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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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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企业数据高效有序流通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问题。数据流通是一个立体制度,不仅要求法律在数据确权和数据交易问题上予以回应,同时也需要构建外部治理体系。对于数据财产权,欧盟和其他国家与地区基本上都放弃了数据所有权路径,而转向数据使用权模式,并考虑如何促进其他主体对数据的访问。但是,对于数据访问权方案,需要认识到其本质是对数据财产利益的重新分配,进而更为谨慎地考察市场失灵问题、制定公正的分配方案。就数据交易制度而言,应当明确可交易数据范畴以及数据提供方的信息提供义务,同时要求交易平台或交易所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通过适当的监管措施推动数据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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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樨平 《法学》2022,486(5):159-175
企业对基于其私人投资而形成的大数据拥有怎样的权利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问题。在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更多以副产品面目出现,其价值有赖于后续的挖掘。权益保护模式能够提供更多的公共空间,实现激励与利用的平衡。企业数据权益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在数据生成由多人贡献的情况下,数据控制者要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共享数据上的权益;其二,企业数据仅能获得有限的保护,以此向社会开放更多的利用空间;其三,企业数据保护需要在具体的场景中基于数据集和数据利用行为的具体状况作出衡量与判断,其是一系列介于完全控制与完全共享之间的权益。在数据控制者能够依靠技术手段实现数据事实控制的情况下,建立数据访问和获取制度是促进数据流通、建立数据利用秩序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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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的保护不宜采取赋权的强保护模式,应当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模式。激励理论与公地悲剧理论不能作为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赋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赋权保护无法满足数据权利的法定性与透明度的内在要求,强行适用赋权保护会过度妨害数据市场运转、数据技术提升、科学研究以及数据共享。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时,须转变数据保护的思维理念,摒弃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侵害式裁判模式,回归对互联网平台数据竞争行为自身的正当性评判。在一般性条款的适用过程中,司法裁判者应秉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并借用比例原则对互联网平台数据竞争行为的边界进行限定,维持不同数据相关主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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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一)个人信息的含义关于个人信息,国内外的立法认识并不一致,采用的称谓也不尽相同,有个人资料、个人数据、个人信息等称谓.如我国澳门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称之为“个人资料”,而我国内地一般称之为“个人信息”。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学界各有侧重。齐爱民教授提出:“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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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其客体为金融信息、具有较浓郁的财产权性质、具有较强的积极权能、金融隐私权相当程度上依赖于金融机构提供保护措施.金融隐私权的特点使其在大数据时代极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并提出了加强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实要求.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法律住阶过低、重行政、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等弊端,建议提高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层次、制定规范金融集团的法律、重构网络银行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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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21,(6):75-9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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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亚娜 《法学杂志》2016,(9):134-140
作为一种不能妥协的权利,隐私权具有基本人权属性,不公开审理是这项权利的制度保障.由于我国的不公开审理制度存在设计缺陷,使知情权、新闻自由权、辩护权对隐私权形成巨大冲击.为了从制度层面保护大数据时代脆弱而又珍贵的隐私权,需落实不公开审理的权利性质,规范法律文书披露内容,明确诉讼参与人的保密义务,约束新闻媒体合理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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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是物联网的时代,随着云存储和云计算的发展,以智能手机、智能家电、可穿戴设备为代表的智能终端的普及,通过各种智能终端上传和收集的用户数据将越来越多,对用户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及利用,将是大数据的商业价值所在。蕴藏和巨大价值的用户数据的性质及使用规则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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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是个人在信息化社会里的基本权利,大数据给个人网络隐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个人信息处于无人保护的危险境地。通过完善刑法体系,强化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保护个人网络隐私的重要屏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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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多样性、敏感性、精准性、高价值等特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需求对现行法律理论、相关制度与机制以及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能力都带来了挑战.在大数据时代,金融法需要被重新定义,即金融法实际上是包括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管理、共享与利用之法.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需要转型升级.法律需要明确信息和数据的权属,对个人金融信息实行特别保护,完善事中和事后保护机制,完善保密规则的例外情况.我国应发展数字信誉评分业务,推动数据开放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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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浪潮汹涌而来。大数据时代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冲击。[1]在立法层面上,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健全;在司法层面上,主要表现为举证困难,维权成本过高;在个人层面上,表现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文章主要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个人层面深入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提出个人信息保护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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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理解数据概念及其特征是构建数据法律制度的前提。信息载体及传输方式的变化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数字化时代,随着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和广泛运用,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演变为前所未有的新兴生产要素。数据既是信息载体又是生产要素,且具有非竞争性、可复制性、非排他性以及与数字技术不可分离等特性。数据权利配置、数据行为规则的构建,难以套用传统财产的权利配置模式。数据种类、控制状态以及处理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数据权利安排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构建数据法律制度,需要加快全国性制度建设,统筹发展与安全,区分数据内容相关利益和数据行为相关利益,承认并保护不同数据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规范和引导数据处理行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中国的高质量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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