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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著作权法通过复制来界定作品的使用,建立起一套作品使用规则。在数字时代,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传播和消费,传统的复制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不过,复制是著作权法的基石性概念,具有不可替代性。复制既可以通过复制权(财产规则)保护,也可以通过救济权(责任规则)保护;在数字时代,复制权仍然应当且仅适用于控制作品的传播,凡是导致传播的内容复制都受到著作权人的控制;而进入消费领域的个人复制、在创作中使用他人作品则应当受责任规则的规制,著作权人不能事先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邓社民 《法学论坛》2006,21(6):99-104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视频短片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人们对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争论。本文认为《馒头血案》是独立作品,并且是合理使用产生的作品,而不是戏仿作品。对于戏仿作品应当在著作权法中给予合法地位,以保障数字环境下新的作品创作形式,繁荣文学艺术。但《馒头血案》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之(二)的规定,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评我国《著作权法》中“为教学目的”合理使用的规定何菁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属于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其中包括“(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有人把该规定归纳成“为教学目的”合...  相似文献   

4.
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晓青 《法律科学》2012,(3):103-112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著作权法中为个人目的使用作品属于著作权限制的原则开始动摇。网络环境下对待私人复制的态度应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在原则上将其纳入合理使用范畴时,给予一定限制。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及相关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行为性质。为更好地调整因私人复制产生的社会关系,我国应利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大好时机对相关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二)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在网上的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那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又享有什么权利呢。笔者认为,著作权人在网上同样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5项权利。关于对作品的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对它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作用作品的权利,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那么,作品在…  相似文献   

6.
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的有关法律关系《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  相似文献   

7.
我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分歧源于对《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的不同解释.该案一审观点认为在引用的"适当"性和对作品的"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之间,后者具有决定性功能.而二审法院认为"适当"性和对作品的"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不存在功能上优劣性.一审法院的"介绍、评论或者说明"功能决定论将引发合理使用规则的失灵.一审裁判观点是开放式合理使用立场的反映,受到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却忽视我国合理使用法律文本的本土化含义.应当从影视解说视频的作品属性,影视解说视频与演绎、重混作品关系,以及《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的适用分析三个面向来应对影视解说视频合理使用实践困境."图解电影"案的启示在于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应注意探求新、旧《著作权法》衔接中的立法意图.在将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成熟的合理使用"四要素"方法移植到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时,为减少"四要素"方法"转换性使用"规则的负面效应,应限制将合理使用扩大解释为"转换性使用".  相似文献   

8.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使用,损害著作权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未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对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一般认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上的根据。即行为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既没有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2)使用人使用的作品,必须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使用人使用的是《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9.
王迁 《法学》2009,(10)
在我国著作权法不承认在计算机内存中对作品的临时复制受复制权规制的情况下,运行QQ软件由于只涉及在内存中的临时复制,不可能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同时,由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仅指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用户转让自己的QQ号码不可能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许可他人使用软件的行为。QQ号码也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转让QQ号码不能被认定为是破坏、避开技术措施或提供破解工具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焦和平 《法律科学》2014,(4):119-126
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异体复制是否属于"复制"规定不明,理论与实务也均存在分歧。基于解释论的立场,通过对《著作权》第10条第5项依循文义、体系和目的三种解释进路,可以得出异体复制属于"复制"的结论。基于立法论的立场,有必要将复制权的定义修改为"以任何方式或者采用任何形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以使其涵盖异体复制行为,并达到国际公约的要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周波 《中国版权》2023,(1):14-20
图书馆提供的馆藏文献复制证据已经成为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常见证据类型,但由于其不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证据合法性上存在较大隐患。考察国外相关立法例后,本文给出解决这一问题的两个建议:一是在获得馆藏文献线索后,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馆藏文献复制证据;二是完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取消执行公务类合理使用的主体限制,改为从行为性质和行为目的方面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底层逻辑和过程入手,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了研究。在文字、艺术和音频类作品中,人工智能通过数据输入和机器学习的过程进行创作,其中数据输入阶段的数据挖掘是合理使用,机器学习阶段是与人类作者共同创作,而生成内容阶段具有思想表现形式和人格主义要素,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创作过程和独创性要素,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图像、原画和音频等艺术类作品具备独创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建议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或所有者,而非设计者。  相似文献   

13.
电子数据库因为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因此它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中都有关于对电子数据库的相关规定。我国也不例外。用著作权法保护保护电子数据库,可以给予电子数据库制作者一定的保护,但因著作权法只保护有独创性的作品,使得大批的电子数据库游离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边缘。  相似文献   

14.
"假冒他人署名"究竟作何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杨 《知识产权》2002,12(2):42-43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了八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八种情形规定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这里的“制作”和“出售”属于普通的事实行为,一般不会产生歧义。“作品”的含义虽然比较复杂,但《著作权法》第三条已对它作出明确界定,即包括以文  相似文献   

15.
教学课件著作权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课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制作者智力投入,因其具有独创性而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据创作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课件可分为软件作品和综合作品两种形式。在课件著作权归属问题上,除教师根据学校专门安排的课件创作任务而完成的课件或工作合同对课件归属另有约定的以外,课件作品的性质应为教师的个人非职务作品。课件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应当严格限制为课堂教学使用和教学人员使用,校外培训使用、远程教育使用以及学生使用,均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抄袭他人课件后在教学中使用的行为因不具有"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条件而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16.
处在数字化时代,图书馆为了满足读者对数字阅读的需求,需要将其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根据欧盟法、美国法以及已有判例,在特定情形中,图书馆从事数字化复制具有合理使用的属性.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尚不能为图书馆数字化提供完善的法律基础.建议准许图书馆数字化其馆藏作品,以适当方式向读者提供,并从主体、目的、数量和空间等方面施以限制.  相似文献   

17.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激励创作与接近作品之平衡.作品的合理使用能够增进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推动知识创新.在数字环境下,作品的表达方式与传播途径多样化,著作权的内容不断丰富、著作权的保护标准亦进一步提高.在著作权强保护的情形下,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不能平衡创作的激励与作品的接近,以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基于此《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3条则采用折中式的立法模式即一般规定与具体列举相结合,扩充了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增强了合理使用的适应性,而第43条尚存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8.
本文结合案例,从何平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谈起,深入剖析判决中值得推敲之处,分析高考试题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中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的情形,理清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侵权的界线;同时,文中又援引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北京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将其中存在的合理使用问题与何平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做横向对比,从而指出现今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19.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规定并无必要,不仅与《著作权法》第五条的立法价值不符,也与日常生活的一般理解存在出入,极易导致实践中的混淆。事实上,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是内容与表达的关系。只要时事新闻作品具有独创性,虽然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但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建议著作权法在修改时应将时事新闻条款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20.
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自动出现作品复制件并且该复制件中的作品会被后来进入的信息所自动代替的现象称为临时复制.以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一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结合知识产权法和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规范阐释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在对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一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之后结合了对于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分析和比较,提出了笔者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产生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件的临时复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不产生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件的临时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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