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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公司法》修订对国有企业公司化治理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修改的内容较为广泛,不少规则反映了国际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动态,为我国公司化治理与国际接轨奠定了法律基础,对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公司实务、公司理论、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治理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对公司“格式章程”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格式章程"是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抄袭其他公司章程而产生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的法律文件.它形式合法,内容却与公司法对章程的本质要求和所设立公司的实际需要严重脱节,起不到约束和规范公司的作用,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股东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二是紧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章程;三是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四是建立健全注册中介组织;五是加强行政监督和管理.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后,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适应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除了可以调整经营方针和经营策略,改善组织结构,强化公司管理等之外,还可以通过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来对公司的结构进行调整。《公司法》第七章对公司合并分立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有关  相似文献   

4.
公司僵局是公司运营中可能出现的一种僵持状态,如何时公司僵局进行法律救济成为一大难题.新<公司法>虽然为司法介入公司僵局提供了依据,扫除了法律障碍,但规定过于原则,诸多问题仍有待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深入探索.  相似文献   

5.
权赫在 《求实》2006,32(Z3):89-90
一、序言最近中国新公司法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修改,在第二十条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认了股东相互之间的诚信义务。在股份集中于少数股东的中国现实情况下,该条款有助于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不过,本人认为,即使设定确认股东间诚信义务的一般性条款,仍然存在着理论上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本文通过公司法修改的特点及内容阐述了我国新公司法的立法宗旨、目的。新公司法为我国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7.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作为公司特定阶层的董事,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的利益。于是,董事对公司所担负的忠实义务便浮出了水面。一、我国法律对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缺陷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经理对公司所负义务,并设有追究公司经营者违反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但与其他国家较发达的公司立法相比,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并不完善。具体表现如下:1.第61条第1款:“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  相似文献   

8.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开始于清末,全面移植西方法律成为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主要手段.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篇之作--1904年晚清<公司律>移植法特点过于浓烈.清末商人强烈要求修改<公司律>,以适应当时大力发展公司经济的需要.这场发生在20世纪之初的商人自觉行动的最终成果--<商法调查案理由书>成为近代中国公司法的奠基之作,深刻影响着后世的立法和研究.  相似文献   

9.
盖永光 《发展论坛》2003,(5):67-67,78
“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确立了信托的法律地位,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具有了强大的创新和生存能力,预示着我国信托业新的发展时期的到来。信托投资公司如何紧紧抓住获准重新登记的历史机遇,在加入WTO后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的大背景下健康发展,成为我国信托公司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一、信托公司发展必须以公司法人治理为前提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是现代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其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要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我国原有的各类信托公司大多是各级政府管理的独资公…  相似文献   

10.
杨志壮 《理论学刊》2023,(4):142-150
如果从衡平法的角度观察公司法,其出发点是公司法的价值构造,基础则在于自然法的法律观及道德标准。衡平法对公司法关怀的终极目的是构建良性的公司法律规范。如是,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不仅是公司法的理性选择,也是公司治理的模式。在此过程中,衡平法的主要功能是阻却不公平损害的发生。为此,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贯彻民法根本原则精神的同时,融合了合同法、侵权法等部门法的基本理念,从立法宗旨上确立了不公平损害的救济规则:公平与公正。这一规则贯穿了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始终,包括程序乃至实体。当然,公司章程的修改亦不例外。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修改中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公司法修改草案中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对一人公司的探讨不应停留在其合法性上,而应分析其独特的法律性质。针对现行一人公司立法不利于公司制度完善的现状,建议公司法的修改应与其他法律相协调,通过评析草案规定,以期构建对一人公司的合理的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2.
《求实》2013,(Z2):79-81
<正>一、引言:我国于2011年颁行了新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同法中关于涉外侵权的规定仅有三条,尤其是缺乏例外连接规定,如此规定很难应对日益复杂的局面,本文旨在通过比较研究各国的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例外连接规定,以期待给将来的法律适用法侵权部分规定的修改提供借鉴。二、例外连接规定1.立法例。为了纠正侵权行为地法主义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方面  相似文献   

13.
博览之窗     
《先锋队》2004,(17)
一人就可开公司最近,从权威渠道获悉,公司法修改草案已经形成(以下简称草案)。此次修改的条款有120多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草案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元,在名称中就要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章程就由投资的个人自己制定。由于是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过可设监事会。该自然人投资的5万元既可是现金,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作价等,不过现金出资额要不低于30%,即不低于1.5万元现金。草案还增加了…  相似文献   

14.
试析新公司法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强 《新视野》2007,(4):66-68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基本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律对市场主体的要求,对于活跃市场、繁荣经济意义重大。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揭示了新公司法的不足:规定公司监管权与经营权合一,不利于公司自主经营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过于严厉,不利于其发展;股权转让制度设计不周,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对小股东利益保护有欠充分。同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新公司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惩治"性贿赂"行为是当前的一个法律空当,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制止其恶性发展显得十分必要.从法理和司法实践上看,可以通过刑事立法将"性贿赂"规定为犯罪行为,进而通过相应的司法活动对该行为进行刑事上的惩处,从根本上杜绝其带来的危害.  相似文献   

16.
交叉持股是资本市扬中较为常见的经济现象,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本工具它在增强公司控制力,降低公司被敌意收购的风险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交叉持股现象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上市公司参股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情况相当普遍,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交叉持股并没有做出明确,完善的规定,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中交叉持股所造成的弊端无法被规制和矫正,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无法得到维护,投资者利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关于交叉持股的立法经验,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以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17.
一、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危害及手段 我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词时《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尽管《公司法》做了上述规定,但资本不实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 首先,注册资本不实导致虚假经营主体泛滥,经济纠纷增加,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企业注册登记向社会表明其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并取得经济主体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注册资本的不实,使不具备条件的经济组织披着合法的外衣周旋于市场经营主体中,因而引发大量经…  相似文献   

18.
政党法律制度是政党民主理念的形式体现,表现为宪法规范政党的活动原则、立法规定政党的具体活动规则、司法审查政党的内部活动与外部行为,从而确定执政党活动的合法性与合宪性.本文从我国政党制度入手,摄入本人对我国政党法律制度在制定方面的"一、二、三、四"的观点分析,旨在为我国早日制定"政党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袁震 《学习论坛》2008,24(5):66-70
我国城市土地物权制度的特殊结构决定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只能单独或者组合采取政府主导型拆迁模式、协商型拆迁模式或者折衷型拆迁模式.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混淆了政府主导型拆迁模式与协商型拆迁模式中的基本法律关系,激化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各种社会矛盾,必须予以修改.我国未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应当在兼采政府主导型拆迁模式、协商型拆迁以及折中型拆迁模式的基础上,对政府主导型拆迁模式作出注重性规定.  相似文献   

20.
《江淮》2011,(6)
国务院日前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对暂行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同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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