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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三个方面对职务侵占罪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认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以单位拥有所有权为限,也不以动产、有形财产为限;在理解“利用职务之便”时,应注意区分职务与公务、职务之便与工作之便;在主体界定上不应受所有制形式的束缚,要科学地加以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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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刑法新增加了职务侵占罪,该罪的犯罪构成与破坏生产经营罪颇为相似,文章重在探讨刑法中破坏生产经营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从而阐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复杂性及其犯罪构成,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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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一种新的罪名,刑法理论界对该罪主体存在较大争议。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进行了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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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9日,已被通缉近4年的于万忠从塞班岛飞回中国北京首都机场,在北京边防检查站被扣留,次日被带回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已经66岁的于万忠此前是吉林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国合公司”)塞班部经理,所涉嫌的职务侵占罪,源干塞班部一笔260多万美元的职工劳务奖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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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7年《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从业人员必须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被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就可以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在于身份取得依据的法律、体现的法律关系、行为本质特征、从事劳务和从事公务的不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要根据各共同犯罪人是否是公司、企业内部人员,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所利用的为谁之职务为标准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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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宝驹等人侵吞信用社资金两亿多元,依法被控职务侵占罪,该罪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如同种情况发生在国有企业,则可判贪污罪,最高法定刑是死刑,两者差别很大。这样的判决合法而不合理,这就关系到法学上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当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冲突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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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大》2006,(8):9-9
天津曝光首起商业贿赂案。日前,天津东丽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该市某高尔夫俱乐部一位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好处费的工程部经理因犯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处以刑罚,相关行贿方一并获刑。33岁的被告人程某原系该市一家高尔夫俱乐部工程部的经理。2004年11月至12月间,程某负责监督该俱乐部地热利用工程和供暖外网工程。在工程调试验收期间,程某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两次收取了施工方某地热供暖工程公司工程部经理李某给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用其中的1.6万元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9个月:决定共执行有期徒刑3年。判决被告人任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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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1)
我国刑法对国有和非国有经济主体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设置了不同罪名,相关罪名之间的刑罚设置有着较大不同。然而,无论是从刑罚报应角度出发,还是基于功利主义的思考,其刑法规定都有违罪刑均衡原则。合并相关罪名,根据行为对象、方式等重新拟定罪量,适用现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路径,亦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大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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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查明俞某利用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开具支票提取现金达265万元之多。他所在公司股东——一家非国有企业将自己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家国有企业,因此检察机关在向法院起诉时,以此为时间分界,涉案210万元,指控其为职务侵占罪;其余56万元,指控为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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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韧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57-58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首先要通过《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全面了解并掌握该罪的法律链接,其次应当通过对该罪的客体、主体、客观、主观四要件的认识与理解来完整地确定职务侵占的犯罪构成。最后,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准确地予以认定罪与非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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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5年之久,贪污挪用公款1500万元的原重庆市川东油箱厂厂长王璋,被重庆市检察院逮捕。今年7月21日,他挪用公款赌博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该厂会计舒庆成、出纳许希蓉也因相同罪名分别被判刑3年,缓刑3年。然而,让王璋没有想到的是,使他落入法网的竟然是7位年逾古稀的退休老太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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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素养的基本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众传媒素养成为目前我国传播学研究的热点,而厘清有关大众传媒素养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从而建构起大众传媒的理论体系应该成为研究的前提。理解大众传媒素养的概念可以从界定大众、传媒及素养的各自内涵开始;大众传媒素养的构成可以分为一定的知识积累、把握传媒的基本特点以及追求现代社会的新鲜信息等三种要素;中国当代大众的传媒素养可以从城市及农村两个方面进行认知;而中国大众传媒素养的重塑应该成为我国传播学界的重要任务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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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梦寒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105-107
关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学界存在较大争议。遗忘物和遗失物没有区分的必要,二者应视为同一概念;刑法对埋藏物没有作出界定,应该作出解释;违禁品不应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在某些情形下,赃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用于违法或者犯罪目的的财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在某些情形下,种类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