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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代替物与不代替物及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代替物 (种类物 )与不代替物是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物进行的分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不代替物一定是特定物 ,而代替物则既可以是特定物 ,也可以是不特定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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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中关税优先权的定性模糊,由此导致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分析表明,关税优先权应当区分为物权性优先权与债权性优先权。在纳税人欠缴关税所涉及的特定物上,关税优先权为物权性优先权,关税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对于特定物之外的其他财产,关税优先权为债权性优先权,关税应劣后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至于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工资等,基于生存权、人道主义等特殊考虑,可以依据法律之例外在清偿关税前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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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是正确处理财产所有权纠纷、确定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重要环节,也是确定行为人对财产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先决条件.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以民事行为的有效为前提的,如果该民事行为无效或已撤销,也就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前民法理论上都将特定物与种类物加以区分,种类物从财产交付之时为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特定物以双方订立合同之时为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为“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及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未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及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作出详尽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还存在不少尚待解决的问题.我拟就此谈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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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类与自然人人格利益密切相关的高度特定物。虽然可以将之归结为特定物的范畴,但是难以运用现有的民法理论进行处理及实现对自然人权利的合理保护。各国的立法例大多都是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予以处理,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满足个案正义,但在很多场合却不能自圆其说。本文以人格物的合理性结合社会实践,分析人格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以期对法律实践有借鉴之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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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的最主要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就是转移卖方出卖财产的所有权(在国营单位之间则是转移卖方对该项国家财产的经营权)。这就产生了买卖双方何时取得和丧失出卖物所有权的问题,即出卖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探讨与研究我国特定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的最佳时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般说来,在法律上无特别规定而买卖合同也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只能在买卖合同成立时间或者交付时间可以确定该特定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其他时间是无法确定的。于是,在民法理论界就出现了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把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定在合同成立时间最好(简称“合同成立时间”);另一种主张则认为,把交付时间为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最佳(简称“交付时间”)。它们对民事立法都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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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的主客观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条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就是当事人间的"合意",客观条件就是要有"特定物".各国物权变动体例的不同,在主观条件方面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别;在客观条件方面有直接以"特定物"为交易前提者和间接以"折射"方式表现"特定物"者."物权意思 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更具有科学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