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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和合并原则是著作权法中的重要原则,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本文从基本概念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论述这两个原则在实践中的指导价值,并进一步阐述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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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与表达的合并原则又称思想表达识别的例外原则。它只存在于特定的表达形式中,即表达与思想难以区分,甚至必须被认为混合在思想中。合并原则关注的是作品的表达性成分和作品表达体现的思想是否难以区分,或者表达性成分很有限以致他人的相同或相似的表达不构成侵权。合并原则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具有适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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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国修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时正式引入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但同年,我国修订的著作权法却没有规定这一原则.该原则虽号称著作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然而在我国却多少处于尴尬的局面.二分法原则司法适用现状如何?我们应当如何面对这种问题并解决它?本文通过检索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选取思想与表达二分法适用案例,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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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从其产生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已为许多国家和主要国际版权条约所采纳;由于"思想"一词具有隐喻性,因此很难划分思想与表达的范围,这成为了版权法界一大难题;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有其存在的价值,是版权法保证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平衡的必要工具,因此有必要对其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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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与公有领域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有领域不仅在当代的著作权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存在,作为支撑著作权制度的基石,在早期著作权法中即被确立.基于公有领域不断遭到削弱的现实,著作权法中确立公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原创性作品中包含的公有素材构成了公有领域的基础.公有领域原理还可以从洛克理论以及利益平衡原理加以认识.公有领域与公共利益以及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之间也存在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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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中的功能原则是指任何具有实用功能的因素都不能为版权所覆盖,而应保留在公有领域供人们自由使用.功能原则贯穿于版权制度始终,在版权获得、使用和侵权处理等方面应用广泛,对可版权主题的选择和排除以及侵权认定等具有重要作用.思想、观念、基本叙事框架和惯常场景等,因具有实用功能而不能成为可版权主题.表达的要素、工具类作品、功能性与艺术性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等,也因具有实用功能而不能成为版权客体.在版权纠纷中,功能原则可作为一种抗辩理由.功能原则为版权制度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防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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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政治与行政的发展过程中,政治与行政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实践和理论问题.自1887年威尔逊提出行政与政治分离而产生公共行政学以来,政治与行政的关系一直是学界立论的基本问题之一。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全面地阐述了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地位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具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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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行政二分法"从提出至今已有120多年的历史.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其遭到来自于凯恩斯主义、公共政策科学、新公共行政和新公共管理的批判和质疑,但其仍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从背景分析、内容陈述、批评回应和价值方面,对学界关于"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研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研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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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检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直到19世纪末,“思想”与“表达”才作为对立的范畴加以使用。作为版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思想/表达二分法反映了私法上的机会平等要求,它给所有的人提供了独立创作的机会。同时,它还缓解了版权与信息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并不是所有的表达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进入私权领域。“思想”与“表达”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隐喻性的,它并不是一个预先将某个作品王于公共领域或者作者专有权之内的原理,而是一种事后描述。在实践中,不应把思想/表达二分法视为一个教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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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年的努力和打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终于尘埃落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获得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有重大革新,可谓十年磨一剑。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充实和扩张了著作权的权利客体,赋予了作品以法律定义,承认了视听作品的概念,规定了作品的开放兜底条款,完善了作品排除规则,扩张了广播权的内容与范围;革新和完善了著作权归属和利用规则,新增了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规则,革新了合作作品权利授权和行使规则,作品登记制度正式入法;强化了著作权保护制度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将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并列为第一位的损害赔偿确定方式,确立了基于著作权使用费标准的损害赔偿方式,大幅提高了法定损害赔偿标准,明定了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上多处重要修改和迭代革新,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积极而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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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著作权法》修改工作是贯彻中央关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现实需要。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带来的巨大影响,特别是进入网络信息时代对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著作权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大量亟待立法解决的问题。《著作权法》的修改应当立足我国国情,着眼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科学的态度,突出重点和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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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基础和核心,但复制的内涵却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日趋扩张,从单纯的印刷复制到模拟复制再到数字复制,复制在技术面前迷失了本质。由于各国关于复制权的理论基础与立法结构不同,复制内涵的发掘更是莫衷一是。从激励理论看,复制是对作品形式的再现,是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市场利益的手段之一,集中反映了复制件的非独创性与竞争性特点。认识这一特点对解决异形复制、自发复制和暂时复制等新型复制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非独创性与竞争性二维视角来看,新型复制方式产生的利益应该在竞争市场上以复制与创作为边界进行分配,从而在激励著作权人的前提条件下实现著作权人独占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动态平衡,保证公众接近作品和著作权人行使独占权在著作权法中各得其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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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合理使用处在权利与限制的交界处,其适用范围的任何变化,都可能重塑著作权法。面对新技术的冲击,在确定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时,不能因技术的便利而干涉著作权市场对信息资源的配置,而应恪守合理使用最初的立法理由,将其定位为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在利用行为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考察其是否符合交易不能或正外部性市场失灵,同时把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视为最关键的判断标准。这不但维护了著作权的私权属性,更是界定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的最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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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最近,《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专利法和商标法相比,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受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影响更大.《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与时俱进的需要,应该坚持履行国际义务、平衡各方利益、从实际出发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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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和内容安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公布后,各方都基于自己的立场提出了不同意见和观点.总的来说,本次草案兼具了国际化与本土化,平衡了产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但在一些具体规则的设计上,由于缺乏配套规范的支撑,因此可能会损害部分权利人的利益,应在后期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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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为追求高额利润,对其他电视台深受欢迎的电视节目进行复制、借鉴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维护自己利益,某些电视组织开始诉求司法部门给予自己的电视节目版式以法律保护。面对这个问题,欧美国家的法院在保护与否的立场上曾一度持否定态度。但近几年的司法判例结果显示这种立场正在发生变化,认可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属性,支持给予保护的观点逐渐占据上风。但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保护在理论基础上仍存在争议。从已发生之判决来看,对电视节目版式除以版权路径给予保护之外,还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给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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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来对思想的控制无不是以对言论的控制为表征和途径的,自古罗马以来,“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的法律格言,从未阻绝此后漫长历史时期统治者对言论自由的钳制。刑法学家将发表言论一概解释为行为,非但无法保障思想自由,可能与其初衷正相反;借鉴美国判例中“言论——行为”两分法,将具有表达意义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解释为言论,不仅是对宪法中言论自由原则的呼应,而且对思想自由保护的现实意义也是深远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