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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促成执行和解,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已生效但尚未执行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现虽有错误但不需要或不足以提出抗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结案。它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监督法律实施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结案方式,因法律对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它进行探讨。一、促成执行和解的特点 (一)必须是尚未执行的民事申诉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方已经申请或尚未申请执行的案件;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服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愿执行,或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无法执行。已经执行的案件,则没有和解的必要和可能。 (二)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2.
促成执行和解在民事检察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行和解是指在判决和裁定执行中 ,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 ,达成协议 ,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申诉案件中 ,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结束执行程序 ,办结申诉案件 ,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了监督 ,又能圆满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说 ,促成执行和解不失为一种民事检察监督的好方法。先看一个案例 :俞某、吴某系前后邻居。1986年初 ,吴某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 ,拟在俞某老宅基北边建房。为避免双方发生纠纷 ,村委会在俞某老宅基北边批给吴某1间10米长、2间6米长的宅基一…  相似文献   

3.
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从而达到变更执行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制度。实践证明.绝大部分和解案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且节约了诉讼成本,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增添了新的监督渠道。然而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存在无法律地位、无法律效力的问题。本文从运用民事检察和解的必要性出发.建议立法确立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4.
王东  马楠 《人民检察》2013,(1):61-63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可以将检察环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分解为四个阶段的程序,即和解启动程序、和解协商程序、和解确认程序和案件处理程序。一、检察环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和解启动程序对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应直接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无需重复启动刑事和解。对于在公安机关侦  相似文献   

5.
执行和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种执行制度,它是诉讼调解制度的继续。执行和解的充分利用,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司法为民,为建立和维护长期的、和谐的、稳定的社会关系发挥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和解的运用,对扶助弱势群体,确保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和谐中解决矛盾,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笔者在执行工作中对双方当事人均为弱势群体的案件,通过以执行和解的方式办结,从中获得的一些感受,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6.
《法律与生活》2013,(12):F0002-F0002
庞红兵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代理过大量民事和刑事案件。他代理的这些普通案件,对每位当事人和其家庭来说都是"重大事件"。作为律师,他为当事人提供了哪些法律帮助?《律师庞红兵,从海漂到北漂》一文(详见本期P28~31页)详细地记录了一名普通律师和他的当事人的命运故事。  相似文献   

7.
一九八三年八月至十一月间,我先后在一些基层法院代理了几起离婚和抚养纠纷民事案件。在庭审中,审判人员竟对律师的姓名、年龄和职业,一一进行查问,有的甚至问到了籍贯和住址。这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依法执行职务的,绝不同于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况且,律师在受  相似文献   

8.
在近几年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践中 ,对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思表示的案件 ,经过办案人员的调解 ,有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达成了和解。对此做法 ,一些人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当允许当事人的和解请求 ;一些人认为检察机关设立了“第二法庭” ,是违法 ;还有一些人认为当事人的请求是符合民法原则的 ,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应当准许 ,并可主持调解。对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如何结案也有几种做法 ,一种是制作执行和解协议 ,一种是制作息诉和解协议 ,还有撤回申诉 ,以息诉形式来结案的。对这类检…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各项价值功能发挥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和解协议,从逻辑上看,当事人之间的一项和解最终能否达成,需要经过启动和解和进入和解后的谈判协商两个阶段.在以上两个阶段中,当事人的主体性因素对和解的开始、进展乃至最终的结果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促成和解和制度规范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对此应当予以重视.  相似文献   

10.
我在2006年曾经代理过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件,是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我的当事人来自浙江台州,叫王莉(化名),对方当事人叫李石(化名). 王莉和李石2004年11月6日自行协议离婚.根据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李建(化名)归男方抚养;双方还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了处理.最后一条是,双方的其他共同财产,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虽然本案被告杨公立在此前的另案诉讼中与另案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中曾经认可出售过假冒板材,但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仅仅依据和解协议书来证明被告杨公立曾经销售过假冒板材,法院应不予采信。  相似文献   

12.
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洪军  张英 《山东审判》2005,21(2):101-105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和解制度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诉讼中和解,二是执行中和解。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自愿自主协商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它既是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的一种行为,也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一种方式。在当事人主义影响不  相似文献   

13.
郭志远 《法学杂志》2008,29(2):143-145
为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社会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法院正探索建立律师和解制度。该制度具有良好的司法功能,但笔者认为,对其在我国的构建与实施应持理性分析的态度。本文在对其正当性基础及面临的障碍作出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如何科学构建我国的律师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4.
从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笔者发现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代理的案件甚少,有的律师办了几年案,只办过一、二起刑事申诉案,有的甚至还没办过这类案件。究其原因:一是刑事申诉的案源较少;二是难度太大;三是有一定风险;四是“两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前法无明确规定。因此,律师在开展刑事申诉代理业务时往往会产生一些疑虑或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c新颁布实施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c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要想真正地做到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社会提供良…  相似文献   

15.
编者按:离婚案件在现阶段成上升趋势,这是当代人们追求婚姻质量不可避免的。目前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数量也随之增加。此类案件中关于未成年独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容易成为案件争诉的焦点和难点。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待这个问题,不能一味迁就当事人的要求,而应从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妥善加以解决。本期发表的这篇文章,虽然作者是从法院的审判实践出发的,但其提出的一些原则还是值得律师参考的…  相似文献   

16.
本案是由笔者与同事韦之律师共同承办的,笔者是上诉人北京美辰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韦之律师是上诉人范志勇的代理人;虽然因受托于各自的当事人而在陈述代理意见时有所分工,但整个案件的取证、讨论和案头准备工作是我们共同完成的。拙文中的不少内容取自韦之律师的代理意见,韦之律师也表示因尊重我的劳动而不愿在我的拙文上署名。在此,特别向韦之律师致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辰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志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    一、案件缘起   上诉人范志勇是另一上…  相似文献   

17.
真假协议     
我在2006年曾经代理过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件,是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我的当事人来自浙江台州,叫王莉(化名),对方当事人叫李石(化名)。 王莉和李石2004年11月6日自行协议离婚。根据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李建(化名)归男方抚养;双方还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了处理。最后一条是,双方的其他共同财产,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相似文献   

18.
邱银娟 《法制与社会》2014,(10):140-141
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首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地位。检察机关参与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重点是掌握和解制度关键点——和解协议,对于其中有效的和解协议民事赔偿部分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到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相似文献   

19.
周丽  魏亚男 《法制与社会》2013,(11):257-258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模式,已经被广泛认可并呈现出国际化趋势。2003年至2007年四年间,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全国检察机关共作出不起诉决定73529人。可见,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对于这种纠纷解决模式的需求相当迫切。刑事和解的诉讼模式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司法机关、加害方、被害人三方构成的必要构造模式,另一种是由司法机关、加害方、被害人、调解人四方构成的合理的构造模式。当前的刑事和解工作,人们普遍将焦点集中在加害方与被害方这一对主体身上,而忽视了对双方背后的律师群体的关注。其实,双方当事人知晓刑事和解的意义及法律后果是刑事和解协议达成的重要前提,而律师的工作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答疑解惑的,因此,律师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将从刑事和解诉讼模式入手,并阐述律师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证明在律师的参与下,刑事和解更能健康有利发展。  相似文献   

20.
在改革开放浪潮的冲击下,人们的婚姻、家庭意识也有所改变。这种改变是倒退还是进步,姑且不论,但由此引起婚姻的解体和重新组合率,较前大有上升的趋势。在婚姻问题上,请求律师帮助的当事人日渐增多。律师在代理这些离婚案件时,应当怎样进行工作,现谈谈浅见。一、宜简不宜繁离婚案件,毕竟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简言之,它只是解决男女双方的离异与合好的矛盾。《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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