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法庭血案     
邢轶慧 《江淮法治》2009,(14):24-24
云南白邑法庭发生血案,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在法庭院内向其妻及妻妹挥舞镰刀,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该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大众对法庭在整个事件中的行为表示质疑,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干警,在痛斥行凶者的残忍狂妄之外,有更多的思考与担忧。  相似文献   

2.
<正> 从一般意义上说,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依据婚姻法就行了。但审判实践告诉我们,社会道德、传统观念、社会舆论及离婚案件处理之后可能出现的后果等法律之外的因素对离婚案件的判决也起着一定的影响。××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个统计材料,他们根据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审判实践的情况,认为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第一,夫妻一方有"外遇"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的;第二,原告因地位变化引起思想感情变化提出离婚的;第三,确实会给被告、给社会带来一时无法排除的困难或某种危险的离婚案件;第  相似文献   

3.
被告张××(男)与原告陈××(女)于一九六七年自愿结婚,夫妻都在兰州某厂研究所工作,生有两个孩子,感情尚好。被告张××一九七六年结识同所女技术员朱××(其父是高级干部)后,两人交往密切,关系暧昧。被告张××为了达到与朱结婚的目的,利用其妻陈××身体有病,要求调往南方工作的迫切心情,主谋策划了先行离婚,待调走后再复婚的骗局,陈××信以为真,遂由张草拟离婚协议,经陈誊抄呈送本单位,取得组织证明后,于一九七六年八月十六日在当地办事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嗣后,张为了稳住陈的情绪,通过孩子给陈传条子,再三表示工作调成之后一定复婚,并以夫妻关系的口吻托人帮助陈调工作;在陈调走时,张又将离婚时确定由自己抚养的大女儿交她带到南京一起生活。一九七七年六月陈调至南京后,接二连三地给张来信商议复婚  相似文献   

4.
写下这个题目似乎很荒唐,因为中国还没有同性恋结婚又闹离婚的先例,但我最近发现一份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上醒目地写着,原告×××,男;被告×××,男。案由:离婚。两个男人怎么会离婚呢?再看判决书末尾还盖上一个长方型的蓝戳:“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院大印自然不少,这就使人不得不信,又不敢全信。打电话到法院,法院说没办过这样的案子,于是我报出了民事调解书的字号,经再核查,方知被告应为女,系“笔误”所致。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各地离婚案件急剧增加,以上海市来说,一九八一年上半年批准离婚的比一九八○年同期增加了百分之七十八.其中由于喜新厌旧、一方或双方有外遇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占有较大的比重,据××、××等区法院的剖析统计,一般高达三分之一左右.由此造成夫妻感情恶化,家庭关系紧张,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据调查,某县法院所有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 都是这样表述的。这样表述,我们认为不妥。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离婚以后,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双方离婚  相似文献   

7.
1989年10月5日,江西省某县煤炭局副局长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胡××离婚。法院受理后即于10月10日向被告胡××发出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均由原告昊××转交),胡拒绝签收,其成年儿子代收。胡一直未作答辩。同年12月4日,法院口头  相似文献   

8.
2005年12月2日下午,霍邱法院城郊法庭发生一起庭前抢人事件。一离婚案件被告人和亲属数十人在法庭内公开哄闹,对原告进行抢拉,企图在庭前将原告抢走。鉴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法庭对3名为首者当场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两人共有两子  相似文献   

9.
1989年10月,我省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方××借款叁仟零伍拾元现金逾期不还的经济案件中,对被告方××出具的一张“收据”开展了调查。“收据”内容(见图)。经分别对原告、被告进行调查,双方各执一词,均指证此“收据”是对方所写,而否认系本人所为。  相似文献   

10.
2012年12月12日下午2点,吴崎诉张筱蓝离婚纠纷一案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看似普通的离婚案件,本应该心平气和地解决,但由于双方积怨过深、过于冲动,原、被告在法庭外大打出手,非但无法尽快离婚,反而引发了一场刑事案件,弄得两败俱伤。  相似文献   

11.
《法学》1983,(2)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起纠纷,历时已久。教仪厂要求退货还款,自以为“名正言顺”,又得到被告所在县两个部门的支持,在长达三年多“官司”中,双方情绪一直对立。为了避免顶牛,承办人员重点对原告做好法制教育,明确指出其诉讼无理的问题。在我们出示有关部门的鉴定报告后,原告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学院录音胶电试验小组朱××个人出面的“鉴定”(无公章),企  相似文献   

12.
1991年7月,我院受理了一起赴美进修人员逾期不归,派遣单位起诉要求经济担保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案件。原告为中国日报社,被告为滞美不归人齐××之父。原告要求被告负责赔偿其女赴美进修费用人民币7500元和13050美元。被告承认其女违约责任,但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1989年6月,根据中美有关文化交流项目的协  相似文献   

13.
赵亮 《法制与社会》2011,(26):273-273
基层离婚案件审理中发现,原告基于被告对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诉请损害赔偿后,部分被告亦在答辩中以原告存在过错为由向原告主张损害赔偿。对于被告的主张应依何种程序(反驳还是反诉)处理,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离婚案件被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应是有别于原告诉求的一项独立的诉求。在原告基于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情况下,被告的该诉求不仅具有抵销原告的同类之诉的功效,更重要的是它是可能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独立诉讼请求。但被告的该项诉求要以同意原告的离婚诉求为前提,离婚之诉是该项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条件。从纠纷的有效解决及诉讼资源的节约角度出发,被告的该项诉求以在原告提起的离婚之诉的同一案件中提出反诉为宜。  相似文献   

14.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日深夜十二点,被告刘×(男,十六岁)、赵×(男,十五岁)、李×(男,十七岁)三人在×县城一饭店酗酒后,行至县蔬菜公司西南边,路遇×村进城看电影回家的白×(男,十七岁)、严×(男,十二岁)二人,即上前盘问,举拳就打无故寻衅,后又将白等挟持到蔬菜公司北边一个路口的墙角处,再次对白×拳打脚踢,致其倒地。被告刘×、李×令白×站起来,白×怕再遭毒打,遂扶墙而起,拔腿疾跑,被告李×紧抓一下未抓住,白×在跑出五米远的一瞬间,不慎跌入靠路边的一口水井内(三被告及两个被害人均不知这里有一口水井)。三被告见白×落井,当即吓呆。被告赵×对被害人严×说:“你还不快喊人救命?”说罢,三被告迅速逃离现场。四月十五日,三被告得知公安局在井里打捞尸  相似文献   

15.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认真注意发现经济犯罪问题。自1985年1月到1986年6月,移送公安、检察等部门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共一百一十件。发现经济犯罪的基本做法是:(一)明确指导思想。经济审判工作要服从于、服务于改革、开放、搞活,在审理经济纠纷时,应克服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的思想。注意发现和揭露、查处隐藏在纠纷中的经济犯罪,不放过经济犯罪的嫌疑线索。卢湾区法院审理一件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发现被告河南省××公司职工魏××、李××在沪租借民房,大肆挥霍浙江两个单位支付的货款。调查过程中,魏退出了部分款项。经进一步调  相似文献   

16.
<正> 刘××之夫王×于1986年初在美国某法院对其妻提起离婚诉讼。并表示若女方同意离婚,小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同时,王×在美国法院承诺,女方去美国法院应诉的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美国法院通过邮寄将传票直接寄交刘××本人。该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女方已同意离婚,那么是否可去美应诉?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不能,也不应去美国法院应诉。因为本案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案件应由我国法院管辖。且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司法上的体现,承认美国对该案  相似文献   

17.
<正> 《中国法制报》常有“……×××:你妻(或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按缺席判决……”这样的公告,看来是为了告知被告要在三个月内去应诉,逾期不去应诉,就按  相似文献   

18.
最近,我们在调查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婚姻案件时,发现结婚以金钱、财物为代价的少了,这是好的一面。但离婚以金钱、财物等为条件的逐渐多了。如有的诉讼离婚的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愿以高价为条件与被告协商离婚,而有的被告为追求一时的物质满足,轻率同意离婚;又如有的被告为达到不离婚的目的,以要抚养费、生活费为由,提出要原告给付其无法承担的  相似文献   

19.
编辑部: 记者近日在山西省晋城市采访时,听到当地群众对晋城市郊区法院八名干警在执行公务中被打和西黄石村村民张德才被警车压死一事议论纷纷。事情的大致经过是: 1995年6月上旬,山西省晋城市郊区法院高都法庭受理了一起鲁村乡西黄石村村民宰海莲诉张喘乐离婚的案件,并于1995年8月25日上午开庭审判,准予离婚。当事人张喘乐虽不服一审判决,却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上诉,而是组织了  相似文献   

20.
达尼和珊珊从北京市××法院走出来,心情都很沉重。离婚毕竟是件令人伤感的事。判决书中写道:“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不能互谅互让,以致不能同居。现原告坚持离婚,应予准许。” 这毕竟是法律语言,简洁明了。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桩涉外婚变表面上的亲热与僵冷,温柔与绝情,上演了一幕催人泪下的人间悲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