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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是案件审理的最终载体,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最直观的平台,特别在刑事司法领域最为关键.然而在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甚至令人担忧.其说理过程简单化,事实罗列过于格式化,缺乏对证据认证的分析,已经很难满足法制现代化发展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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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按照一般理解,"公"指社会公众,"信"指信用、信任,"力"指一种由社会普遍认同的权威态势。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是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的成果,也是当事人从法院讨得的"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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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裁判文书援引法律学说释法说理的具体规则尚未构建,援引对象、援引条件及援引方式均不明确,导致不同法院和法官各自摸索、自成一体的混乱局面,亟需构建规则予以指引.在援引对象上,要正确界定法律学说的范围,防止援引对象的泛化和随意.明确可以援引非通说,但应与援引通说配置不同的论证规则.在援引条件上,援引的必要性和数量需要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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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出发,可以看到确定文书真伪由谁举证的困难,该问题一般被称为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靠司法实践经验实难以对这种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借助于比较法上的制度,似乎可以给出合理答案,但这种答案也仅在其本国法律框架内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因此,需要回到法律文本,并运用法律解释学以寻求符合现行法秩序的解决方案。以规范说、诉讼事实理论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分析表明,该问题在中国语境下并非举证责任,而是"证明的必要"问题,其具体承担应当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境而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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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深度公开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着重研究裁判文书深度公开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提出了裁判文书深度公开的概念和三个特征。第二部分分析了裁判文书深度公开的价值,认为裁判文书深度公开是贯彻落实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等等。第三部分论述了裁判文书深度公开的内容,认为评价裁判文书公开程度的标准是案件的卷宗材料,并具体从审判程序的深度公开、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深度公开、裁判理由的深度公开三个方面,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应当深度公开的内容。在第四部分归纳了裁判文书深度公开的限度。总之,应当逐步推动案卷材料当中能够公开的信息通过裁判文书予以深度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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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离不开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科学建构 ,尤其是程序机制彼此之间的协调与整合。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运行现状的基础上 ,应当进一步完善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建构 ,正确理顺二者的关系 ,确保一审事实审的中心地位 ;适当限定上诉条件 ,进一步理顺一审与上诉审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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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的事由与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宜完全同构化.在申请再审与请求抗诉问题上,应实行法院优先原则.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再审申请有利有弊,原审法院管辖加上诉或许是更优的方案;对再审申请,可从申请期间与除斥期间两方面作出限制.当法院决定再审时,撤销原裁判比中止原裁判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对伪证、枉法裁判,将来应通过先行程序确认后才允许申请再审.检察机关的调阅案卷权,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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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作业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个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必然打下彼时代的痕迹,彼时代的社会特征是利益的非多元性、主体的非独立性。这一社会特征在民事诉讼上的反映是:在民事诉讼中忽视民事纠纷主体的自主性和主导性,突出的是法院的职权干预。在这种诉讼体制下也必然忽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导致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实质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因此,在当下思考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时,我们就必须考虑如何将契约精神置入民事诉讼法规范和程序之中,以表达民事法律主体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治性和主体性。本文系统地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契约精神缺失的原因,民事诉讼契约化与民事诉讼体制转型的关系以及诉讼契约化的制度建构,为完善民事诉讼法提供了一个新理念和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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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停止侵害诉讼,旨在通过判决及其执行永久性禁止未来侵害行为,实现对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控制.基于我国规范出发型的裁判模式及环境司法"审执合一"的专门化探索,通过比较德国停止侵害诉讼与美国禁令救济的运行机理,有必要通过审执协作,体系化地扩大停止侵害判决辐射范围,以实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永久禁止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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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8,(1)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普遍允许在行政诉讼中准用民事诉讼规则,并在准用方式上逐渐由概括准用向具体准用过渡。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最初并未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直通过前后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规则,直到新法第101条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但该条的问题在于:一是对可准用范围的不完全列举仍属于概括准用,需要法官、检察官耗费精力找法;二是适用的表述使得他们只能被动地援引法条,无法真正结合具体案情决定准用问题;三是旧法司法解释的准用性规则并未废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本条的适用。这有待未来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对相关条款作明确列举,对相关表述作扩大解释,并确定各种规则的先后援引顺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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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不属于诉讼担当,而属于实体适格问题。为此,立法者应当在实体法律规范中赋予"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具体的实体请求权。而且,为了避免金钱损害赔偿带来的证明与分配上的困难,以及保证有关组织的独立地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内容未来应当限定在"非金钱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上;仅例外情形才允许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途径主张"没收不当收益"请求权并上缴基金,这对于纠正市场失灵亦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为了实现高水准的公益保护,我国还有必要增设有关既判力扩张与禁止滥诉的规定。总体而言,民事公益诉讼承担着"预防保护与监督"的功能,其与任意的诉讼担当、代表人诉讼、债权让与等制度共同存在,并分别在实现不确定人群的集合利益、少量确定人群的个体权利、大量不确定人群的大规模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大量不确定人群的小额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领域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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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于上世纪90年代从西方引入我国,其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保护国有资产、拓展公民权利等方面都具有较高的价值潜力.目前,我国新民诉法已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本文也尝试着从案件受理、诉讼主体、管辖权等方面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量化和细化,以期对公益诉讼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些许的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