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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数量最大的一类市场主体,我国一直未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肯定个体工商户作为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使得在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行政管理争议、刑事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主体资格的认定比较混乱。个体工商户制度虽是我国对市场主体的一种过渡性安排,但其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升级转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个体工商户在短时间内不会消失,我们有必要结合《婚姻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民商事法律对现有的个体工商户制度进行整合和重塑,确立个体工商户的商事主体资格,简化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促进个体工商户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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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规范商主体的法律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多部法律。对内资企业的规范是前三部法律,后三部法律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尽管《公司法》通过第218条也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其规范范围,但内外资企业商主体分别立法导致的众多不协调仍会给内外资企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地位。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这呼唤内外资企业商主体法律的无缝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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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有企业所有制和企业组织形式两种企业法律形态的划分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双重企业立法体系。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立法体系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和WTO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我国应以企业组织形式这一单一标准重构企业立法体系,这需要从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让个人独资企业法适用于外资企业,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完善国有企业立法,重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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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8月 3 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并于 2 0 0 0年 1月 1日起施行。此法对全国发展私营经济、发展私人中小企业有很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并对全国私人投资兴办独资企业 ,鼓励私人积极投资办企业有很好的规范、保障作用。笔者就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新颁布并已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一些情况并不清晰和了解的现状 ,仅在此剖析一下。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成因从历史的角度来讲 ,在社会主义阶段以前的人类社会形态中 ,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从来都是以私人为主进行的。官办企业只是一种特别时期和特别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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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店铺简称为网店,是我国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商业交易模式。网上店铺是网络化、虚拟化的交易空间,但其行为具有营利性、持续性等特征,其经营者与普通的商事主体并无差异,具有一般商事主体的特征,属于具有营利性特征的商人。但是网上店铺毕竟不同于传统商铺,对其登记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制度上都存在较大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措施,对网上店铺进行商事登记,这是出于对市场监管的需要,也是为了使网上店铺这一新兴消费交易模式能够更完善的发展,是应当采取的一种市场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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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也是最具影响力的条约之一,其中关于适用主体的规定体现了条约制定者无与伦比的智慧,以期该条约能在最大范围内被采用,来促进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统一化。尽管《条约》有着崇高的统一目标和广泛的影响力,但其中有些规定仍有局限性,选取《公约》中关于适用主体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国特别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论述,以期我国相关主体在进行国际贸易等商事活动中援引条约时,避免因条约的不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