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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工”也有社会保险的待遇 所谓“临时工”的说法早已过时,根本不能成为工厂不为桂某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即便是“临时工”存在,工厂也应为桂某等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关于“临时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已有明确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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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尽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却常常采用偷、逃、拖、欠等方式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直接损害劳动者利益,这不能不让劳动者警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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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尽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却常常采用偷、逃、拖、欠等方式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直接损害劳动者利益,这不能不让劳动者警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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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报》2007,(8)
韩寓群省长签署第193号省政府令,公布《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上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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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事实上,用人单位在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时,绝大部份用人单位未能按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为基数缴费,存在明显的少报、漏报、瞒报的现象。因为,用人单位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除了职工个人账户在多缴费多划入个人账户外(仅有少量的差别),这种多缴费产生的效益对用人单位来说,意义不大。如一个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8%,职工个人是2%,职工划入个人账户是4%,当职工的月缴费基数为500元时,职工应缴纳医疗保险费为每月10元,用人单位缴费40元,职工划入个人账户是20元;当职工的缴费基数为1000元时,职工应缴费20元,用人单位缴费80元,职工划入个人账户40元。很明显,上述用人单位多缴40元,职工个人账户才增加20元。对用人单位来说不是利益最大化,这种多缴费的动机就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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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既是职工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企业为了千方百计规避社会保险责任,争取利益最大化,存在选择性地给员工参保现象。一、主要问题以古田县社保负责的企业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为例,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企业选择性地参加某项保险而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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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欠缴社会保险费,是不少企业的“通病”。《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的“欠保”行为直接损害了劳动者与国家的利益。除了单位故意混淆、混水摸鱼,来逃避缴费义务的情况以外,这里我们还要介绍几种情形,为劳动者提个醒,也让用人单位引以为戒。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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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被强制赋课了加入社会保险的义务,企业等用人单位也被强制赋课了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强制保险,恰恰是权利保障的绝好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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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实现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化。基于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和巨大的权威性,可以使工伤保险制度得以持续有效的推行,工伤保险争议依法得到解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得到有效保障。《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措施,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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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山东省今年将对不少于全省30%的用人单位展开“社保稽核”。
从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今年山东省社会保险工作将突出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实地稽核的参保人数将不少于全部参保人数的20%,实地稽核和书面稽核的用人单位户数不少于30%,全省各险种参保人数稽核面不少于1/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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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职工缴费基数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事实上,用人单位在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时,绝大部份用人单位未能按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为基数缴费,存在明显的少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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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快出台配套政策
尽快制定出台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统一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法规政策,是规范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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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6)
<正>鲁人社发[2015]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监分局:为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划拨工作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帐户工作(以下称查询划拨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