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刘银良 《法学研究》2022,44(1):171-187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既往侵权行为而威慑未来侵权行为,其前提包括权利的确定性、侵权判断可行和过度威慑的消极影响小。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与惩罚性赔偿有着根本冲突,难以全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和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责性出发,可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适用,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难以适用。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下,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为正当竞争保留合理空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才可产生最优的创新激励效果。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能造成过度威慑,打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妨碍知识产权法基本目标的实现。类型化适用有利于降低或避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风险。  相似文献   

2.
为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我国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多层次规定,已形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式体系。但从制度的实际落地情况可知,惩罚性赔偿所特有的惩罚与威慑功能并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通过分析现有案例发现,赔偿基数无法确定、法定赔偿替代惩罚性赔偿是影响制度实施的桎梏。对此,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要区分定性与定量两大阶段,在定性阶段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定量阶段确定最终赔偿数额。赔偿基数是定量阶段的关键因素,因无法确定基数而拒绝适用惩罚性赔偿,混淆了定性与定量的逻辑顺序。其次,需要区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关系,去除法定赔偿的惩罚性因素,增加法官确定赔偿基数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令惩罚性赔偿制度脱离“被架空”的局面。  相似文献   

3.
张广良 《法学》2020,(5):119-132
由于适用条件的严苛性以及损害赔偿基础数额确定的复杂性,惩罚性赔偿在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人民法院探索性地适用法定赔偿、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赔偿及约定赔偿等准惩罚性赔偿方式,实现惩罚故意侵权人的目的。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多出自法官的自觉,具有随意性及不确定性。我国应按照同样的逻辑,构建惩罚性赔偿与准惩罚性赔偿相结合,以故意侵权为适用要件,以案件情节为惩罚尺度,并依据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对惩罚予以限制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惩罚体系,以发挥二者遏制侵权行为、充分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功能,实现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依法合理平衡权利人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4.
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赔偿已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二者不可并用。法官在审判中不可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原告笼统提出法定赔偿请求,法官也需进行惩罚性的审查。惩罚性理念的引入可望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司法实践带来革新。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在实践中已逐渐显现出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引入惩罚性赔偿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和实务界的代表性呼声。由于惩罚性赔偿是对侵权人较为严厉的制裁,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赔偿领域具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时应该慎重,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等,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和功能。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困境之一在于赔偿数额计算基数难确定,约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约定赔偿的法律定位是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的基础。约定赔偿的性质是对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变通确定方式,范围不包含维权的合理开支,内容是对侵权损害赔偿的“一揽子约定”。约定赔偿协议原则上具有证据效力,事前约定赔偿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约定赔偿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对当事人达成约定赔偿的意愿影响不大且可控。在约定赔偿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的司法适用上,建议坚持以直接适用为原则,惩罚倍数调整为辅,并积极建立事先约定赔偿引导机制,为约定赔偿的司法适用提供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立法对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采用否定态度,这主要源于知识产权侵权秉承了以填补损害为主的侵权法传统.然而,一旦将侵权成本与侵权收益、救济成本与救济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等因素考虑进来,不仅填补损害功能可能大打折扣,而且预防功能还可能完全落空.引入惩罚性赔偿或许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剂良方.然而,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逐步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应当明确侵权“故意”的概念范围,丰富“情节严重”类型化表现形式的内涵。基数的计算应秉持精细化计算与裁量性计算相结合的思维。应明确裁量性计算与法定赔偿间的区别,结合优势盖然性证明规则及举证妨碍规则对其适用。在倍数确定方面,采公式化的方式恐难以做到周延,亦可能限缩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在适用法定赔偿时需排除惩罚性因素,可依据诉讼标的理论适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并行的“双轨制”赔偿。可根据案件中的举证及诉讼标的情况选择适用全案裁量性计算或“双轨制”赔偿。同时,需进一步明确对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执行完毕”的把握。在惩罚性赔偿的约定适用中,需把握约定作为债的本质属性,允许法院在约定明显不合理时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9.
现在,我国正在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三部支柱性法律《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进行修订.三部法律的修改建议方案中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文,但是,三个建议方案所设计的条文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因此,围绕惩罚性赔偿条文的设计作四个方面的研究:我国实际介绍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现实背景;采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依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条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款设计.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专利法坚持专利侵权赔偿适用补偿性赔偿原则,由于很难精确计算侵权人所得和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所以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足以遏制专利侵权行为。将补偿性赔偿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原则并用,特别是利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侵权者进行教育、警示和震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专利侵权行为,使维权成本下降,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一步改善,这也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指导思想。如果我国承认惩罚性赔偿原则,须明确在适用条件上仅限于恶意侵权人。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以一般规则的形式宣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抓紧落实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基数难以确定,倍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法定赔偿滥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适用混乱,地方性裁判指南规定的数额标准不一致导致"类案不同判"等,都是当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侵权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作为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推定;明确实际损失的构成,在损失计算方法上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统一侵权获利的确定标准,同时考虑技术分摊问题;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明确许可使用费确定时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法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地方法院裁判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额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突破了补偿性赔偿的填平原则,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确立有其法律正当性,具有经济效率。惩罚性赔偿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在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金范围内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13.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基数难确定、程序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规范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其制度构建:一是强化程序保障;二是明确适用条件;三是完善赔偿数额的计算;四是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有关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健全,"艳照门"事件进一步凸现出加强网络侵害人格权法律规则体系建构的必要性.网络侵害人格权禁令救济的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应加以明确规定.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不应严格适用"安全港"规则.不应该让网络服务商承担判断侵害人格权是否具有违法性的注意义务.但为了保护权利人,可以规定网络服务商仅仅承担通知服务对象或向权利人提供服务对象信息的义务,对网络服务商的恶意侵权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此类网络侵权纠纷中应引入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5.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内嵌了秩序、自由、正义等法律的基本价值,但在不同法律语境和社会环境下所体现和侧重的价值取向存在差异。英美法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价值取向是通过追求实用和经验以促进个人和自由的最终实现。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承载了清晰而厚重的政策导向,是我国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应对国际挑战和承担国际责任的一种价值表达,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紧密相连;是回应我国社会内在需求、外在压力、争取国际话语权、提升国际形象的举措之一。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整体上欠缺体系性和法律原则性的思考,在价值判断上欠缺一致性,处于承袭和异化的中间地带。鉴于价值取向的差异性,我国大陆地区在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应始终秉持谨慎态度,避免使立法适用走向困境。  相似文献   

16.
冯刚 《中国版权》2023,(4):72-80
近年来,随着作品热播而“追播”的侵权行为不断发生,对其精准化、精细化地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规制相关行为,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和完善。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决定情节严重的不同因素,可以影响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就方法而言,参考借鉴刑法中的认定思路,将侵权行为划分为多个阶段,并阶段性地评价“追播”平台的责任,进而确定倍数,最终定量地适用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具有可行性的思路,且具有进一步细化的价值。  相似文献   

17.
保护知识产权应增设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庄秀峰 《法学杂志》2002,23(5):58-59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 ,自然人、法人侵犯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并且造成损害的 ,应当予以赔偿。但是 ,由于现有法律采取实际损失原则 ,对于特别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仍然束手无策。笔者认为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8.
鉴于目前著作权侵权现象愈发严重,对著作权侵权人没有相应的惩罚机制进行规范,因此有学者提出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机制。然而,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公权力手段不应用于知识产权所属的私权利范畴中,因而较之以惩罚性赔偿机制,明确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方才是治本之策,须将"类推适用许可原则"进入立法及实践中完善无形资产评估体体系,同时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更为明确的规范,从而达到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惩罚性赔偿条款引入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呼声颇高,《商标法》的修正案首先得以确立,《专利法》的修改草案中亦有体现.但二者在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上存在着分歧,前者采用单一性模式,后者采用兼容性模式.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适用条件以及法定赔偿替代惩罚功能的角度考虑,单一性模式更符合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设立本意,更契合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因此,《专利法》乃至《著作权法》的修改应当参考新《商标法》的规定采取单一性模式并提高法定赔偿数额之上限.  相似文献   

20.
李胤  陈昕 《中国检察官》2023,(16):46-49
目前以消费者为主体创设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难以彰显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导致各地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办案实践差异明显,影响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促使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兼具形式和实质正当,检察机关适用正当性仍有待法律明确授权,适用条件相较于消费者提起的惩罚性赔偿应更加严格,从兼顾损害填补与制裁惩戒双重功能角度出发,应区分与私益诉讼不同衔接情形,优先确保特定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