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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2 毫秒
1.
商法与民法虽同为私法,但商法具有自己的特性。通过中外比较,结合我国民商立法传统和现实国情,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模式比较可行。在"民商合一"方式上,可采取将商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纳入民法典总则部分,即:在民法调整对象部分,补充规定商事关系;在基本原则部分补充商法基本原则;在主体部分补充界定商事主体;在民事行为部分补充界定商行为,并规定一般商行为与绝对商行为的适用规则;在代理部分补充规定商事代理。通过这几个部分的规定,基本能实现民法的一般调整和商法的特殊调整。另外,商事单行法仍旧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2.
付静娜 《前沿》2014,(3):93-94
商事主体与商人、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三者关系的混乱与模糊,给商事立法和司法带来了困惑。商事主体与商人应等同,而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则大于商事主体。我们应从立法上辨明商事主体之涵义,明确判定要件,并对注册登记要件予以斟酌。  相似文献   

3.
民事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和先行为引起的义务。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合法,无需过问该权利的来源是否合法,违反该权利对应的义务就会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合法,相应的"义务人"就不会有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要求,违反该"义务"自然不会产生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刘琨 《青年论坛》2014,(1):129-134
商事代理制度在实现商事活动各方当事人的互惠、扩展商主体的意思自治空间、促进交易效率并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我国的立法模式,是以"区别论"为理论基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倾向于认为商事代理是民事代理在商事领域的特别体现,在法律中未能充分体现商事代理制度的特点,易导致法律内部出现冲突,也越来越难以适应迅速发展的商事实践。这种情况下应从理论分析入手,注重于商事代理自身的优点,博采各国代理制度立法之长,以架构我国商事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小商人融资余额不足,融资比例失衡,面临着严重的融资难困境.成因在于融资方与小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过高交易成本,现有措施均未能有效地降低该交易成本,因此,有必要建立规范的小商人信息公示制度.我国现行的大小商人统一登记制度,既对大商人规制不足,又不符合小商人的经营特点,未能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公示渠道.从比较法的经验和交易成本分析的角度来看,应该为小商人建立独立的信息公示制度.小商人信息公示具有去中心化、分层级和技术可靠三个特点,未来可以从现有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获取初始信息,建立分行业、分地区且互联互通的可靠技术平台,落实小商人的真实陈述义务与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审核、保存等义务,并强化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建构独立的小商人信息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6.
《公安研究》2011,(5):24-24
汪青松在《河北法学》2010年第11期撰文认为,商事主体资格的判定对于商事法律关系的建构和商事特别法律的适用意义重大,但我国关于商事主体的理论认知和立法现状却难以有效解决现实中缤纷复杂的商事主体资格判断问题。各国商事立法关于商事主体的判定标准的规定不一而足,  相似文献   

7.
市场经济下中国商事主体及商事主体法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需要对传统商事主体及商事主体法进行重新建构。这主要包括,按组织形式标准对商事主体进行重新分类,将国有企业定位于社会公益性主体,并以效益优先的理念重塑商事主体立法。  相似文献   

8.
李震东  张昊 《求索》2010,(5):138-140
商法不仅仅是商人主体法或者商行为法,事实上作为一种重要的私法,商事权利也是商法的重要内容。商事权利是由商法所规范的,民事主体享有或行使的必然与商主体的一定营业行为相关联的私权的集合。在商法层面,基于商人以及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对商事权利有特殊限制。商品化权是追求商业利益、财富增殖的商事权利。  相似文献   

9.
"见死不救"按主体不同可分为有法定职责型、有先行行为义务型、特殊关系人型和陌生人型四种类型。陌生人型"见死不救"不应入刑的原因在于刑法的谦抑性和其不具备入刑的合理性。为使施救者免于承担过多的"好人成本",应以保护性法律和鼓励性法律双向保护施救者的合法权益。对不当救助和正当防卫等行为造成的损失,在立法上给予施救者相应的豁免权。  相似文献   

10.
准确界定和妥善处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既有重大理论意义,也有显著的实践应用价值;既会影响到民商法立法理念的筛选、法律制度的安排和立法路径的选择,也会诱致相关的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不一样的效果。这点在民法典相关立法工作业已启动的时代背景之下显得尤为突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虽然对商事立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其并不能无差别、无障碍地适用到所有的商事活动领域。原因在于民法的基本价值定位是以公平为特质的人本主义理念,而商法奉行的则是以效益为导向的物本主义思想。据此,民事立法应回归以人为本的基本法律定位,充分关注人的权利的实现和人的尊严的保障,而不必过分追求对商事活动要求的满足和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回应。与此同时,商事立法应坚持其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基本定位,保持其价值取向与调整内容的相对独立性。在现阶段我国所采取的单一法典化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下,未来的民事立法工作应着眼于民法典内容的合理取舍与最大公约规则的进一步萃取,商事立法则应通过单行法的完善彰显商法理念和商法规则的特殊存在价值。  相似文献   

11.
网络的发展对人格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尽管人格权立法一直是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但学界主要关注自然人的人格权,而忽略了商事主体的人格权。应当认识到商事主体人格权与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区别,并针对二者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此外,还应考虑在互联网背景下,如何有效保护商事主体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12.
郑祺 《理论月刊》2004,(5):118-119
商事信用是对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和商业道德品质的综合评价及信赖。商事信用缺失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大桎梏。我国应以加快立法为手段,培育信用服务主体为中心,以失信惩戒机制为保障,来构建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3.
德国《商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商事立法的典范,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体系,以商人作为构建商法典的基础,并从商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行为。德国商法理论形成了包括实际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形式商人、拟制商人和表见商人的商人体系。我国的商法学者提出了制定《商事通则》的构想,并致力于构建能够统领现行商事规则的商法总则制度,而其中商主体制度是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德国《商法典》中的商人概念及认定标准能够对我国商事立法体系选择、商主体认定标准等方面给予启示。  相似文献   

14.
一 法国商法的立法模式与立法原则19世纪处于欧洲大陆的法国,继承民商分立的模式,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点,完成了本国商法自商人主义到商行为主义立法体系的转变,开创了商行为主义立法原则的新纪元。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而商事关系是商人之间因商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1]商事关系是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法律关系,商事关系的最终确立,来源于对商人和商行为概念与范围界定。如果采商行为作为确立商事关系的标准,由商行为引出商人的概念与范围,那么商法的立法原则为客观主义原则,即商行为主义原则,反之,为商人主义原则。法国商法是指“…  相似文献   

15.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随着中国商事特许经营等商事活动的蓬勃开展,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迥异性及其分别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这就需要中国立法机构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下及时制定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商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商事通则》。"商事特许经营"应当作为《商事通则》之一章纳入其中。"商事特许经营"一章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商事特许经营的概念、商事连锁的种类、商事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和基本条款、商事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垄断规制、商事特许经营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商事特许经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商事通则》中关于"商事特许经营"的规定与其他关于商事特许经营的专门性规定在适用上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16.
个体工商户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市场主体,但司法实践中其民商事主体属性并没有得到明确认定,典型争议为个体工商户能否解释为商事留置权制度中的“企业”。这一争议出现的深层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个体工商户规定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一章当中。通过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纳入商事留置权适用主体范围进行法理分析,可以发现“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功能价值上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为解决这一争议,可以在立法上修正《民法典》商事留置权条款中的“企业”表述,司法上以目的解释方法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商事主体属性。这既符合商事留置权的制度初衷,也符合个体工商户的营利性特征,对于个体工商户制度的未来走向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医方特殊干预权与患方知情同意权因权利立法缺失造成的权利冲突,成为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我国关于医方特殊干预权和患方知情同意权规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特殊干预权的行使范围比较模糊,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不明确,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存在弊端,现有法律内容冲突,层次不统一,适用主体不明确等方面。解决医患权利冲突,要建立专门性法律以完善立法规范体系,明确医方特殊干预权和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在严格界定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范围和代行使程序的问题中,建立诊前知情同意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18.
民商有别是选择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前提。制定商法典或商事通则并非解决中国对于商事立法需求的最佳方案。我们应当将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相结合进行考虑,制定出一部真正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并保持现有商事单行法体系。这才是最为现实和可行的商事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9.
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问题已成为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有必要借鉴他国产品责任立法,扩大"产品"的范围,明确产品"缺陷"的定义,确立严格责任原则,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产品责任义务主体的范围,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  相似文献   

20.
对《商事通则》中的商事账簿制度的立法,应立足于"通、统、补"的理念,从商事账簿的种类、记载事项、记账方法、记账本位币、文字、保存、电子商事账簿及商事账簿的提交等八个方面加以规范;主要着眼于商事企业财会制度,兼顾非企业商人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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