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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 毫秒
1.
颜色商标分为颜色组合商标和单一颜色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一般具有内在显著性,而单一颜色只有通过使用确定第二含义才能获得显著性。另外,单一颜色要获得商标注册还必须克服商标功能性障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尽管已经规定了单一颜色和颜色组合商标都可以获得商标注册,但商标局和法院对颜色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采从严的态度。目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关于颜色商标的有关规定尚需完善。  相似文献   

2.
魏森 《河北法学》2008,26(2):103-108
颜色商标是指用于指示不同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受固定的外在轮廓限制的单一颜色和颜色组合。颜色商标的形式审查应特别关注申请人是否明确申请将纯粹的颜色注册为商标,以及在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时,是否说明了不同颜色的比例和分布方式。实质审查的重点是显著性审查和功能性审查。  相似文献   

3.
胡刚 《知识产权》2015,(2):57-63
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是商标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断扩张的必然要求。颜色组合商标自身的特殊性,导致目前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上存在论理上的灰色区域。通过总结国际相关实践和案例,对颜色组合商标在申请和保护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分析和思考,并就颜色组合商标申请要件的规范及非功能性的要求等理论和实践方面做出梳理和展望。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考察域外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要件、不予注册的声音标识、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等方面的规定,建议我国声音商标在注册保护时,应规定独特的声音可以注册,普通的声音或描述性的声音具有第二含义才可以注册,通用的声音或功能性声音则不能予以注册;对于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应规定音乐声音商标提交乐谱和描述性文字说明,非音乐声音商标则应提交描述性文字说明和载有该声音的电子文档。  相似文献   

5.
味觉商标的可注册性分析——以美国“欧加农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湛茜 《行政与法》2010,(7):111-115
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商家越来越多地使用非传统商标作为营销手段以获取竞争上的优势。一般而言,非传统商标包括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动态商标、触觉商标、味觉商标等等。本文试图结合欧加农案对味觉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分析,其中包括对于味觉商标的显著性、味觉商标功能性以及味觉商标注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探讨,以期能为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立体商标的认定要件出发,站在消极和积极要件两个角度,主要对显著性和非功能性进行了分析,对如何正确认识立体商标并且更好地利用这一特殊商标保护类别加强企业的品牌建设也进行了启发性的思考。本文还在结合我国相关立法的前提下,结合国外关于立体商标的经典判例和法条对我们的论点进行的比较式的分析并得出了建设性的结论。  相似文献   

7.
湛茜 《金陵法律评论》2010,18(1):100-110
21世纪技术的飞速发展促使企业积极突破传统的商标保护模式,寻求新型的非传统品牌推广方式。非传统商标能够以更直接、更迅速的方式为消费者所接受,在消费者意识中建立产品与该商标之间的联系,从而给商家带来竞争优势。传统商标由文字、数字、字母、图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非传统商标则包括多种型态,一般包括立体、颜色、声音以及气味商标等。本文试图从对欧盟和美国的有关非传统商标的注册保护制度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寻求海外非传统商标注册保护的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并为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提供一些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商标注册制度主要有四项基本功能:一是确认商业标记的财产地位;二是维护商标财产的交易安全;三是提前商标保护的时间节点;四是降低商标信息的搜寻成本.这四项基本功能攸关商标制度建构的正当基础、商标权利变动的安全有效、商标权利范围的时间边界、商标信息来源的统一权威.只有运用体系化的思维,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商标注册制度.  相似文献   

9.
当今时代,注册商标的类型愈来愈多元化.商标类型的不断扩展对传统的商标注册规则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显著性判断,以及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也因此发生了改变.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立体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也存在相关问题,需要在修法中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
各国商标法律制度,有的采注册原则,有的来使用原则。各有利弊。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为完善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建议:1.在强调注册原则的同时,应坚持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规定先用权;3.设立反淡化条款。以期建立起公正、公平的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1.
杜颖  王国力 《知识产权》2008,18(5):69-73
商标续展涉及到续展期和宽展期两个期限,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的续展期间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权的效力不受影响,在续展被核准后,商标权追溯至上一个商标保护期届满之时继续有效.但是,如果是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的宽展期发生的续展,若续展申请被核准,尽管商标权仍然连续有效,其效力要受到限制,是为宽展期内商标权效力有限说.尽管我国不必借鉴日本和英国的商标权恢复制度,但该制度的趣旨无疑也佐证了宽展期内商标权效力有限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三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后,权利人是否可以将其注册为商标,继续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澄清其中认识误区的基础上,认为我们应当正视同一对象可以承载多种法益的事实,允许符合条件的三维设计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后注册为商标,继续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李萍 《河北法学》2013,(2):58-63
商标注册申请权的确定能够在逻辑上衔接《商标法》关于禁止抢注条款的运用,有效扼制恶意商标抢注行为。虽然任何经营者均有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但该权利不同于商标注册申请权。商标注册申请权是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从法的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及商标制度的效率价值,均可推定商标注册申请权的存在。从《商标法》第31条和第41条第2款的规定也可推定出该权利。界定商标注册申请权时,应当考虑商标是否使用、第三人的使用是否导致混淆及第三人主观是否恶意等因素。  相似文献   

14.
立体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体商标系我国现行商标法新增的保护种类。将立体商标作为新的商标注册的客体后,会出现以往在平面商标注册中不曾有过的问题。立体商标在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需要结合国外的有关理论学说和法律实务加以认识,并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我国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所确立的"审查意见书制度"与域外普遍实行的"驳回申辩制度"性质一致,但有自己的特点。在制度选择上,应将驳回前的意见机交换制度与驳回后的复审程序结合起来考虑,采用"有申辩无复审"的模式。从长远看,"意见申辩制度"还可以与"驳回注册相对理由"通知制度联系起来,以取代目前的对"驳回注册相对理由"进行主动审查与驳回的制度。  相似文献   

16.
徐明明  陆婷 《知识产权》2001,11(6):24-25
在几年的商标代理实践中,接受零售业者商标注册申请委托一直是困扰笔者的一件事。处理方式倒也简单,即根据目前国内商品与服务分类,让其注册在所销售的所有商品上,或提议其注册在商品服务分类第三十五类“替他人推销”的服务上。然而于法而言,其服务并未找到一个最终的归宿。其一,广大零售业者(除专业销售  相似文献   

17.
注册和使用是两种取得商标权的方式,TRIPS第15条第3款提供了一种使商标注册依赖商标使用的可能,这种可能的价值在于在坚持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同时,尽量吸收注册制度的有益元素。英国和德国承认使用和注册都能取得商标权,但商标注册并不依赖商标使用,法国商标权只能通过注册取得,而商标使用却并不是注册的条件。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制度是TRIPS第15条第3款所提出的可能性的典型代表,它坚持商标使用产生商标权,发挥商标注册所具有的宣示商标权的作用,而且通过将注册申请视为"建设性使用"而使注册对商标权的归属有所影响。美国联邦商标注册所依赖的商标使用,通过成文法和司法案例来进行解读,成文法在司法审判中得以解释和细化,司法审判中形成的新规则又及时为成文法规所吸收,从而使成文法规得以不断发展,这对于我国如何完善立法是很好的榜样。  相似文献   

18.
注册制因满足了现代规模化经济的企业需求,而被普遍采用.但注册制国家不能完全忽视其他市场利益,必须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无效注册商标,以及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在比较了德、日的制度后,明确我国商标注册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解决方法,包括立法如何完善,以及在立法变化之前,司法如何以现有法条公平合理解决个案.  相似文献   

19.
商标注册周期过长的困境及其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注册审查周期过长已成为我国商标审查工作的最大难题,其根本原因不在于商标审查人员的短缺,更不在于工作效率低下,而是因为"垃圾商标"泛滥成灾.国家商标局采取多项增强商标审查力量的措施,能暂时缓解商标注册积压的局面,却不过是扬汤止沸之举.只有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重构商标权取得模式和商标权保护制度,才是遏制"垃圾商标"注册、解决商标注册周期过长问题的釜底抽薪之策.  相似文献   

20.
商标许可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处分,商标许可备案的对象是被许可人取得的使用权.“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指在先但未备案的被许可使用权因未公示而不得对抗/排除善意第三人的使用.善意第三人可以继续使用,并不因其备案导致在先被许可使用权的消灭,而是因其“善意”而构成对在先被许可使用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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