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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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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盗窃罪的本质是"秘密窃取"还是"平和窃取"的争论较大,"秘密窃取说"主张"秘密性"是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处于一种"秘密性"的场合,它是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平和窃取说"认为"秘密性"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否定它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地位,即盗窃罪是一种平和取财行为。  相似文献   

2.
通说一直以来秉承盗窃行为应以“秘密窃取”为客观表现,但观察现实生活不难发现,亦有不少盗窃行为客观上并非秘密窃取,而系公开窃取。持“秘密窃取”的通说不仅自身无法自圆其说,而且对于处理现实案件也存有问题.易导致处罚的漏洞,造成不公正现象;同时,依照通说也无法合理地认定盗窃罪以及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所以,我国刑法理论不如面对现实,坦率承认公然窃取。  相似文献   

3.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核心特征。“秘密”强调行为主观方面的相对性,即“秘密”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认识,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控制人而言的,且“秘密”是针对盗窃罪的实行行为而言的。“窃”是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关键,在实行阶段,“窃”与“骗”共存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财产权的决定性手段为定罪依据。“取”是盗窃罪既遂的表现,即为了实现将财物据为己有的目的而建立起对财物的较被害人更为优越的控制。  相似文献   

4.
公然以平和方式取财的行为,涉及盗窃罪与抢夺罪的交叉地带。“平和窃取说”认为只要手段平和,公然取财仍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夺罪,因为抢夺罪必须“对物使用暴力”。然而,在抢夺罪中应使用“对物使用强力”代替“对物使用暴力”之表述。抢夺罪理应包含“夺”和“取”两种行为方式,“对物使用强力”是成立抢夺罪的一个选择性要件,即平和手段亦可成立抢夺罪,且“公然性”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一个典型特征,因而将公然以平和方式取财行为认定为抢夺罪更合理。  相似文献   

5.
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是按照盗窃罪等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还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抑或是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类犯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界定窃取虚拟财产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区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如果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保护的财产,则不能构成盗窃罪,可能构成计算机类犯罪。如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可能同时构成盗窃罪与计算机类犯罪的,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处罚,同时,是否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是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应有之义,对利用计算机窃取虚拟财产的定罪处罚还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6.
对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标准,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传统观点以秘密性和公然性作为区别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关键,而有学者提出的平和窃取说则主张以行为是否暴力性作为区分之标准。以解释论为研究视角,通过对盗窃和抢夺两词进行文理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比较解释,应当坚持传统观点,反对平和盗窃说,将秘密窃取作为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盗窃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盗窃行为具有秘密性,抢夺行为具有公然性,对于行为人误认为未被财物所有人和保管人发现的情况,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  相似文献   

7.
英国的盗窃罪是指恶意占有他人财产,且明知永久剥夺其权利的行为;我国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英国的盗窃罪只要求"非法占有",至于是否"秘密"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我国关于盗窃罪的立法应删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应取消"秘密"作为构成要件;应取消盗窃罪数额定罪标准,至少取消各区域不同的数额起点。《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后的盗窃罪依然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此外,将"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并列为入罪标准不合理。  相似文献   

8.
抢夺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或者致使被害人不及抗拒的状态,实施"强力"或者"平和"手段"公然"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则是一种秘行犯,因此界分二者的根本标准在于其取财方式"公然"与否。盗窃未遂时明知被当场发现后继续拿物逃跑的行为已由"秘密"转向"公然",符合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而抢夺罪的罪质重于盗窃罪,对此应以抢夺罪论处。  相似文献   

9.
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一组排他关系的财产犯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区分界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以秘密性为必要,不允许有暴力,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是盗窃罪行为的本质特征;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易占有为所有是侵占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上的界限并不在于行为的秘密性,也不在于是否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行,而是侵害占有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后者是易占有为所有。  相似文献   

10.
关于盗窃罪,目前在学界有秘密窃取说和平窃取说之分;主观的秘密性以及行为的秘密的性质是盗窃的必备要件,所谓公然盗窃并不存在;公然盗窃的存在既不符合对于盗窃的文理解释,也会给当前司法的适用带来混乱;平和窃取说关于抢夺罪具有致人伤亡的危险和对物的暴力既不符合法条规定,也不具有操作可能性;任意性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的解决可以引入概括故意理论。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限在于行为的秘密性与否,但是由于这一界限在理论中与实践上遇到了各种挑战,因而备受争议。法学界有新观点借鉴德日刑法理论,认为两行为的区别在于行为的平和与否,引起学界争鸣。抢夺作为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罪名,单与盗窃罪进行比较是不全面的,也难以划清界限。不妨引入抢劫罪,借阐述三罪之间的区别,厘清盗窃与抢夺之界限。  相似文献   

12.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该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争议。解决该争议的前提是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类型划分。根据不同的行为形式,网络侵财可划分为"虚假链接型"侵财犯罪与"涉第三方支付型"侵财犯罪。基于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对前者主要存在"诈骗罪说"和"区别定性说"之争;后者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区别说"的不同。不过,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等标准,对前者应采"诈骗罪说"与"盗窃罪的区别定性说";而后者由于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构成诈骗罪,相反,其恰恰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3.
相较于以暴力、胁迫为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骗奸行为类型多样,司法认定标准模糊。强奸罪本质特征为“未经被害人同意”,以“肯定性同意模式”为其认定规则,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关乎行为犯罪构成。以“欺骗”为主观标准说存在混淆主客观判断、动摇构成要件定型性机能的弊端,以“法益关系错误说”及其各种修正的客观标准说在瑕疵同意的效力判断上存在逻辑涣散、立场不明的问题。应以“违法二元论”的犯罪论体系为基本立场,将骗奸行为分为恐吓性欺骗、一般性欺骗与职业性欺骗,以欺骗类型为标准,以“行为类型区分说”为基础,可以适用不同的判断规则。  相似文献   

14.
扒窃型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盗窃罪独立定罪类型,也拓宽了扒窃行为入罪的评价路径。刑法上的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扒窃都可以构成扒窃型盗窃罪,只有符合“公共场合”、“从他人身上”以及“取得”等标准的扒窃行为才能构成扒窃型盗窃罪。扒窃型盗窃罪作为内涵最为丰富的盗窃罪定罪类型,其外延受到的限制最严格,所以当出现多种类型盗窃罪竞合时,理应首先认定行为是否构成扒窃型盗窃罪。  相似文献   

15.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系《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其构成要件较为简单,但司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多问题.窃取,既包括秘密的非法获取,也包括公开形式的骗取,但不包括夺取、劫取、敲诈、胁迫等方式.非法提供不以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合法持有为前提,也不需要“违反法律规定”这一前置性条件,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他人信用卡信息加以提供本身就是不法行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认定应与金融领域的行业标准保持一致,准确区分核心信息与非核心信息,且要把握信用卡信息资料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在罪数上,同一主体实施的不同行为,原则上以牵连犯论处;不同主体实施同一行为,原则上以共同犯罪论处;不同主体实施不同行为,对于能够证明各行为人主观上共同犯罪故意的,应当以重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而排除单独罪名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关于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划分存在"秘密窃取说"与"平和窃取说"两种观点,而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缺陷:秘密窃取说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秘密性要件的归属上,而平和窃取说的问题主要在暴力标准的认定上。笔者认为:平和窃取的情况是存在的,而对于以暴力程度作为界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则应当舍弃;"抢夺必然触犯盗窃"的观点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且不符合刑法的解释理念;承认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法治精神相悖,不宜提倡;盗窃与抢夺这类相似的又具有排他性的犯罪,刑法理论给出的界限往往是缺乏实际价值的,只有合理地提出两罪的构成要件,并联系实际情况,才能有效解决疑难案件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7.
按我国传统的通说,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是秘密窃取还是公然(或公开)夺取他人财物,这是由“盗窃”和“抢夺”的字面含义得出的当然结论,具有科学合理性。不从字面含义理解“盗窃”与“抢夺”的“新说”,认为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这种主张不仅无法合理说明,为何不能采取通说却要采用这样的标准来区分盗窃与抢夺,而且增添了区分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执行。  相似文献   

18.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学说上存在着失控说和控制说之间的分歧。究其根源在于对盗窃罪的行为构造以及刑法上的占有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作为取得型的财产犯罪,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打破旧占有"与"建立新占有"两个条件。刑法上的占有的本质则是对财物的排他性支配。在此基础上,盗窃罪的既遂应当以财物的转移占有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我们站在"占有"概念的背景下理解"控制"的概念,那么控制说应当是妥当的主张。由此,也可以将控制说的主张拓展适用于监视盗窃、权利盗窃以及网络盗窃的场合。  相似文献   

19.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性质方面的根本差别在于:职务侵占罪除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之外,还存在对"信赖利益的破坏",即对社会诚信的践踏。只要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是一般主体秘密窃取公私财产,彼此之间没有交集性质的"信赖"。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认定封缄物属性时,要结合财物的外部特征、内容物、作用效果三要素进行判断。密取封缄物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形式标准,刑法应有限承认观念占有,从而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控制下的封缄物之内容物的占有;"管理"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实质标准,侵害有管理权限的财物成立侵占罪,管理权限的有无应以是否承担占有财物毁损风险的标准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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