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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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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讯逼供     
我国现行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但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屡禁不止 ,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是一种与社会文明、进步相悖的行为。对策 :1 建构以“正当程序”为核心的现代诉讼观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改革理念 ;2 实现程序法定 ;3 提高公安司法干部队伍的素质 ;4 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2.
论刑讯逼供与沉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认为要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必须靠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解决,文章分析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该问题规定上的缺陷,提出立法上应确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刑讯逼供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时有发生 ,党和政府三令五申予以禁止 ,但刑讯逼供是有其生存土壤的。分析认识其生存的条件 ,才能有针对性地禁止其产生 ,禁令是治标 ,可以压住案件的苗头 ,但是只要它的生存土壤存在 ,就随时可能再生 ,将铲除它的生存土壤和禁令相结合 ,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相似文献   

4.
论控辩交易与刑讯逼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 ,并要求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应给其相应的“实惠”作为“交换”条件 ,从而真正把自首从轻、坦白从宽的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使我国的自首、坦白制度具有实实在在的感召力 ,这也是遏制与减少刑讯逼供的有效方法之一。为此 ,法律应借鉴西方“辩诉交易”制度 ,赋予侦查人员一定的“控辩交易”权和自由裁量权 ,通过机动灵活的谈判“交易” ,使控辩双方均感受益 ,从而达到既减少刑讯逼供又能使犯罪得到基本惩罚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治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我国法律亦不例外.但是,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刑讯逼供在我国具有深远的思想根源以及深刻的制度基础,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对于禁止刑讯逼供的制度设计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他山之石.纠正错误观念,从法律制度、司法程序上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6.
刑讯逼供的防范应从刑讯逼供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寻找出路.在法庭审判中,应当确立对刑讯逼供事实的附带性审查程序,被告承担初始推进性(程序启动)的举证责任,控诉方承担刑讯逼供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在刑讯逼供类犯罪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刑讯逼供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此外,刑讯逼供的防范还需辅以一系列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法律上规定刑讯逼供的证据排除规则,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措施之一。对此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文件和有关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借鉴吸收其合理因素,我国在刑讯逼供的证据价值问题上,采取如下直接或间接否定其证据价值的基本措施应是十分必要的:一、法律上应明确规定,凡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的供述,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以逼取的口供为线索获得的其他物证、书证等除特定情形外,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二、适当参考国外“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诉讼原则,在刑事法律中不再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这一强制逼迫性极强的内容,当然也不规定那种对抗色彩极强的所谓“沉默权”制度。三、为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供述,法律中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侦查人员合理提问的,在一定条件下司法机关可作出不利于他的推断。四、除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外,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夜间讯问,由夜间讯问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五、除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外,应逐步确立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第三者在场监督权,尤其是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8.
再论遏制刑讯逼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针对"刑讯逼供利大弊小"、"刑讯逼供是成功经验,不能完全否定"等糊涂观念,论述了为什么必须遏制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概由于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犯罪它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犯罪;执法犯法的问题再由执法机关自己去查处,往往很难下得了手;刑讯逼供又是一种几乎无法证明的犯罪,具有自我保护和逃避惩罚的本能,这就使得对刑讯逼供的查禁非常困难.对症下药,探索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对策,作者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它对一国之司法损害极大。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众多学者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设置相对符合当前中国司法现状的举证责任倒置程序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将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0.
刑讯逼供是一种恶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刑讯逼供者是否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持肯定态度,如英国、美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充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惩罚和遏制刑讯逼供的不法行为,我国应当确立刑讯逼供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应当从完善国家赔偿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  相似文献   

11.
单位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不同类型的单位自首,其成立条件也不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单位意志的认定、单位自首与个人自首的区别,以及单位自首的处罚。  相似文献   

12.
口供补强规则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共犯口供也是证据法中的重要问题,从共犯口供与口供补强规则的角度出发,论证共犯口供的证据能力,是否需要被补强,如何补强和能否作为同案共犯口供的补强证据,有助于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13.
理解和适用准自首的重点在于基于主体人身状态差别所形成的“具体行为的自动投案”即被动归案这一本质特征,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将准自首适用的主体范围界定为“被关押的人员”,更为妥当。在准自首成立的罪行供述条件部分,对司法机关的范围应当结合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有关司法机关的解释将“其他罪行”限定为“不同种罪行”,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14.
论自白补强规则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被告人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重要证据。然而法律规定失之于粗疏,司法实践中问题较为突出。对自白补强规则的理论基础、补强证据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以口供在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到目前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地位的转变为基点分析,起源于西方的律师在场权制度所保护的法益:防止在侦查过程中过度的依赖口供,遏制刑讯逼供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在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不仅如此,我国现阶段还尚不具备设置律师在场权的基本法制环境,若急于设置将冲击口供普通证据地位。故主张目前我国不需要赋予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16.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具有真实性、自愿性.口供可划分为庭外供述和庭上供述,就审判阶段而言,庭外供述必须转化为庭上供述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共同犯罪中,同案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即使同案被告人口供一致,仍需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相似文献   

17.
刑法中的非典型自首主要是指准自首和行贿犯罪中的特别自首。非典型自首与一般自首存在一定差异,属于立法中拟制。对准自首范围的把握,应从立法本意出发,缩限解释"强制措施"与"正在服刑"的含义。应合理解释准自首交代余罪的性质,同种数罪在技术操作上可纳入余罪范畴。行贿犯罪中的特别自首是自首的一种,应注意与立功的区别。  相似文献   

18.
探索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中临近供认阶段的心理形成、变化及各种反应 ,把握犯罪嫌疑人临近供认时心理的行为特点、诊断途径和诊断方法 ,这对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抓住审讯的核心 ,提高讯问质量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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