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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物权法》,物权法草案第三稿表明,我国物权法立法将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国家财产在内的财产权,公民私人财产权也将通过多种物权制度获得法律上更加完善及有效的保护。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全部物权法立法结构中居于枢纽地位。其中,对于不动产而言,物权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动均应遵循洁定要件而为,即物权公示制度。依现代各国物权法方面的规定或相关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核心,并作为其合法性、有效性和公信力的法定要件。因此,实现不动产物权法定主义之核心就是登记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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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物权法强行性的重要表现,在确认物之归属、调整物之利用等方面发挥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可以说,没有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就没有物权法定主义,没有物权法定主义,就无法建构物权法体系。但物权法定本身有一个度的如何把握问题,法定哪些权利、法定到何种程度,涉及物权法定的宽严限度。即应在不动产的所有者利益、利用者利益和资本金融利益以及生存利益等诸种利益间的矛盾与冲突之中,谋求效益与公平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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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概念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评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定义的规定及相关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是物权概念中不容偏废的两个要旨.我国物权法草案在物权的定义规定中,不当地回避或者模糊了物权的"排他性"要素,并在与此相关的一些制度设计和条文表述上出现了偏差.在物权法中应当单设一条规定物权的定义,其妥当的表述是:"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此相应,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问题上应采用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效力模式,物权的客体问题也应单设条文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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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评公示要件主义与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公示原则不唯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在物权的性质界定和类别划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公示要件主义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种类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下的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上的其他制度则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将会出现物权分为“有对抗力的物权”和“无对抗力的物权”之窘境。我国立法上应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基础而设计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公示对抗主义只宜在极个别的场合下适用。我国《物权法》中采行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并重”模式的做法,其妥当性值得推敲和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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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 ,为物权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物权性质的确认 ,是坚持一物一权原则 ,还是改采物权绝对原则 ,抑或将其分解为多项原则 ,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本文对一物一权主义的多种阐释进行分析后认为 ,无论是在宽泛的意义上还是在严格的意义上 ,将一物一权作为整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来定位 ,均有不妥 ;关于物权性质的基本原则 ,应是物权绝对原则 ,一物一权主义中的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等内容可以归并于该原则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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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章规定了物权所有权变动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的模式,而物权变动模式究竟应该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一直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文章将对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做简要地分析和对比,寻找更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并对我国现有的物权变动原则提出改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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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基石。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法的制度价值和规范设计密不可分。物权法中虽多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则,但物权法定主义并不排斥私法自治,仍留有当事人自由形成其权利义务的空间。物权自由主义的观点不符合物权立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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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它既不是一种债权,也不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船舶优先权符合物权的概念,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符合物权法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与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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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因具有维护交易安全与便捷的优点而为大多数国家物权法所采纳,但又因僵化保守等缺陷而成为不断被修正的对象。本文指出在我国《物权法》坚持严格物权法定原则的情况下,不宜承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创设物权的效力,但应考虑《物权法》"定纷止争"的宗旨,应当允许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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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峰先生发表的《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一文对于否定物权法定原则,重构新的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的物权法体系具有里程碑性的、开拓性的意义,但其部分观点尚有探讨的余地,如所有权类型也存在自由创设的空间、无需设置“属物权”概念、可以依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之上自由设立物权等。基于物权种类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和“网络效应”理论,我国物权法既可以选择物权法定原则,也可以选择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但均需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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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论述了四个问题:一是一物一权主义的涵义。一物一权主义,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原则。依照这一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应以一个物为限,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二是一物一权主义的内容。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内容相同的物权,一个客体物的部分不得设立独立的所有权,在由数个物构成的一个集合物上,原则上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三是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之检讨。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有悖于传统一物一权主义理论的新问题。这就要求在法律上适应这一趋势,在继续坚持一物一权主义的前提下,承认这些新问题,只要其无碍于物权支配内容的实现、无碍于物权之公示、以及无碍于确保交易安全即可。四是我国物权立法应如何对待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我国物权法应当遵循一物一权主义,并适用一物一权缓和主义理论。同时明确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前系问题,即在将要出台的我国物权法中不再将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加以规定,充分维护一物一权主义,在国家和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上走股份制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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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我国物权立法中 ,应当坚持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是普通法而非特别法 ;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 ;体现着浓厚的强行法的色彩。物权法的重心是规范不动产 ,主要应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定和移转。尽管无形财产在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 ,但无形财产主要应当由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调整 ,而不应当由物权法调整。为完善物权法的体系 ,应在物权法中规定担保物权 ,并应当补充和完善担保物权的规则。为了充分保护物权 ,应当设立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以及效率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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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登记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法》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之一,其物权变动方式却与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迥然不同。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问题是一种重大的理论创新。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不同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不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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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关立法和研究来看,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有待明确。在物权确认方面,物权登记与物权法定原则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具有相互强化的效果。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有不同影响,但不决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从逻辑体系、交易安全、交易自由、税收以及我国实情等方面来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模式应坚持登记要件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应采取单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因为其确立的二元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与我国实情多有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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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该法第二十四条是准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是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典型。本文对该条文中涉及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及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就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及机动车的物权登记应采登记对抗主义作一出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