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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年前,我和前妻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离婚。当时,法院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了女方,判决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同时,判决书上明确我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既可到女方处探望。也可将女儿接到我住的地方探望。但是,离婚后,女方不允许我探望女儿。因此,我决定不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请问,我的做法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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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执行的法律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因探望权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依照上述规定,法院首先必须主持调解,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才能依法作出判决。无论是调解或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对探望权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如何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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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于1998年在法院调解离婚,同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由于我前妻当时已退休,且单位效益一般,每月仅能领取退休金420元;而我每月工资加奖金则达1200元,在法院的主持下,我们双方达成了经济帮助条款:由我每月支付300元给前妻,直至前妻再婚时止。此后,我按调解书的规定按月给付前妻300元。但今年4月,因邻居烟火不慎引起火灾,我的家庭财产付之一炬,而同时,我也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退休工资为912.6元,为此,我拒绝再付钱给前妻,但前妻扬言,要向法院申请对该款进行强制执行。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免除对前妻的经济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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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张某诉王某离婚一案,法院判决张某每月可探视儿子一次,定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从早上8点到下午6点,由张某接送。由于王某阻扰张某行使探望权,张某申请法院执行。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张某的探望权法院已作出判决,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依法对王某强制执行,并要求王某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经教育王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王某进行民事制裁。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王某离婚后因探望儿子之事经常争吵、辱骂,甚至威胁,不利于儿子的身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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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裁断科学?──评“邱氏鼠药”案的一审判决崔敏自从“邱氏鼠药”引起诉讼以来,几度沸沸扬扬,成为数十家报刊跟踪报道的热门话题。对于法院能否对本案作出一个符合科学而又客观、公正的裁断,人们翘首以待。1993年12月29日,本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揭晓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