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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李霞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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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具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行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法定执行措施的保障措施,是指只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出现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及其人员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不通过开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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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保险单现金价值一般归属于投保人,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并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既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主动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要求保险人协助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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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要求被执行人完成行为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应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标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判决确定的标准完成行为,而该行为在性质上可由他人替代完成的,可依法由其他主体代替被执行人履行,必要时也可交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执行依据确认双方互负金钱给付义务的,法院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将金钱给付义务进行折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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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见,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第一项工作即是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现在我们谈谈执行通知书的几点弊端。一、有损于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根据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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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逾期将承担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告示文书。其特征是:第一,时间的特定性。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发出时间的特定性,其次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间的特定性。第二,对象的特定性。执行通知书只能向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第三,只具有督促作用。其目的是再给被执行人一次自动履行义务的机会,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第四,它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的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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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第三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协议约定义务时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应视为其有提供执行担保之意思表示,而非意欲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之执行担保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裁定执行第三人的财产,但不得以第三人代为清偿为由裁定追加其为该案被执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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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基本依据,原则上只有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然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各种原因难免出现实际上的申请执行债权人或者被执行债务人与生效法律文书上所载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完全不一致或者部分不一致的情形,此即为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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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是困扰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和影响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一大难题,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愈演愈烈,已成为"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成因。部分被执行人利用种种手段,逃避债务履行,规避法律制裁,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何防范和规制规避执行行为,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规避执行行为的常见类型及主要表现规避执行行为是指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以不履行或者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目的,采取种种手段实施的逃避债务履行和规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按照规避方式的不同,规避执行行为可以分为直接规避执行行为和间接规避执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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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的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强制执行方法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对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享有部分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 (一)被执行人的持股或投资的对象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向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持有后者的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冻结股权的转让并限定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冻结或强制提取已到期或未到期的股息、红利以及其他投资收益。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到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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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具有实现裁判所确认的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重要作用,而认定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对于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出现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将发生变化,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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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不需要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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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执行公告措施的思考冯华生,陈祥利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找不到被执行人是法院"执行难"中较为突出的难点之一。一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变硬顶硬抗为消极躲避,不打照面,致使案件长期无法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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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被执行人的条件和原则赵祥华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有关部门的移送,依法强制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的一种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往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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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条款是关于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进行执行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的补充,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人权利创设了新的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