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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俗称的"新三板"从此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正式扩容至全国,挂牌公司数量迅速增长。截至2014年6月6日,新三板挂牌公司达776家,预计今年将突破1000家。新三板如火如荼地发展,吸引了很多律师的目光,成为律师行业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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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王进律师在书中所言,“新三板”只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俗称,和“老三板”的关系真的并不是非常大。其实,我更想用“创新板”来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俗称,然人微言轻,有此机会借这本书发出一点声音,又是一件幸事。
——徐业伟申银万国场外市场总部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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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市场上所谓的“三板市场”,实质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了给原STAQ、NET遗留股票提供有效的流通渠道,其次也给主板市场退市提供一个退出渠道。截至2002年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共有挂牌公司12家,交易股票14只,投资者10万,流通股份14亿股,流通市值约50亿元。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其起到了流通的作用,但却没有融资的能力。我国主板市场上市的门槛高,二板市场又迟迟未开,此时我国亟需一个广大的场外交易市场,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在我国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已成为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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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8,(1):92-103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除《证券法》第39条提到了"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外,《证券法》对新三板并没有具体规定。我国现行《证券法》遵循了"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而新三板市场不是主板,它具有特殊性。因此,新三板市场难以适用《证券法》,甚至一旦适用了《证券法》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碍新三板市场的正常发展。《证券法》对新三板市场的某些制度(尤其是做市商制度)的运行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这是行政法规或规章克服不了的。我国应该通过修改《证券法》以及制定一部单行的证券法特别法——《全国股转系统监督管理法》,为新三板市场的相关制度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但从长远看,我国《证券法》应以"多层次资本市场逻辑"和"交易逻辑"取代主板逻辑和"公开发行逻辑",以实现逻辑的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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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多层次资本市场环境中,对赌协议投资者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以未按时完成A股上市还是新三板挂牌为条件约定不明时,判断条件是否成就,应在正确把握资本市场相关概念及术语的基础上,结合投融资法律关系特征及交易模式、过程、当事人约定目的、约定沿革、约定体系、条款内容等因素综合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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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方式多元化,是未来趋势,但不管如何创新,都必须以"守法"作为底线截至12月28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经超过200家,"新三板"今年可谓完美收官。作为金融创新的举措,"新三板"扩容赚足了市场眼球,但其并非唯一的金融创新方式,在现在以及不远的未来,会有更多金融创新方式给市场带来耳目一新的选择。业界一般将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引进的新事物,包括金融制度创新、金融业务创新、金融组织创新等类别。而在资本市场领域,金融创新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资金的提供方与资金使用方之间相互合作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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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实践中大量的"200人公司"徘徊在资本市场门外,这源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和旧有的政策规定。不久前先后出台的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办法和审核指引文件,为200人公司公开发行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开启了一扇门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此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200人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上市,还是新三板挂牌,都受到限制,致使很多公司被挡到了资本市场以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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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政府第二办公区中222会议室气氛热烈,这里正进行着一场由海淀区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关村新三板挂牌上市业务研讨会"。研讨会由海淀律协行业发展委员会秘书长刘辉律师主持。金元证券董事、场外市场总部总经理陈永飞从券商角度讲授"新三板新市场新机遇",北京市邦盛律师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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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但在我国,无论1993年《公司法》抑或是2005年新《公司法》中均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之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但该条款对转让行为未做出区分,在对限制对象的认定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本文从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的效力角度,区分了股份转让过程中的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具体分析了该法条,完整论述了发起人股份转让之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