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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是刑事辩护权中的重要权利,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委托辩护方式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和前提,是由犯罪嫌疑人自主处分的权利。通过对会见权含义、性质和特点的分析,笔者认为,如果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受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修改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会见其委托的律师,可能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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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会见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强化律师辩护的功能、监督侦查权力、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完善,致使律师会见权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立法上的缺陷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提出保障律师会见权的立法建议。一、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义保障律师会见权,有利于强化律师的辩护权,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目的,在于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律师的帮助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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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针对律师执业中的会见限制问题,规定了律师凭“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被监听。这虽然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会见权有冲突,但应该适用新《律师法》的规定,同时,新《律师法》没有规定而刑事诉讼法有规定的地方则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律师法》会见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预见了刑事诉讼法将来对会见权的立法思路和发展方向,需要从侦押分离制度、会见权救济制度、律师自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配套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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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已修订了一年零四个月,正式施行了八个多月,但对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的"会见权"的正确实现,还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本文认为应正确认识《律师法》,正确对待律师的"会见权",以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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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一项重要的防御性辩护权利,但我国一直将会见权归属于律师,而未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给予必要的关注和保障。本文从会见权之权属出发,探讨会见权应包含的内容,分析我国嫌疑人会见权现状,并从立法根据、具体启动程序、会见保障和权利救济方面寻求保障我国犯罪嫌疑人会见权的路径,促使会见权切实发挥其效用,解决"会见难"难题,平衡侦控方与被追诉方实力差距,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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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权,指刑事诉讼中律师有权会见在押和不在押的被追诉人,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会见。由于与不在押的被追诉人的会见并无任何限制,而在押的被追诉人人身自由受到暂时剥夺,处于侦查机关控制之下,保障律师会见权更具有意义。本文讨论的便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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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加拿大最高法院和各上诉法院处理的、以布里奇斯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判例,对加拿大《宪章》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权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点是布里奇斯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指出了警察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是实现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权的重要前提,而警察违反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权时的证据排除规则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重要救济权利,并对我国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权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发展现状进行了简单探讨,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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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首要组成部分.新刑诉法对律师“只要凭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同时会见不受监听,使得司法实务当中看守所律师会见大量涌现,律师加大了个案会见的次数与频率,但其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就是从律师会见无法规制着手,提出律师会见出现哪些问题,如何完善机制保障律师,从而促使律师会见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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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立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2(2):71-73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项重大改革即是增加了侦查阶段的“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适不仅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而且赋予了律师了解罪名权、会见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多项权利,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追步。但是由于规定律师会见权的条款不够具体、细化,操作性不强,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律师会见权形同虚设,不仅直接影响律师在刑事诉讼申作用的发挥,更有损刑事案件的辩护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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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侦查权与会见权的冲突、生命权与自由权优先于会见权、会见的秘密性与谈话内容的难以证明性是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理论根据。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界限是:只有在会见可能妨碍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或者可能给他人生命与自由带来紧急危险时,才能适当推迟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以合理限制为标准,我国新《律师法》不受限制的会见权之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严格限制会见权的规定均值得检讨,我国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制度亟待重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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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会见权的规定。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切实有效的落实新刑诉对律师会见权保障的规定成为重中之重。作为落实法律的主体,公检法机关应树立平等意识,律师自身要提高权利意识,另外对于新刑诉对律师权利保障规定的落实问题政府应于律师协会联合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进一步保障律师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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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会见权具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该项权利的理解与实现面临新旧法律效力冲突、缺乏救济机制、违规会见、认识差异等困境。面对困境,司法部门对律师该项权利在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予以合理限制是解决上述困境的可能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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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诉:为依法行使会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实施了几年,但律师受委托后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仍是全国各地刑辩律师遇到的最常见,最头痛的大难题。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律师既气愤又无奈。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曲龙江和刘士贤两位律师,下定决心,付出代价,与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看守所就“律师受委托后是否具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事对簿公堂。2001年11月底,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律师胜诉,认定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看守所不准曲龙江、刘士贤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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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法律对律师帮助权做出了规定,但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因此,我国需要对律师帮助权进行完善,以实现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目的,以维护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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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会见权的变化和特点《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所谓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依法所享有的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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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第33条①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使律师会见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尤其在律师介入时间以及会见不被监听等方面都显示了很大的立法进步。本文通过阐述律师会见权的概念、特征以及重要意义,分析了新《新律师法》第33条并比较了新、旧《律师法》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以说明第33条对律师会见权的完善,并对该条的不足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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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的精神必须具有人权原则,即现代法必须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和保障人的权利。本文通过对我国新《律师法》中涉及到律师会见权规定的解读,阐述了其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