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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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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往未得到刑法理论的充分重视。赵春华案之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的研究具有了实际的紧迫性。第一,应当区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持有”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枪支不是一次性消耗品,持枪自娱与持枪犯罪之间不存在互斥关系,不同的用途可以并存。即使能够证明持枪目的是为了摆摊游戏,也不能排除将枪支用于实施未然之罪的可能性。第二,应当区分持枪与开枪,不能把开枪后能否致人重伤或死亡,作为认定“枪支”的决定性因素。即使客观致伤力相对低微,只要所持枪形物的外部形象足以让公众产生危惧感,就可以认定为“枪支”。第三,应当区分“违反枪支管理法规”与“非法”,后者不是前者的同义反复,而应理解为整个法秩序。作为国民文娱生活传统一部分的射击游戏,即使违反了具体的实定法规定,也应当在整体性的法秩序评价中被正当化。第四,应当区分对枪支的认识错误与对持枪是否违法的认识错误,前者是构成要件错误,可以排除故意;后者是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减免责任。  相似文献   

2.
也谈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应是“作为犯罪”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持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在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已将非法持有毒品规定为犯罪,作为签约国,我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3条规定体现了公约规定的精神,即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达一定数量,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国外立法例中,如美国的《模范刑法典》第201条规定,“持有者故意取得或将受该物件或欲终止其持有时,在有足够时间去终止之期间内,对其自己支配该物之事实有认识时,在本条之适用上,持有即是一种行为。”持有是一种什么行为形式?引起了我国一些学者的探讨兴趣。其中,有学者认为,这标志着一种新型的,既不同于作为又不同于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形式——持有行为的产生。《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刊登的饶景东同志《议持有型犯罪》中提出“持有是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行为形式”。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认为持有非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犯罪行为形式,理由有三:  相似文献   

3.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通常有冒用型、擅自使用型、伪造、变造型三种客观表现形式。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能够囊括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这一新类型,不宜再单独为其设置一个新罪名。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内部,宜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单独作为一款加以设置。在罪状方面,应当明确前置规范的范围、非法使用行为的边界以及罪量上的要求。在刑罚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定刑应适当高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两种行为类型。  相似文献   

4.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规范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中的持有应当采取合目的扩大解释的立场,没有合法正当根据是其核心要义。当《刑法》明确区分储存和持有时,持有的范围应当限缩解释。在《刑法》没有区分时,应当将本罪中的持有理解为包括储存。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和持有假币罪等犯罪中的持有在司法认定上应当适度区分,前者不要求具有特定的目的,而后者通常具有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等目的,后者应当采取限缩解释。非法持有后宣扬,应当根据宣扬的对象和持有的对象关系作出区别处理,同一宗的对象,以及仅将非法持有的部分物品宣扬的,按照宣扬行为论处。非法持有和宣扬的物品属于不同宗时,存在数罪并罚的空间。在认定本罪明知时不宜过度强调行为人的智力等因素,应当并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中的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法则,并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重要性,以做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5.
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常相似 ,储存行为、持有行为、私藏行为很难区分 ,容易混淆。储存是指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大量存放。持有是指公开拥有、控制少量的枪支、弹药。私藏是指秘密藏匿少量枪支、弹药。  相似文献   

6.
某些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有必要通过刑法的手段加以打击和遏制。现行刑法典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已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对刑法典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进行修改:(1)删除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将该罪主体设置为一般主体;(2)将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明确化,并将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7.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占有、携带、藏有或者其他方式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该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它既包括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的直接故意,也包括明知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中藏有毒品而持放任态度仍予以保管的间接故意,而过失则不构成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既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且已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中该罪的数量起刑标准。  相似文献   

8.
吴晓娜 《法制与社会》2011,(30):124-124,128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待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被告人非法持有两种以上种类的毒品,可以折算成同一成分然后进行定罪量刑。在没有明确司法解释之前,当非去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如果还存在毒品再犯、累犯、在娱乐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多次少量非法持有毒品能否累计毒品数量,应当区分情况分析,  相似文献   

9.
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宪权 《法商研究》2012,(4):119-126
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凸显出我国刑法立法存在入罪门槛偏低、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模糊以及法定刑畸重等诸多问题。从这些凸显出的问题以及我国现行金融体制存在明显的缺陷和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对犯罪的发生也存在较大过错看,我国严惩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立法明显不合理:一方面它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它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来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因此应通过合理限制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有效解决我国刑事立法在严惩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凸显出的非合理性问题。  相似文献   

10.
李远桃 《法制与社会》2011,(19):76+78-76,78
非法持有毒品,特别是非法持有新型毒品(如摇头丸、麻古等)的构罪数量问题一直以来存有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按照纯度折算后再考虑是否达到构罪数量的做法。本文从某省部分司法解释出发,探析立法原意,提出毒品含量只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而不影响定罪。文中认为实践中按照纯度折算后再计算毒品数量的做法有突破立法之嫌。  相似文献   

11.
叶菊芬 《人民司法》2012,(10):69-72
非法狩猎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对行为人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分析现有的关于猎捕犯罪的罪数观点,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立法渊源出发,根据罪数理论分析得出结论:当同时触犯数罪名,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具有一致性时,应择一重罪处罚,触犯其他罪名的情节则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12.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于1997年新增设的罪名,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该罪的理解存在着诸如对于非法行医罪中主体的认定、非法行医罪行医行为等问题多种不同观点。同时,伴随我国医疗服务业迅速发展,如何有效对其进行规制,迫切需要学者给予理性回答。本文通过相关案例介绍及对争议焦点分析,探寻非法行医罪主体、"行医行为"、救助行为等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望能为日后非法行医罪实践难题的解决提供帮助,促进医疗行为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13.
试论非法行医罪中的非法行医行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石磊 《政治与法律》2002,2(6):45-48
非法行医行为是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最重要的内容。所谓“非法行医”就是非法主体擅自实施医疗业务,而医疗业务是指以反复、持续的意思实施以医疗行为为内容的活动,医疗行为则是指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接受医疗者消除或缓解疾病、减轻身体痛苦、消除或者减轻其对药物或者毒品等的病态依赖、延长生命、改善身体功能与外观、矫正畸形或者帮助或避免生育等与接受医疗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综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内容,一共包括9个条文,除了第九条规定的“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程序性内容以外,其余8条实体性内容不仅涵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与其密切相关的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虚假广告罪等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而且还涉及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和应用问题。  相似文献   

15.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行为。运输毒品行为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为贩卖而运输毒品、为转移而运输毒品以及为吸食而运输毒品。并非所有的运输毒品行为都构成运输毒品罪,认定运输毒品时应结合其目的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为吸食而运输的毒品数量较小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16.
非法持有型犯罪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龙洋 《中外法学》1999,(3):97-100
<正> 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都或多或少地将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严重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例如,德国刑法典、西班牙刑法典、瑞士刑法典、美国模范刑法典,我国香港、台湾刑法也有类似或相同的规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有关非法持有管制物品构成犯罪的规定,在现行刑法修订前,通常认为原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弹药罪属于非法持有型犯罪的类型。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自1989年起,我国立法机关加强了对非法持有管制物品行为的打击力度,相继在一些单行刑法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对非法持有管制  相似文献   

17.
一、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  相似文献   

18.
一、能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法条采取简单罪状方式,使本罪的客观要件存在述而不明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未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实践中对此罪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相似文献   

19.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一种,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比,罪行较轻。从该罪名的立法沿革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堵截式规定,隐含了对毒品持有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在法律规范上的推定,这种推定同刑法规定的其他持有型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罪等罪的推定情形相比,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20.
毒品犯罪多以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为前提,即持有行为是一个前后可承继性犯罪的中间环节,这就导致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的区分在理论上并非泾渭分明,在实践中也疑难丛出.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于其他毒品犯罪来看,其属于兜底性罪名,但这并不能意味为其他许多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出现困难提供解脱.解决这些问题,须立足于不同犯罪之构成要件的细致分析.只有如此,才能正确解决持有假毒品、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以及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等行为的认定问题,才能处理好非法持有毒品和窝藏毒品行为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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