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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随着国家司法改革的提速,“人性化”已成为一个非常耀眼的司法关键词,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审判,检察机关温情关怀的创新之举层出不穷。“司法人性化”一方面改变了传统的司法形象,提升了司法文明的品质,但与此同时,一些缺少规制的“司法人性化”探索也遭遇了不少困惑和质疑,面临着何去何从的命运抉择。  相似文献   

2.
《民主与法制》2013,(31):28-29
司法活动自有其实体判断上的擘业性和程序开展上的封闭性。然而,这并不能推演和正、叶化为一种绝对的“司法自治”。尤其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充分公开与积极网应有助于赢得司法权威。这样的“回应型司法模式”,应是多元社会聚合价值共识、化解社会争议、体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3.
无论是作出工作部署,还是进行司法审判、司法管理、司法改革,都要坚持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以及司法审判理念的不断更新,全国各地法院日益重视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脉联系,均采取了丰富多样的举措推动司法贴近人民群众,司法贴近群众,作为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其核心问题就是该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和新期待。因此,人民群众的需求既是我们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司法贴近群众的切入点。  相似文献   

5.
“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改革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目前公民参与司法的两个重要途径,承载着“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一项制度创新”的现实理想。然而,无论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方面都存在着先天不足。“精英化”和“法律缺失”的弊端让公民参与司法严重形式化、花瓶化。在这方面,宁波江北区人民法院的“大陪审制”实验,广安检察机关在人大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方面的探索,都为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途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无论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何时出台,增强公众的参与度和决定权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一致取向。让社会民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影响司法、监督司法,进而改良司法。无疑将是司法改革的一条有益探索之道。因为公民参与司法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之一。  相似文献   

6.
监督法实施以后,各级人大常委会不再搞个案监督。一些从事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同志则认为,人大不搞个案监督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便无从搞起;甚至断言,不搞个案监督是人大司法监督在立法层面的倒退。同时,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同志也错误地认为人大不搞个案监督就不能过问具体案件,纠正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7.
刘朝阳 《求索》2011,(12):155-157
现时相关司法案件在民众的“判例”舆论之下,出现了判例倾向,对这种现象的审视,折射着现时中国司法审判中存在的二元困境,现时司法审判的案件舆情表明,中国司法审判正处于传统性“公正”要求的诸多中国因素与司法国际化趋势的压力与困境之间。中国司法审判既要考虑我国司法的社会主义法制特点与社会心理传统,又要兼顾国际司法通行模式的影响,并逐步稳妥地和司法审判的国际化接轨,这对中国司法界是一个挑战。  相似文献   

8.
游伟 《民主与法制》2014,(16):57-57
司法领域,如何突破瓶颈、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顶层设计”,强调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决定》让国际社会和广大民众进一步了僻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相关领域改革内容,也使人们切实感受到中国在推进法治化建设中的坚定决心。  相似文献   

9.
王琼 《辽宁人大》2008,(9):12-12
行使司法监督权是人大内司委的一项重要职能。随着扩大民主,实行司法公开,人民群众对司法监督的期望值很高,要求人大加大司法监督的愿望很强烈。人大内司委的司法监督,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从过去“个案监督”的模式中解脱出来,改变与《监督法》精神不符的一些做法。按照《监督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开展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0.
周文彰 《楚天主人》2013,(10):49-49
<正>法官不受任何影响和干扰依法办案,是神圣职责;以自己的言行支持法院依法办案,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近来,互联网上经常有一些为犯罪嫌疑人开脱,或提前"定罪"的现象,有的甚至舆论一边倒,来势汹汹。这种试图以"舆论审判"来影响甚至左右司法审判的现象,引起了人们对于"舆论审判"和司法审判关系的深思。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于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司法改革和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武器越锐利,用起来就越要当心。舆论表达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难免产生一些消极的东西,这些消极的  相似文献   

11.
日照市两级法院针对人民群众实际司法需求而采取了一系列便民服务活动,让司法走出法院大门,深入到人民群众之中,拓宽司法的服务领域和服务方法,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相似文献   

12.
《人民政坛》2009,(8):5-5
据人民网福州7月9日报道,由中国法官协会、福建省法官协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台湾)共同主办的“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7月9日至10日福州举行。研讨会期间,来自海峡两岸的百名知名法学家、司法实务界人士就共同惩治犯罪及司法互助问题展开研讨。研讨会的主题为“两岸共同惩治犯罪及经贸往来之司法保障”,下设子议题为“惩治两岸互涉犯罪之问题与对策”、“两岸司法协助机制之构建”、  相似文献   

13.
黑小兵 《人民论坛》2013,(8):152-154
当前司法缺乏公信力的原因包括司法体制现状无法满足群众期待等多方面。司法公信力主要包括维护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既判力,提高法官作出权威性判断的能力等。提升司法公信力,要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要强化司法终局性,减少生效裁判的不稳定性;增强司法独立性,保障司法公正;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相似文献   

14.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奋力起航,以“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为目标的改革方案,最终指向同一个问题:如何确保审判者的自主意志不受干扰。为此,改革既要保障司法机关不受党政等其他机关的不当干预,也要保障在司法系统内部,审判能够真正按照司法规律独立自主的运行。  相似文献   

15.
警惕“法治割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羽 《人大建设》2004,(3):23-24
近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了司法工作中的痼疾,这里除了行政的地方保护之外。司法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现象也日益严重,一些地方形成了“法治割据”的局面、“法治割据”的实质,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中央的权威和国家法律的尊严,据调查,相当多的法院认为,凡是跨区域的案件委托外地执行的。一般都很难执结。有的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企业,甚至规定本地法院不能受理本地欠外地债务的案件,也不能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本地财产。据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对近几年辖区内一批久拖不决的执行案件的分析,发现这些案件基本上涉及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其他行政机关或与其有关的企业,其中涉及乡镇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占到近一半。司法权力地方化现象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高度警惕,一旦让“法治割据”形成气候,我国日益完善的法制建设将前功尽弃,各地的司法机关就会“诸侯割据”,烽烟四起,安定团结的局面将面临分崩离析的危险。  相似文献   

16.
伍晓阳 《中国人大》2009,(19):25-25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说,在保障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司法活动可以更多地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相似文献   

17.
崔艳 《浙江人大》2011,(8):35-37
近年来,浙江省高院力推"阳光司法",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半径,力求案件流程的每个环节都"晒"于阳光下,并以此来提升司法公信力。2011年4月14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11年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由此拉开了浙江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的序幕。值得关注的是,美国驻沪总领  相似文献   

18.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一项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改革,拉开了司法改革的序幕。紧接着民事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国司法改革的步伐开始加速。随后.在中央部署下,各地方法院、检察院的司法改革方案遍地开花,一些试点经验还上升为法律,开始引领中国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19.
李蒙 《民主与法制》2013,(14):10-13
老祖宗造字很有意思,“谐”者,“皆言”也,就是让大家都能说话。在审理案件的法庭上,如果大家都能畅所欲言,就会和谐。法庭本应是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舞台,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应扮演消极中立的角色。只需要依法推进庭审的程序进行即可,不该与控辩任何一方发生激烈冲突。而近年来越来越激烈的审辩冲突,其实反映了中国司法实践的深层次矛盾。王刚案,是一只麻雀。解剖这只麻雀。是为了探究庭审冲突的根源。王刚案。是一面镜子。正面是庭审冲突。背面是司法伦理。王刚案,也应成为一个路标。既连接着过去。又指向了未来。本期聚焦关键词:审辩和谐  相似文献   

20.
“能动司法”从理论逻辑上说有成立和存在的合理性,但在不同的政治法律传统下,能动司法不仅有不同的形态,而且实际效果可能南辕北辙.能动司法既可以成为法治秩序的一部分,也可能成为人治在司法领域的代名词.对于缺少法治传统的中国法律实践,必须格外强调把能动司法限定在法治的框架内,特别警惕借能动司法之名行司法人治之实.在形式主义、规范主义的法治观尚未扎根的情况下,法社会学作为“能动司法”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可能向人治社会的政法理论传统回归,能动司法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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