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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刘某,1989年参加工作,1994年调入某林业局水暖管理处从事司炉工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每年连续工作6个月,月工资500.00元。水暖管理处根据某林业局实施岗位技能工资的通知精神,每年供暖期结束后,发给放假职工月生活费200.00元。2005年底,因企业全员改制,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刘某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司炉工工作须延至2006年4月取暖期结束止。此期间,刘某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及局领导反映要求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但均被告之季节性工资500元已包括加班工资,夏季放假6个月发生活费应视为补休,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某林业局支付从2000年11月1起的加班工资12945.6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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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张某开办个体企业并领有工商执照,黎某于2008年5月开始在其企业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报酬一直是由张某当面以现金结清。2011年1月,张某企业与黎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黎某要求张某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其诉请是否能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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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0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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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我下岗后到一家洗浴中心从事搓澡工作,该洗浴中心收取了100元人民币押金后,双方约定实行提成工资,即我按收入的50%提取工资。一天,我在为一顾客搓澡时,滑倒在地,造成右腿骨折。为此,我支付医疗费1.5万元。该洗浴中心的老板拒绝给我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其与我实行提成工资,双方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场地租赁关系。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洗浴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洗浴中心要向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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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的工资报酬历来是劳动关系双方涉及物质利益的聚焦点,也是最容易触发劳动关系矛盾的导火线,更是劳动关系实质的核心问题。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目的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为职工服务,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建立和完善以协商稳定的劳资关系为核心的长效维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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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今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决定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33条,从总则、协商代表、协商程序、协商内容、工资集体协议、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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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33条,从总则、协商代表、协商程序、协商内容、工资集体协议、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全面规范。此次立法行为旨在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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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对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冲击强烈,应当侧重预防。中外实践经验都证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最重要途经,国家应当引导、鼓励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活动,既促进企业发展,又使职工在发展中获益。实现双赢,是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根本着力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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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近10年,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多年的加班工资没有退还承诺双倍退还的福利金。为此引起双方争议。近日,张振美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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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报》2008,(1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该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法》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该办法。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该办法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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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11,(5)
家政服务纠纷不属劳动争议克拉玛依市的何洪鑫咨询:我是一名家政服务人员,被于某雇佣照顾其瘫痪的母亲。双方约定月工资2000元,每月15日支付,开始时他还按时支付工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