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我国《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采取权益保护模式,这与该法对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有所不同,由此衍生保护力度不足、体系衔接不畅、分类保护导致路径冲突等系列问题,并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停留于纸面。对此,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应当采取权利保护模式,这既是因为个人信息本身即可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也是因为权利保护模式符合我国实际需要。因此,我国在修订《民法典》时,应当明确赋予自然人以个人信息权,并在已有的权利束之外增加诸如信息保有权、信息知情权、信息被遗忘权等其他具体权利;强化信息自决,让个人信息主体自己占有和控制个人信息;在救济方式上完善人格权请求权,并以侵权责任作为救济个人信息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2.
商品化权是现代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现有法律在保护商品化权中存在缺陷。现阶段应采用人格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为基本保护,反不当竞争法为兜底保护的交叉保护模式,待时机成熟时,及时建立独立的商品化权制度,使商品化权能得到更加全面而系统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彭进  傅娟 《桂海论丛》2023,(6):87-92
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新的信息安全风险,而删除权使得个人信息自决权回归,但由于删除标准模糊、删除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以及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利益失衡等问题,致使个人信息删除权面临一定的挑战。当数据来源于个人,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属性,此时的个人数据往往指向个人信息保护,在信息处理层面便指向了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不仅附着信息主体的个人利益,还承载着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信息处理者的数据利益。为推动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完善发展,应明晰个人信息删除的标准、平衡删除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并处理好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龚志军  何娟 《桂海论丛》2020,(4):103-107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基于利益的驱使,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和利用、被过度挖掘的现象愈见严重,然而面对这些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民事法律未能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现有《民法总则》没有明确提出个人信息权,现有个人信息收集的告知-同意原则规定较为笼统,《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侵权的侵权构成要件和精神损害赔偿救济力度规定不够合理。因此,大数据时代,我们在充分利用个人信息的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完善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5.
在信息社会化高速发展的当下,个人信息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其除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之外,也使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面临毫无防范而被公之于众的危险。因此,必须从民法的视角出发,清晰界定个人信息,提出保护建议,赋予民事主体获得救济的权利,才能使个人信息在民法上得到切实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当今信息时代,探讨如何在我国建构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有多重意义。我国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不足,笔者介绍与评述了在这一领域外国的先进立法例以及我国学者的观点,并提出构建商业秘密权的模式对我国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设想。希冀本文能为我国未来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7.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自我控制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主体需求与信息传播方式的加快转变催生了删除权权能扩张,随之而来的权利泛化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经济风险与利益纷争。在探求删除权的行使进路时,亟须厘清权利限度的逻辑演变,省思数字化视域下权利拓展的逻辑缺陷。规范权利向度的妥适选择是在借鉴域内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合理配置利益衡平机制,通过强化信息分类化治理、扩大义务主体责任分担、细化权利行使原则等多元路径实现删除权在数据时代的“平稳落地”。  相似文献   

8.
刷脸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应用具有高效、便捷等优势,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侵权风险。由于我国现有立法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对刷脸技术的应用存在着进入门槛低、法律管控缺位等问题。因此,应通过完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加强对刷脸技术的法律控制,以降低技术应用的潜在风险。  相似文献   

9.
论公开权保护模式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开权是商品化权项下形象权的一个方面,是每一个自然人所固有的、对其人格标识的商业使用进行控制的权利。世界各国对公开权这一新型的权利,都依照本国的法律现实,选择了各种不同的保护模式。我国也应根据国情,创建一个以人格权保护为主、以商标法与竞争法保护为补充的公开权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0.
王敏 《传承》2012,(8):74-75
文化的仪式承载着历史,衔接着现代,是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基石。文化仪式的保留和创新实现了我们对文化生态价值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仪式保留和创新的重点,其承载着历史记忆和现代社会发展的灵感,可以唤醒人们思想情感中的活跃因素,找到对生活生产创造的源动力,激发人民群众对于现实生活的热爱与追求。  相似文献   

11.
DAI Jitao  LIU Zhao 《人权》2021,20(5):851-874
The right to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is an im-portant human right in the era of big data and a constitutional right based on the national protection obl...  相似文献   

12.
在环境危机凸显的情况下,对于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迫在眉睫,因此对于环境人格权的确立是以后立法和司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对于环境人格权确立的制约因素分析的文章是极少的,因此,明确制约环境人格权确立的因素是紧迫的任务,而且比较有现实意义。本文在确立环境人格权必要性的前提上从理论基础、司法实践、国外经验借鉴、民间环保力量薄弱这四个方面分析了制约环境人格权的因素。  相似文献   

13.
不利个人信息是指对公民人格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个人信息,如犯罪纪录、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纪录等.这类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应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在理论上存有争议.探讨这一问题对于保护特定群体的人格利益和建立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14.
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既是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蕴涵,又是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当前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仍存在主体不平等、权利范围及保障手段不全面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人权保障总体水平的发展。针对此问题,为完善和发展和谐社会下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我们应注重实现人身权利刑法保护的全面化、平等化与特殊化,使我国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水平与国际社会相接轨。  相似文献   

15.
通过阐明个人信息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和保护工作现状的分析,强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现有法律规范尚待健全的客观条件,探索总结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为基础的个人信息安全治理工作方法,为企业开展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16.
随着《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颁布与实施,对个人信息予以私法保护的必要性渐被认可,个人信息主体的意思表示对于收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通过信息特性划分个人信息类型的基础上,分别设定相应的授权方式,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模式,对实现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侦查机关在搜集案件线索中开始利用各种数据信息,但同时也存在侵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风险。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者同时也是保护者,侦查机关应采取合理的方式使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内外部的法律监督,以切实维护公民利益与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18.
个人信息在技术进步的潮流中既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却也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风险。新晋《民法总则》的颁布,首次以基本法形式在条文中对个人信息予以列述。但从条文表述上看,却并未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也多将个人信息当作隐私予以保护而忽视了二者的区别。故而,对个人信息进行权利界定,将其与隐私权进行区分,将个人信息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并将其置于民法典分编中进行规制更为适宜,亦可更加完满的实现对人格利益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9.
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离不开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但是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令人堪忧,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为此,可以从比较法角度考察美国、欧盟、德国的立法经验,从而总结共性并立足于本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发展。完善我国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保护,需要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对个人信息进行区分保护以及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  相似文献   

20.
田锦川 《前沿》2010,(22):121-123
释明权是为了弥补纯粹的辩论主义的弊端而产生,其必须以辩论主义为基础来进行讨论.释明权的具体属性是辩论主义基础下的法官的实体性诉讼指挥权.在释明权和辩论主义之间的关系上,应当将释明权定位为辩论主义的例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辩论主义的基础地位不动摇的情况下发挥释明权的作用.因此,释明权只能在推进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实现必要实质正义的情况下行使.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