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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开创了两岸侦查合作的新纪元。该协议签署前,两岸侦查合作体现出的间接性、单一性、复杂性与不稳定性特点,导致两岸警方在共同打击犯罪过程中资源投入大,办案周期长,司法效率低,严重影响了对跨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该协议的签署在两岸侦查合作的主体、范围、程序及内容等方面均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突破。随着制度化合作机制的构建,未来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状况必将实现若干重大转变。两岸应在既有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实践该协议的宗旨,为两岸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不懈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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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协议》确立了两岸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机制,《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对这一机制进一步完善。两岸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时,需要具备四个条件。决定遣返时,还需对遣返的请求进行行政性审查,存在双重审查和单层审查两种机制。为了保证遣返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被遣返人可以视情况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最后,移交被遣返人时,当前在移交主体、移交方式、移交时间等方面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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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茂华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1):59-66
证据在诉讼中的有效性是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中难解的困局。两岸不同的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反映了对刑罚权程序正当性的不同认识,这种差异日益影响到两岸司法互助的效果。法律程序的"演示性"功能能够提升司法互助证据的公信力与证明力。海峡两岸应互信合作,借鉴与其他法域司法协助的成功经验,尽早细化《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证据条款,使证据的取得与转换具有可视性和操作性,提升司法互助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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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4)
当前海峡两岸面临着大量刑事案件迫切需要对岸协助取证的情况,尤其是确定关系人所在或确认其身份,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取得证言及陈述,搜索及扣押等。《南京协议》首次规定了两岸调查取证互助事项,但是内容过于简单、原则。两岸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差别很大,但因狭义司法协助形式并不直接涉及敏感的国家主权问题,所以参照、变通适用当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关于调查取证的成功经验是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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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打击犯罪,维护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是两岸四地的共同历史使命。两岸四地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应将和而不同作为价值定位,求同化异作为目标定位,平等合作作为角色定位,尊重权利作为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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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4):53-61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原则性规定两岸司法互助的“罪赃移交”事项。“罪赃移交”涉及打击跨海峡经济类犯罪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两岸司法当局正在尝试与寻求突破。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关“追缴犯罪所得”之理念与制度,两岸可构建罪赃分享、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追回财产、不经定罪的没收、承认与执行对岸刑事裁判中的没收、在特定犯罪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等基本制度,为两岸“罪赃移交”实践清除法律与现实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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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南京举行第三次会谈,签署《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三项协议,并发表关于陆资赴台的共同声明。根据《空运补充协议》附件,新增哈尔滨等6个客运航点可经营客运定期航班直飞台湾。生活在哈尔滨市的台胞台属欢欣鼓舞,纷纷给市台联打来电话,表达自己的喜悦之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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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9月11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互致函电,通报双方已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认《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9月12日生效。两岸经济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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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两岸共同签署《互助协议》以来,祖国大陆与台湾区际司法合作与互助有了长足的进步,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经裁定认可的大陆判决无既判力、“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适用范围窄、不认可大陆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欠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机制和两岸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机制等。因此,有必要在不断充实和完善各自单边立法与共同签署的区际协议同时,解决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力问题,扩大两岸法院认可与执行民商事裁判的司法文书、明确管辖权范围,将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处理两岸民商事管辖权纠纷的重要制度,使得两岸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更顺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