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 相似文献
2.
一、律师在诉讼案件中重视宪法的作用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新的司法解释为教育权利的宪法司法救济打开了一个缺口。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24日发布的法释〔2001〕25号公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该批复内容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 相似文献
3.
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中专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以下简称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玉苓”的名Y.A济宁商校就读。期间,陈克政将原为陈晓琪联系的委培单位变更为中国银行滕州支行。 相似文献
4.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上诉人齐玉苓与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委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利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这是全国首例以司法手段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案件,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相似文献
5.
废止齐玉苓案“批复”与宪法适用之关联(下) 宪法司法化是脱离中国国情的空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个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 相似文献
6.
《中国律师》2003,(6):43-47
1990年山东某市中学生齐玉苓考上中专,但齐的同学陈某在其所在中学和父亲的共谋下冒齐之名上学和工作直到1999年。这一年,事情真相大白,于是齐以陈某、陈某父亲及原所在学校等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发布《公告》,公告了一个以下引述文为实质内容的《批复》:“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规定所事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2日,山东青岛3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北京,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国家教育部,理由为国家教育部侵犯了3名考生接受平等受教育权的宪法权利(即相同高校面向全国各地省市的录取分数线不同)。此案被一些法学专家学者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该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宪法司法适用问题长期以来没几个人重视,近几年如约而至,突 相似文献
7.
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宪法司法适用从内容上看,就是法学界所说的“宪法司法化”。我不采用“宪法司法化”一词,是因为其中那个“化”字似乎暗舍欲将宪法典的适用权全让法院包揽并排斥立法机关等主体适用的意思。宪法司法适用的提法与法理学的“法律适用”概念比较好衔接,因而含义也较易为人们所把握。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出的思考 宪法司法适用问题长期以来没几个人重视,最近几个月突然热火了起来,必有其复杂的原因。 从表面看,亡是因一个以齐玉苓女士为原告的案子而起。齐玉苓最终胜诉的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如下:1990年山东某市中学生齐玉苓考上… 相似文献
8.
9.
[基本案情]2005年12月初,唐某、赵某、陈某、周某将齐某、吕某、曹某砍伤。同月26日晚,齐某、吕某、曹某得知唐某等人在游戏室之后,纠集王某、毛某、蒋某、莫某以报复唐某、赵某、陈某、周某为目的,携带齐某、吕某、曹某准备的刀具坐出租车到唐某等人所在的游戏室,由莫持刀守住门口,齐、吕、曹、王、毛、蒋持刀冲入游戏机厅,向唐、赵、陈、周等人乱砍,致使赵、陈、周被砍成轻伤。[分歧意见]本案中齐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存在以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齐某等人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定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齐某等人的行为应以寻衅滋事… 相似文献
10.
一、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系同一村村民。为方便居住生活,双方于2001年期间,口头达成“换地建房协议”。此后,双方仍未能履行“换地协议”。不久,被告陈某以其本人已与原告张某协商换地为由,使用了原告张某以前的旧房地,在此地上堆放石料、塔建简易猪栏及瓦房等,为此,双方发生宅基地纠纷。原告随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同年底,该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张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张 相似文献
11.
案情介绍 :2 0 0 2年 5月 1 3日 ,原告李某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应黄某、陈某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时 ,被某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32条的规定 ,对原告李某作出了罚款 1 2 0 0 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以被告与黄某、陈某恶意串通、违法行政为由 ,诉请法院撤销处罚决定。被告认定原告无证运营事实的证据为其工作人员对黄某、陈某所作询问笔录一份 (当日制作 ) ,黄某、陈某陈述其搭乘原告车辆的经过。原告向法院所举证据包括 :1 .原告代理人对黄某、陈某所作调查笔… 相似文献
12.
13.
【基本案情】1999年10月24日晚6时左右,原告李某、龚某与八岁的儿子,一起到珠海市香洲五月花餐厅就餐,礼仪小姐安排在一包房内。约6时30分左右,隔壁包房发生爆炸,导致李某重伤(二级残废),李某和龚某的八岁儿子死亡。经查,爆炸是由一名犯罪嫌疑人蓄意想危害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故意将自己制造的炸弹伪装成酒送给该医生。该医生把酒带回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1999年10月24日晚,该医生也到“五月花”餐厅就餐,并把这瓶伪装成酒的炸弹带入餐厅,准备“饮用”。当餐厅服务员开启酒盒盖时,“酒瓶”爆炸,造成原告之… 相似文献
14.
[基本案情]
抗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险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保险公司根据陈某的投保香蕉树风灾险申请。向陈某提供《香蕉树风灾保险投保单》、《香蕉树风灾险保险条款》、《香蕉树风灾险保单》明细表,陈某于2003年7月15日和2003年7月18日保险公司的上述格式合同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处签名。其中:1、《香蕉树风灾保险投保单》约定:陈某两次投保的总保险金额为104.445万元,总保险费为56724元;2、保险公司提供《香蕉树风灾保险条款》的格式条款中第十二条第(二)项“全损(即断主茎)按100%计赔”、 相似文献
15.
16.
[案情]原告丁晓春系南通日报社摄影记者。1999年2月7日,原告丁晓春用自己的照相机拍摄了一幅以其妻子、儿子在街头选购大红灯笼为画面的照片。该幅照片发表于1999年2月12日的《南通日报》“周末特刊”的“过大年”专版,题名为“街上红灯闹”。《南通日报》在丁晓春的署名之前冠以“本报记者”的身份。2000年1月,被 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严抒勤主编的《南通美术乡土教材(小学高年级版)》,该教材中使用了原告丁晓春发表在《南通日报》上的“街上红灯闹”照片,并将照片更名为“大红灯笼”。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 相似文献
17.
18.
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但如何界定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实践中却存在不同观点。现试举一案例。1998年1月,原告孔某将其所有的一辆货车出租给被告吕某,后因纠纷涉讼。1998年8月,某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确认被告欠原告租赁款95000元,被告自限于1998年8月底付18000元,余款于1999年2月底前付清。1999年5月,原告就被告尚欠的77000元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相似文献
19.
案情介绍被告人魏某等三人于1999年1月14日晚9时许,在某大酒店舞厅,对曾经因跳舞与之发生争执的被害人张某(女,21岁,无业)采取推搡、打耳光、脚踢的手段强行将其挟持至该酒店301房间,向其勒索财物,先逼其写下:“借陈某现金一万元”的借条一张,并令其立即“付还”,后被告人魏某指使被告人陈某、秦某跟随张某到其宿舍搜得现金700元,3600元的存折一张及张某的身份证。当晚,张某被控制在大酒店301房间,直至次日被告人陈某从银行取得3600元存款后,才将被害人张某放回家。分歧意见对此案定性有四种不同… 相似文献
20.
如何认定本案盗窃数额及次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被告人陈某 ,于1999年9月至11月间的9个夜晚 ,先后窜至5个乡镇的76户村民家的羊舍内 ,窃得羊161只 ,价值19500余元。陈某采取的手段是 :先到羊舍将羊杀死 ,藏匿在附近 ,待杀死数户若干只羊后 ,再返回家中 ,开出摩托车 ,将已杀死藏匿的羊装运回家。11月4日晚 ,陈某装羊回家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对本案的定性 ,存在三个方面的争议 :一是陈某的行为是否属“入户盗窃”。一种意见认为 ,“户”仅指“人家” ,而羊舍是“畜禽舍” ,不是“人家” ,不能称为“户”。陈某的行为不是“入户盗窃” ;另一种意见认为 ,“户”所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