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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事主体形成的条件与成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代民事主体理念超越了具体平等而实现于抽象平等。没有平等观念就没有抽象平等,没有抽象平等也就没有近代民事主体。“平等主体”从根本上反映了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经济存在形式。近代民事主体理论形成的基础就是劳动力私人性的承认和契约工具的利用。契约是近代民事主体得以确立的工具。劳动力私人性的承认是近代民事主体得以确立的内在理论前提。民法中劳动力私人性的法律表现形态是随着劳动力价值的提升而展开的。保障劳动力私人性就是在维护民法的主体制度,其中,宪政的保障作用是基础性的、不可或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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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民法与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理论入手,分析了两种主体之间的联系,并将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在民法与经济法当中的地位进行比较,明晰经济法与民法主体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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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民法在“从契约到身份”运动中的困境与突破——以民法的终极价值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契约到身份”运动的兴起,使现代民法陷入了困境。民法的终极价值是自由,这决定了民法在面对上述运动时,必须放弃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而坚持自由这一终极价值。“从契约到身份”运动只能由以社会本位为本原的经济法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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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者”主体界定之标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劳动者”是近代以来受到法律特殊照顾的一类群体,界定其主体身份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在判断劳动者主体身份、界定劳动者范围时,应以“从属关系”为核心要素,采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之复合标准。同时为保证法理架构的严谨,宜采“默示的劳动契约说”以说明从属关系存在、意思表示合致与劳动契约成立之间的关联性,并在方法论上从本质论改由目的论的角度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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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到《民法通则》颁布以前,经济法学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这段时间,由于民法没有出台,人们把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都视为经济法,因此,认为经济法既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又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大经济法观点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法学也就以“纵横统一论”为中心建立了自己的理论和体系。在“纵横统一论”的理论体系下,把公民和法人都视为经济法主体,是无庸置疑的。但是,在《民法通则》制定的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并没有采纳经济法学者的意见,而是把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全部划给民法调整,这就使“纵横统一论”为中心的经济法理论在立法上失去了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把“法人”和“公民”的概念引入经济法学,就很难从主体上划清民法理论和经济法理论的界限,从而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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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制度是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民法其他制度全面展开的前提和基础。其历史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单纯的自然人到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元主体再到主体多元化的演变过程,呈现由“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趋势。但是,开放型的多元民事主体制度并非毫无瑕疵。构建民事主体制度时必须注意民法的市民法本质,不能违反人文主义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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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中介组织的新一类经济法主体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非法学学科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研究成果交集指向其社会性和中介性,它构成了经济法上社会中介组织的理论基础。法学视野中的社会中介组织处于社会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中时,民法和行政法无法调整该社会关系。社会中介组织的本质与经济法的宗旨、性质、价值本位等高度契合,其因此具有了新一类经济法主体的唯一身份。经济法主体视角下的社会中介组织理论有利于解决专利权滥用、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公益诉讼、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构建等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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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的得失可从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入手。当前我国消费者的制度形象存在主体性迷失,其主要表现为立法上权义法理的自洽困境和司法中消费者身份的认同危机。这是体现弱者关怀的经济法理论未能克服民法路径依赖、忽视消费者差异性与主体性的必然结果。对此,经济法学亟须高举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旗帜,开展理论创新与制度重塑,构建发展主义的消费者主体理论,并推动消费者角色从受害者到经济生活治理者的嬗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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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多用于诉讼法领域,而经济法主体适格,意为符合经济法的主旨,能纳入经济法主体范畴,符合经济法主体方式存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评判。显然,经济法主体与其它部门法主体的明显区别在于它的具体性,这是经济法主体的身份性要求。经济法主体适格的评判能够架构起主体与行为的桥梁,它的科学合理设定对经济法主体行为效力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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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3):71-82
在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中,长期以来存在一个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理论预设,即法律主体的专属性理论。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法律主体与部门法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必然有独特的法律主体。但法律主体的专属性理论本身是对法律主体理论的常识性误读。专属于某一部门法的主体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同一个主体因参与的法律关系不同,会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从而成为不同部门法的主体。某一主体成为经济法主体,仅意味着其参与了经济法律关系,并不是指该主体本身为经济法所独有。换言之,经济法主体只是该主体因从事经济法中特定行为而呈现的一种角色而已。基于此,我们不能从主体的具体形态而只能从角色角度来界定经济法主体的含义及类型,经济法主体由此可被分为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两类。每类主体身份的获得,均应根据其从事的法律行为的属性来具体识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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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功能缺陷与经济法的弥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法学》1999,(4)
本文在肯定民法在商品经济初期作用的同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主体平等性的丧失;所有权绝对受到限制;契约从自由转变为相对自由;组织因素出现。这使得传统民法在调节上产生缺陷。笔者认为由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弥补这种功能缺陷成为历史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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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近代化以西方近代民法所体现的人格平等、私权神圣、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私法原则为模范,同时也根据西方近代民法适应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在私法原则方面的变化,调整自身内容。中国近代民法的演进,基于西方近代民法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化,确定了一条从传统的家庭本位走捷径过渡到社会本位的路线,对于中国近代民法和中国近代社会,均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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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国家主体,具有不同于政府等主体的特殊性。基于经济宪法和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主体在经济法中具有独立地位,其经济职能的履行和经济职权的行使,应受经济宪法和经济法的约束,以体现国家理性的要求。此外,经济法中的国家主体在总体上是“现代国家”“经济国家”,并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具体体现为预算国家、税收国家、债务国家、规制国家等多种国家形态。研究经济法中的国家主体,应结合国家目的或国家目标、国家任务、国家职能、国家理性或国家理由等影响因素,分析具体的国家形态,由此有助于审视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治原理和法治问题,揭示经济法制度中国家主体存续和发展的内在逻辑,并在法治框架下解决国家调制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循上述研究路径,有助于提炼经济法中的国家理论或国家主体理论,深化经济法学主体理论乃至整体总论的研究,推动经济法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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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双面的影响,为有效削弱其对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应从经济法主体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影响进行分析,再从政府调控、法律和企业自身三个方面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进行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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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主体方面,《民法总则》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规范设计,将“农村承包经营户”置于“自然人”主体章节,“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地位得以维续.但长期以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却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既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难以圆融地解决其诉讼主体地位与代表人诉讼制度之间的逻辑冲突,最终导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错位.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法院没有遵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将“农村承包经营户”列为诉讼当事人,同时某些法院却又突破了司法解释将“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诉讼主体所设置的案件范围.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地位难以存续,其民事主体地位犹值怀疑,因此,民法典实际不宜再将“农村承包经营户”列为民事主体.但《民法总则》既已对其作出规定,则应修改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民法典整合之时,应根据现实情形或者删除“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规定,或者将“农村承包经营户”挪入非法人组织章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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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发展依赖于对人格概念正确理解。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人格与主体、权利能力等概念存在混用现象。本文试图探究具体概念本质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从而提升概念之确定性。笔者主张人格为自然人和团体成为民法主体之要件,为主体之前提;主体是最为核心之概念。在近代民法理论中,主体是高度抽象的自由意志;权利能力被用来描述主体作为权利义务载体之资格有无和范围宽窄;人格权之人格与作为主体资格之人格不同,前者是客体,后者是主体要件;人格权是主体以自身为客体的权利,具有支配性,人格权的产生以抽象主体理论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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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行政契约制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之类型不应完全仿民法之立法例,而应根据行政主体之特殊性,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将其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大类型。就法律后果而言,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优越地位,故应使其负担更多的契约风险,以平衡行政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