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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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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2014年公益众筹兴起至今,各类公益众筹平台和公益众筹项目的数量不断增长,在此背景下公益众筹项目中由于信息透明度不足、信息更新缓慢和监管滞后等原因导致接连出现"诈捐""骗捐"等恶性事件,极大伤害了公众对公益事业的信任,阻碍了公益众筹的健康发展。文章认为,明晰公益众筹平台法律责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众筹是当前互联网上新流行起来的概念。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筹款项目成功后,项目发起人将会给予支持者对等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将众筹模式应用于文化创意产业,将会对该产业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一、文化创意产品众筹简介假设某影业公司要投拍一部电影,开拍之前该公司发布一则广告声明:该电影制作成本预算2亿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3.
何欣奕 《法律适用》2015,(3):97-101
股权众筹是继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后互联网与金融资本"联姻"的又一结晶,在国内虽然面临着触碰法律红线的风险,但是以全球化视野审视股权众筹,其即将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幻彩之星。本文以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为思考对象,以处于股权众筹产业链核心的众筹平台作为主要观察视角,在梳理国内外股权众筹发展过程、立法概况的基础上,分析国内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的困境,通过借鉴经市场验证的国外成熟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以域外视野形成本土智慧,对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展开本土化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4.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只有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完善对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规制,才能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然而,股权众筹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仅没有作为法律基础的制度规范,而且还与《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冲突,这导致现实中股权众筹只能以各种形式的外壳规避法律限制而曲折发展,投资者在交易中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合同欺诈、项目估值过高、平台"资金池"、缺乏投后管理等诸多风险。我国在发展股权众筹的过程中,可以参考美国JOBS法案,通过修改《证券法》的方式,将股权众筹纳入其中进行监管,放开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并对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募资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应当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众筹平台管理及交易制度,从而有效实现对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正一、引言2014年5月1日,美国华盛顿州总检察长Robert W.Ferguson和助理总检察长Jason E.Bernstein对一家名为Altius Management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创始人Edward J.PolchlopekⅢ提起公诉,理由是被告未能兑现其在众筹网站上的承诺,损害了众筹项目中投资者的权利。作为美国第一起涉及众筹项目的诉讼,该案引起了公众和学界对众筹中投资者风险的讨论。~①  相似文献   

6.
众筹监管论     
彭岳 《法治研究》2014,(8):60-71
众筹为网络时代金融创新之一种.借助众筹门户,资金接收者和资金提供者得以完成项目资金配对,既便利了小型企业的资本筹集,又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实现投资多样化.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众筹或被归类为证券或被归类为集资,并因此而受到严格管制.为鼓励社会资本流向小型企业,应就众筹设立豁免制度,从而在便利资本筹集与保护投资者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7.
2011年以来,大量众筹平台出现在我国互联网上,其较低的投资门槛迅速引起大家的关注.其中股权众筹是众筹融资的一种重要模式,以股权来换取投资者的资金,一方面可以为民间资本提供投资渠道;另一方面这对于解决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股权众筹的出现在带来变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风险,相关监管法律的缺失以及与现有法律的抵触,将制约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因此,将股权众筹纳入法律的监管并制定适当的监管法律是当务之急.2012年美国颁布《JOBS法案》,对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是其最重要的内容,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从融资者、众筹平台和投资者三个方向进一步完善对股权众筹的监管.  相似文献   

8.
彭冰 《财经法学》2015,(3):5-14
一种新型的通过互联网的直接融资方式——股权众筹正在兴起,为解决中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融资困境提供了一种可能方案。互联网通过促进理性的集体行动、展现社交媒体信息以及众筹平台自律来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有一定的效果,还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因此立法需要给其创设发展空间。但在不改变现有证券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股权众筹只能通...  相似文献   

9.
刘兴成 《法人》2014,(6):64-65
正中国社会不能错过众筹,创新与合法可以兼得众筹本来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种类,随着2014年全球众筹峰会在北京召开,即使不能说众筹现在比互联网金融更热,起码也可以说众筹与互联网金融一样火热。本土创业型众筹网站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互联网巨头入局、海外巨头入侵,共同掀起了众筹大战。与此同时,市场对众筹的最大质疑,是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众筹需要厘  相似文献   

10.
正股权众筹作为一种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众多投资者销售股权或类似于股权的权益份额的融资方式,~①一方面为初创企业和创业项目提供了股权融资的可能性,因而受到创业者的青睐,另一方面也因其在监管和合规方面的模糊性而备受争议,监管部门对股权众筹模式持谨慎态度。在当前对众筹融资的研究和讨论中,股权众筹吸引了更多的注  相似文献   

11.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最具发展前景的创新模式之一,对解决目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的初创企业融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股权众筹目前在我国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而股权众筹平台由于其自身地位产生的法律风险也最多.本文认为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是解决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风险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12.
刘明 《现代法学》2015,(1):149-161
为促进股权众筹产业的发展,美国《众筹法案》创立了集资门户这一全新的众筹平台类型。相较于注册券商,集资门户的设立门槛较低,但其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能从事基础性的信息和交易中介业务,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影响投融资双方的证券交易。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范应借鉴集资门户这一制度设计,在平衡兼顾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对众筹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尽快结束目前我国众筹网站的无序经营状态。  相似文献   

13.
众筹即大众筹资,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众筹参与主体之间是众筹服务合同关系.在众筹中,容易出现众筹支持者任意撤资、限定时间融资不足等引发的困境.同时也面临着知识产权被侵犯等风险.众筹发起人有如实描述、实时汇报等义务.众筹服务网站有审慎审核、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的义务.众筹支持者应如实评价并不得侵犯发起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从今年3月4日尹立志在微信朋友圈发起“众筹买房”项目到现在,报名的人数已经超过200人,通过尹立志审核的人数已经超过100人. 尹立志制作了一张表格,上面记录了这一百多个人的基本信息,不仅包括年龄、职位,还记录了兴趣爱好.他们的共同点是:都是北京金融界和IT界的中高层,具备创新意识和冒险精神. 尹立志是中关村股权投资协会执行秘书长,这是他第一次试水“众筹买房”这个概念,其运作的这个名为“众筹家园”的项目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政府正在推广的中捷高新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中捷高新区”).  相似文献   

15.
正一、问题的提出2014年被誉为"众筹元年",中国专门型或综合型的股权众筹平台纷纷上线,总数至今已过十五家,既有面向全国市场的"大家投"、"原始会"等,也有侧重于区域性的"浙里投"、"襄阳宝"等,呈现出从一线城市延伸到二三线城市的发展态势。股权众筹以互联网技术提升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为创业融资者降低融资成本,拓宽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有益于满足中国民间资本市场的刚性需求,证监会在2014年3月首次肯定了股权众筹对拓宽中小企业融资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众筹融资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美国作为股权众筹的发祥地,其众筹相关立法,即《促进初创企业发展法案》("JOBS法案")和股权众筹规则也成为各国监管机构纷纷效仿的典范。美国的众筹立法是其在目前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需求下对证券监管价值取向的又一次调试和平衡。JOBS法案确立了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并结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详细规则建立起一套规范体系,以期达到在提高融资效率的同时,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和完备性的监管目标。美国众筹立法理念的革新和规则体系的设计,也为我国完善股权众筹监管立法提供了诸多启示。  相似文献   

17.
阴越 《法学杂志》2020,(2):133-140
信息披露权利义务如何分配,信息披露出现瑕疵的责任如何承担,需要结合学理和实践的互动进行研究。在股权众筹信息披露不足的现实背景下,围绕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核心,厘清股权众筹不同参与者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基于责任承担的信息披露权利义务分配,通过推定平台过错,督促平台履行勤勉责任,减轻投资者举证责任。通过设定平台与融资方不真正连带责任保证,优化平台和投资者之间信义义务联动,促使信息披露从形式规范迈向实质有效。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17,(6):34-41
股权众筹是基于互联网的快速的小额融资机制,2016年是股权众筹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第五年,其蓬勃发展日益受到监管层和立法层的高度重视,实践中退出机制缺失导致的资本流动性不足正在制约着股权众筹行业进一步发展。以目前我国股权众筹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有限合伙持股模式下投资者的退出权为视角,在分析有限合伙持股模式的运行模式、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及权利的基础上,分析退出权行使的现实困境,借鉴美国JOBS法案的立法思路,提出我国有限合伙持股模式下股权众筹投资者退出权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19.
证券式众筹虽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融资方式,但仍具有集资性和公众性的双重特点,这表明证券式众筹可能面临擅自发行和欺诈发行证券的风险,故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较之于传统公开发行,域外立法已创新证券式众筹监管理念,并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其监管重点已单纯从发行人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向兼顾投融资限额、投资权利维护转变以及强化中介机构在证券式众筹监管中的作用,此举或许可为我国证券式众筹合法化及其监管制度的确立提供有效借鉴。须创新证券式众筹的监管理念,并分别从发行人、中介机构资格与义务设定以及投资者权利的直接维护来确立证券式众筹监管的法律进路。  相似文献   

20.
众筹是近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火的概念。作为国内较早研究与服务众筹业务,并服务了诸如乐贷网、钱多多、平安金融、速溶360等国内知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律师,我们团队对众筹业务有较深入的研究,希望本文能为关注众筹的读者梳理一个脉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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