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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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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姓名登记是户籍管理的重要内容。户籍管理中所登记的姓名因登记而取得专属性并为法律所识别,由此成为姓名权的最主要客体。户籍管理因管理之需对姓名登记作出的规定往往形塑着作为姓名权客体的经登记的姓名,也直接形成了对姓名权的保障与限制。我国现行户籍管理规定对姓名登记(包括姓名变更登记)设有一系列条件和要求,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为充分保障公民姓名权的实现,有必要从姓名登记的角度完善户籍管理立法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2.
对于姓名变更,我国法律对此并无专门规定,它主要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而后者仅仅列举了几种可变更的情形,导致现实生活中大量姓名变更登记因不符合"规定"而被拒。鉴于姓名变更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姓名变更应该由全国人大以立法的方式对之予以规范。在全国人大暂无制定姓名登记条例的现实情况下,可以通过修订公安部三局意见的方式规范姓名变更。大量姓名变更行政诉讼案件表明,姓名变更的理由千千万万,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推陈出新,因而,立法者难以穷尽所有正当合理的姓名变更情形。是故,必要时,公安机关和法院都应该对姓名变更规范进行目的性扩充解释,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姓名变更权。  相似文献   

3.
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姓名权立法的不完善,引发了许多矛盾和纠纷。在姓名权户籍立法中,应重点解决好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4.
父母离婚后一方单方面变更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为了自身的利益,既未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也未妥善代理子女行使其姓名权,极易引发纠纷和矛盾。我国关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通常适用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利益衡量,未成年人的姓名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立法者应着力完善未成年人姓名权的法律规范,户籍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方面的管理,裁判者应该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尊重子女意愿原则,对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纠纷做出慎重的裁决。  相似文献   

5.
姓名变更权是我国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且已获得民事基本法的立法确认。目前,各地户口登记机关对公民变更姓名设置了诸多不合理限制,实质否定了公民的这项权利。为了保障公民合理行使姓名变更权,应考虑制定全国统一的立法,对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应予限制或禁止公民更名的情况作出明文规定,在其余情况下,公民申请改名的,一般应予准许。  相似文献   

6.
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在无需行政登记的情况下通常可任意行使。但公民的姓名要进入户籍登记系统并纳入行政管理时,则要充分考虑姓名所具有的符号、文化、经济、教化等外部性表现,平衡权利满足与秩序维护之间的关系,须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包括公民称姓和取名的限制,约束公民合法、合理、有序地行使姓名决定权。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此次物权法确立了登记要件主义原则为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并且为了有效地完善不动产物权制度,相应的规定和创设了一些新的配套登记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但在理论和现实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尚需完善.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100条旨在建立刑罚信息的自我披露制度,它与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以此等规定否决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权,乃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权同样属于基本权利,唯有人大立法才能限制或剥夺。在《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意见》均未剥夺刑释人员姓名变更权的情况下,各地公安机关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擅自取消刑释人员姓名变更权,此诚显著违反姓名变更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法官理应对地方规范性文件实施合法性审查,而不是直接据此判决刑释人员无权变更姓名。刑释人员申请姓名变更,这是其重塑自我的一种表现,有利于他们顺利地实现再社会化。从立法到司法,均应有条件地支持。  相似文献   

9.
我国域名与姓名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关于个人域名注册的制度一直不是很明确,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于个人姓名注册域名而发生的纠纷以及重名对域名注册带来的冲击进行具体的规定和协调。因此,我国应当运行个人域名注册机制、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来保护个人注册域名的行为,建立适合我国域名发展的个人域名注册模式,在处理域名与姓名冲突时,用专门的法律规定来作为解决的依据,并建立域名与姓名权冲突的事先防预机制和制定资格要求争议解决政策。  相似文献   

10.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著作人身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早期著作权立法中均没有规定著作人身权制度,但是著作人身权目前已成为许多国家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普遍承认的一种权利。著作人身权制度与民法人身权理论之间存在着矛盾。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设置的具体缺陷,主要有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与其主体能否分离的规定自相矛盾,对著作人身权的种类设计不合理,表述著作人身权的权能内容不准确、内容限制不到位。对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应从立法上进行完善,包括规范著作人身权与其主体能否分离的规定,避免条文之间的自相矛盾,不设置独立的"发表权",不将发表权列为著作人身权的范畴,署名权应是姓名权的延伸,署名权应是表明作者"资格"的权利,删除"修改权",保留"保护作品完整权",准确表述我国《著作权法》著作人身权的权能内容,并对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住所"及"经常居住地"是我国民法上住所制度的重要内容,然而其概念及认定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多有弊病。首先,《民法通则》仅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变更住所必须以户籍登记为生效要件,导致实践中长期离开户籍地而未作登记的公民以及外国公民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住所";其次,"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以往多与暂住证的取得密切相关,随着居住证的推行,"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方法需要调整。解决上述问题,须从正确界定"住所"与"经常居住地"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入手,然后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及居住证制度的推行,探索其在认定主观及客观构成要件上发挥的作用,从而完善我国自然人住所制度。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以来,对中国户籍制度的确立、实行以及公民身份权的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逐步暴露出了不适应现实需要、内容不完善、保障处罚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为此,笔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修改必要性、整合当前法规政策、推动人口有序流动、规范出生死亡收养登记、明确分户立户事项、审慎姓名登记变更、理顺门(楼)牌号命名权限、规范户口簿册档案管理、明确职责严格处罚、明晰相关问题十个方面加以论证,并提出建议,以期能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修改有所助力、有所启发、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如何取名属个人人格自由发展范畴,姓名权是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对姓名权等基本权利的限制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政府机关制定的内部文件并非法律,它无权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实质性限制。赵C姓名权案说明政府行政部门对姓名权的基本权利属性认识尚不清楚,如何使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转变为足以控制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效性规范依然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对于规范不动产交易市场秩序、弥补物权变动公示要件主义的缺陷具有重大意义,在内容上也规定得相对完整.但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有待扩大,发生途径有待拓宽,预告登记效力的规定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并有待增加预告登记向本登记的推进程序.  相似文献   

15.
域名权与姓名权发生法律冲突的基础在于两者的商品化尤其是姓名权的商品化,认定域名注册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关键便在于确定注册人是否在未经姓名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姓名进行了商业利用,这也是解决两者纠纷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16.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以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而设立的一项登记制度,经由此种登记,债权请求权得以对抗第三人。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司法适用;内容缺漏不利于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应当结合我国自身情况,从细化适用范围、补全效力内容及增加操作程序三个方面去完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7.
姓名权是最早被确立的人格权,与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有着本质区别。姓名权是权利,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本质上仍属于法律上的利益。姓名是人身外之事物,为权利客体;也只有借助“权利”这个技术工具才能建立起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勾连。生命等人格利益是人之本身的必要要素,作为权利客体会造成主体与客体的混淆,而且不通过“权利”这个技术工具,也能实现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连结,并通过对“人本体的保护”而获得法律救济。姓名权具有自我决定姓名、使用姓名、变更姓名、请求他人以正确方式称呼自己等积极权能,以上积极权能决定了其必须在侵权法保护之外,独立构成一种权利。生命等人格利益并不具有积极权能,仅消极被动地受侵权法之救济,故其没有成立权利的必要。相反,若承认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为权利,反而会为其添加有害的处分权能,从而带来贬损人格尊严的危险。以上反思,亦有益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18.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有权变更为公司法人,甚至准许反向转变。但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公司法人的规定仍是一片空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公司法人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亟待法律的完善。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应当规定严格的程序等加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力度。如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公示义务,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等制度,赋予债权人请求提前清偿、提供足额担保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从形式上看,我国法院的立案制度已从立案审查制变革为立案登记制。在立案制度下,主要存在着"诉案模式"、"事前审查模式"、"绝对模式"和"诉状登记模式"等多种立案模式。新《行政诉讼法》率先响应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立案制度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新增了关于登记立案的条款。然而,与立案密切相关的起诉条件却基本没有修改,即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然存在高阶化问题。从立案模式来说,当前行政诉讼实质上沿袭了立案审查制下的"诉案模式",而非立案登记制下的"诉状登记模式"。应该降低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并在立案制度中确立"诉状登记模式",才能形成真正意义的登记制。为推动立案制度的规范运行,还应该在明确立案审查标准、优化行政立案与行政审判职能等方面作出改进,并构建与"诉状登记模式"相配套的措施。  相似文献   

20.
证人制度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参与人,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世界诸国的刑事诉讼法典都有证人制度的规定。但由于文化传统及诉讼制度的差异,不仅社会主义国家的证人制度与资本主义国事的证人制度不同,两大法系国家的证人制度也相差甚远,就是同一法系的国家之间,其法律上有关证人的规定也不一样,本文仅就我国法律中有关证人的规定同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作一粗略的比较。一、关于证人资格问题。证人资格,即证人应具备的条件。证人在什么条件下能够作证,或者公民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为证人?这是各国法律规定证人制度时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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