辩护权主要反映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会见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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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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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后的《律师法》存在一定立法缺陷
(一)《律师法》与上位法有冲突,易造成执法困惑《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这一规定,明显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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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是律师刑事辩护工作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完善我国辩护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应该对调查取证有一个正确认识,以使自己能充分、正确地调查取证,履行辩护职责,完成辩护任务。一、辩护律师要正确认识调查取证的意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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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内涵(一)有关国家、地区、国际公约、文件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内涵的规定:对于律师执业豁免权,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考察有关国家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具体规定,从中找出其共同的带有规律性的内容,有助于对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科学规制。卢森堡刑法典第452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件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起任何刑事诉讼。①”但有关法律又规定:“任何人如果恶意地否定宪法或法律的强制效力,或者直接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均应受到处罚。”法国1881年《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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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从侦查阶段的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因立法的保守与瑕疵,导致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诉讼地位不明,名份不清,此时还不能称为辩护律师,不能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能,致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不能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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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从这两部基本法律的规定来看,本身存在着不一致,即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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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新《律师法》第46条第四款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规定以及配合实施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全国律协于8月初以律发通(2010)25号文件向全国印发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下称《考核规则》),并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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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诉法进一步提高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尤其是完善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认真解读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规定,全面理解其内涵,对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正确行使其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