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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中心,是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刑事审判程序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互相分立、互相依存,审判人员在控诉方、辩护方充分行使控、辩职能互相对抗、互相驳斥的基础上,对双方的观点比较、分析案情、明确是非之后,对案件作出正确判决。因此,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生命的体现阶段就是在庭审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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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辩护从审判向审前程序扩展是大势所趋 从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看,刑事辩护制度中律师的作用不断得到强化,律师辩护不仅从审判程序向审前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前伸,而且从实体辩护向程序辩护扩展,突出地表现在:1.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2.赋予辩护律师在追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司时有权在场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3.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向侦查机关获悉犯罪嫌疑人涉嫌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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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是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内的话语,在该话语体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有效行使是庭审实质化不可缺失的构成要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是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评价主体是当事人和法律职业者。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是律师诉讼程序的过程标准,而不是以案件的司法裁判结果为标准。可视性的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方式,是改革现行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单化运作模式,改革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辩护律师辩护观点的评述,扩大庭审网络同步直播的案件范围,许可被告人以律师辩护无效为由提起上诉,许可辩护律师将未决案件争议点诉诸于公共领域,接受当事人和社会民众的检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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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兼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李纵坤辩护律师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的一部或全部,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除刑事责任具有律师身份从事律师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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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庭审判活动分为控诉、辩护、审判三个方面。与此相适应,刑事诉讼可以分为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诉讼职能。由于诉讼主体参加刑事诉讼的具体任务、目的不同,所以决定了他们在诉讼中分别执行不同的诉讼职能。控诉职能就是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进行侦查、预审、控告、起诉,在法庭审判中,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并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辩护职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全部或部分控诉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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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简易程序,司法实践存在对刑事政策的错误理解,导致两种极化现象,无法真正保障未成年人被告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增加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程序,明确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选任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工作人员。当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审批程序,应依法严格简易程序的适用、尽量保证高素质法官审理和高素质律师的辩护、保障高水平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控诉人员和辩护律师必须出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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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职责和各自目的的差异,理论上通常把诉讼分解为不同的职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分为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控诉职能就是由检控方控告并证明犯罪行为,辩护职能就是由被告人及其律师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审判职能就是由法官居中裁判。正是由于这三种诉讼职能的存在和划分,才构成现代控辩式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控、辩、审三方面分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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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辩护律师法庭地位的理论学说,大体可归纳为辩护人系司法机关、辩护人系当事人的利益代理人和辩护人系限制的司法机关三种类型。我国对辩护律师法庭地位认识的变化,总体上经历了从司法机关理论到当事人利益代理人理论的转变过程。综合考虑我国对律师的管理及定位、我国刑事司法对实体真实主义的追求、刑事审判模式的职权主义传统及未来的改革走向等因素,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辩护人的地位宜建立在限制的司法机关之理论基础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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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拒绝辩护的一般禁止律师辩护制度是保证刑事被告人合法权利,完善其辩护职能,从而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及其辩护职能的担当者,对于辩护制度的运行和完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旦律师拒绝辩护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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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是“纠问式”,也不应改为“控辩式”“纠问式”审判是把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合二为一,法院既是控诉音,又是裁判者,被告人只是毫无诉讼权利的审问客体。而我们现在的审判程序中,公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开,不光有法官的审向,还有证据的出示、质证及法庭辩论,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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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由控诉一方和辩护一方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当众进行总结性的辩论和反驳。通过法庭辩论,审判人员可以进一步听取两方的理由和意见,更全面、更深入地分析案情,正确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么罪、罪责的轻重以及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根据,从而作出正确裁判,防止冤假错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并端正人们对辩护制度的正确认识,对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庭辩论的重要作用是由它本身特点决定的。在刑事诉讼的法庭辩论中,必须有控诉一方和辩护一方。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诉一方是指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控诉,就是指他们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他们在法庭上当众控告的一项诉讼活动。辩护是与控诉相对立的又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它是针对控诉而提出的。只有在被告人被控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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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应当将自己的历史使命上升到应有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刑事辩护对于社会、国家和刑事法治的价值,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价值以及对于辩护律师及整体律师业的价值。要周全规划律师事业的宏伟蓝图,规划发展刑事辩护业绩,精细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辩护业务;规划发展刑事辩护技能,精细化研究每一点刑事法律理论;规划发展刑事辩护技巧,精细化审查每一个刑事审判规则;规划发展刑事辩护蓝图,系统化整合刑事辩护力量与平台;规划发展刑事律师蓝图,系统化积累立体法律知识与综合性办案经验;规划发展律师人生蓝图,系统化构筑律师自我保护的平安网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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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三者均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其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辩护律师与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工作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是制约与配合的关系。根据司法实践,辩护律师与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制约与配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坚持一切从案件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我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不充分、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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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为被告人作无罪和罪轻的辩护,但作为执业律师,我们都非常清楚,对同一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就必须放弃罪轻辩护的理由,作了罪轻辩护就不能再作无罪辩护,这两者不可兼得。而大家也很清楚,由于刑事司法制度在现阶段固有的问题,使刑事审判的无罪判决率极低。这一执业现状在律师业内已是司空见惯,不足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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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益,并使司法资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就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和国外相比,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足之处.如适用量刑范围相对较宽.没有赋予被告人以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纠问式色彩浓重。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等。本人认为.适当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程序.赋予被告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在实施简易程序中将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前移到起诉阶段。允许进行带有辩诉交易色彩的庭前辩护活动,即实行“辩诉协商”,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将会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