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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及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等合同制度。但债务的履行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这无疑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提存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所创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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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交付的债之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所谓的“债权人的原因”主要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能确定监护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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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提存属清偿提存,以提存代替清偿,达到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效果。提存是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缔结的一种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提存的原因分为三类,债权人拒绝受领、债权人不能受领以及债权人不确知。《合同法》并非不认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权利,在解释上应当承认提存人有取回权。对提存消灭债务之效力,宜采“停止条件说”。由提存便当然发生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和提存人的清偿拒绝权;仅当取回权消灭后,债务始真正(溯及自提存时)归于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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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存有两种功能,即债的清偿和债的担保.提存作为法定的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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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在提存关系领域,应当区分提存的成立要件与提存的生效要件。在我国法上,提存的法律效力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民事实体法上的问题,也是一个与民事程序法上的公证制度密切相关的问题。在提存程序中,债务人的提存行为直接导致提存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债权人取得提存物领取请求权,其针对债务人的本来请求权消灭。未来的立法应当承认债务人享有提存物的取回权,并在制度设计上适当抛弃国家主义的倾向,更加重视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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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债的消灭的主要原因之一。债务人所承担的合法有效的债务 ,如因债权人的原因难以履行时 ,债务人可以将该债务的标的物向提存机关提存而消灭债务。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及动产 ,不动产也可以提存。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消灭 ,提存机关应妥善保管提存物 ,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领取提存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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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清偿提存论~①反思1、提存消灭债务于理无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说把提存的性质定格为消灭债务。~②法律也把提存规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合同法》91条)。但是提存的性质是否就应该定格为消灭债务?为什么债务人把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就消灭了其债务呢?笔者认为,债务人把债的标的物交付到提存部门,可以认定债务人正在实施债务履行行为,但在未经债权人确认或司法机构裁定的情况下,仅通过债务人的单方行为径直消灭债务却显得有些唐突,于理无据,很难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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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1994年第8期刊登的李学军、张秀娟二同志写的《提存见证》一文,对开拓我国律师业务新领域作了大胆而有益的尝试,但是文章中某些论点笔者不敢苟同,现将拙见提出与二作者同行商榷。一、据存是有确切含义的.《据存见证》一文中的提存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提存.应叫交易居间承付更为准确。所谓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而难于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主管机关保存待领,债务人提存后其债务即行解除,债也随之消灭,债务人提在的既可以是钱款,也可以是物品,债权人对提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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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分别规定了提存的两种功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债务人有法定情形的出现,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同时第91条又明确规定了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这一功能即通常说的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而《担保法》中则规定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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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是指当债务人因债权人的缘故而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给付债务时,债务人可将有关财物提交于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负责收存并交付给债权人,从而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和风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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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制度作为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立法上已有所体现,但内容简单,操作性差,应加以完善.(1)关于提存含义的界定必须明确提存不仅限于债务清偿为目的,还必须包括以债的担保为目的;(2)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作为提存标的;(3)确立法定的提存机构,同时完善非法定机构参与提存;(4)提存人对提存标的物以不得取回为原则,特定情形下得取回为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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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应为法定提存机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存制度源于罗马法,目的在于解除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及时清结而延续于债务人的责任。依据当前民法界较权威的解释,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必然导致提存行为的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关于提存的法律规定。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系私法上的关系,民法界对此无甚疑义,而提存机关应指什么机构及其性质,尚有很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提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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