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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没有具体的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调整货运代理行为,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与争论。从中国海上货运代理行业的特点出发,以发达市场的做法为背景,分析了中国货运代理实行间接代理制度的根据与优势,探讨了货运代理的身份识别、代理权限、转委托、维护货主利益的义务等问题,提出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为基础构建中国的海上货运代理制度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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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公开、规范,对正确适用法律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确保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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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该《规定》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7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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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月17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减刑假释解释》,已失效)所创立的一项重要制度。(1)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4年4月23日公布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2014年程序规定》)、2016年11月14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2016年减刑假释解释》)中对该机制进行了完善,并把关联的对象确定为“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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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3月1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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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适用法律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积极推动审理程序公开规范,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经过(一)起草背景第一,减刑、假释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7年《减刑、假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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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第7条拒绝交付单证、第8条单证交付请求权、第11条相应赔偿责任及第12条连带赔偿责任等规定,提出了相应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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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4号《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颁布实施,我国《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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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日发布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办法》超越立法权限,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涉及商标法律事务的服务都纳入了限制代理范围,将本应由法律才能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中的代理在规章中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不仅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而且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中无一例外的可能成为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对象。这不能不引起律师管理部门、律师维权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的高度重视。《办法》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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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9日,《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发布,书中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此背景下,我国先后在2010年和2012年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规定》)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此举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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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应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解决货运代理转委托的法律效力问题.这种解释未能准确地区分代理、委任、行纪、复代理、相继货运代理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由于货运代理人既可以货主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该区分货运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名义,分别参照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和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处理货运代理合同的相关纠纷.在此基础上,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可以区分为复代理和相继货运代理两种类型,同时应考虑货运代理人转变为承运人的可能性,以及货运代理行业的惯例对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影响.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解释论上的融贯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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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辨识问题,一直是海事审判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虽对如何认定货代企业的法律身份问题有所规定,但针对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其倾向于在对收货单、发票等间接证据进行综合衡量的基础上,由法官进行主观认定。此种认定方法随意性较大,很可能会导致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迥然不同。为此,在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身份推定"这一新模式,以期为解决上述认定难题提供一种思考径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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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以来,法律人士对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是否得当,一直有所讨论。就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下称法释[2012]7号),其中第3条对此作出了回应,但笔者发现其与《合同法》第51条规定并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