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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因不能正确认定诉讼当事人而直接影响到案件质量,是当前经济审判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某市中级法院经济庭1988年和1989年上半年经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审因认定诉讼当事人有问题的占案件总数的34.7%。本文就当前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怎样正确认定诉讼当事人问题谈几点意见,和大家共同讨论。一、关于行政单位开办的企业关闭后其主管单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第6条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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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减和诉讼效益的提高,也关系到诉讼案件的成败,因为,经济纠纷案件个案的差别有时是很明显的,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处理结果。那么,当事人该如何选择经济纠纷的管辖法院呢?总的说来,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要注意坚持四个原则;一是考虑到有利于当事人起诉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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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作出前,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正确适用诉讼保全,不仅关系到案件判决后能否顺利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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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第三人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1.应让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没有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致使将一个案件分成两个案件处理,而且有时由于没有第三人参加,有些情况不明,判处不当,甚至给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权益带来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和民事案件时,在作出判决之前,为了保证将来判决得以实际执行,而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能否正确适用诉讼保全措施,不仅关系到案件审结届判决能否得到实际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而且关系到是否严肃执法,切实保证办案质量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我们认为:正确适用诉讼保全,必须掌握好下列要点。  相似文献   

6.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是否还需要出庭?来信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并且对委托代理人进行特别授权的,可由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也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还是否需要出庭呢?黑龙江刘...  相似文献   

7.
正确认识和运用第三人制度,确立好经济纠纷案件中的第三人,对于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确定往往比较困难。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又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参加人。其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  相似文献   

8.
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需要将有关的诉讼文书交给案件当事人,而交付诉讼文书的程序以法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送达。送达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的一种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诉讼行为,可以说送达贯穿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始终。我国民诉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几种法定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使得审判程序不能正常进行。针对这种情况,民诉法在第79条中规定了留置送达,但在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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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作出以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近几年来,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不断增加,从审判实践看,经济纠纷案件,绝大多数属于给付之诉。审结案件后一般都涉及到财产的执行。在执行中,多数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法院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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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作出处理或仲裁后,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案件、依照何种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问题,一个时期以来,在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下。198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第十四次工作会议上指出,对于这类案件仍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作为民事或经济纠纷案件,分别由民庭或经济庭受理。虽然全国各级法院也这样执行了,但笔者仍试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此规定提出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1.
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同样适用这一方式。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通常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这种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一齐到庭的调解方式,我们称之为“当庭调解”。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调解方式:诉讼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到庭,而由审判人员用书信向一方当事人转达对方当事人意见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成双方达成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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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自己从事经济审判工作的实际出发,根据有关法律和法学理论,就怎样认识和处理无偿付能力的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略陈管见。一、无偿付能力经济纠纷案件的确认所谓无偿付能力经济纠纷案件,就是指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经济纠纷诉讼当事人,缺乏清偿所负债务的经济条件。有、无偿付能力,是审判人员在受理或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根据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所作出的判断。无偿付能力是相对有偿付能力而言的,因而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对诉讼标的金额或执行标的金额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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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群体性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增加,群体性诉讼日渐受到法院重视。群体诉讼并非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但它作为对当事人众多的诉讼现象的描述已被广泛接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确定我国民事诉讼中以诉讼代表人制度作为群体诉讼的基本方式,为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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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不论是因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产生纠纷的案件,还是其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事人的请求对注册商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当事人可以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及时保全注册商标,保证实现诉讼目的。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这项措施,可以方便案件的审理,切实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以注册商标权属纠纷为例,如不及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注册商标采取保全,有可能在审理过程中发生被告将注册商标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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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应注意写好以下几个部分。第一、要正确确定案件当事人。由于离婚案件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因此案件的原告、被告,只能是夫妻双方。如果一方当事人是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离婚案件终结诉讼的裁定书,不能将死亡的一方再列为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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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的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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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如果所有案件不分大小难易,一律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势必难以承受,而延误案件的审理。同时一些当事人不愿对薄公堂,希望由人民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也就应运而生,并很快显示出强大的活力。其好处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一起经济纠纷,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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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7月21日“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明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提出的异议,就本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依法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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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案件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近几年来在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中频频出现。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意识的作祟,双方当事人为了各自无论是合法的利益还是不合法的利益,都想争取案件在各自的所属地区或认为对自己较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以谋求所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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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2)
无偿付能力案件,是给付之诉中较为常见,又最为棘手的问题。如何处理无偿付能力的经济纠纷案件,从法学理论界到审判实践历来有较大分歧。笔者从经济审判工作的实际出发,就该类案件的几个问题,略陈一孔之见。一、无偿付能力经济纠纷案件的确认所谓无偿付能力经济纠纷案件,就是指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经济纠纷诉讼当事人,缺乏清偿所负债务的经济条件。有、无偿付能力,是审判人员在受理或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根据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所作出的判断。无偿付能力是相对有偿付能力而言的,这种相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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