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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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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将定罪作为动态的司法活动来考察 ,定罪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与证据 ,根据刑法 ,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活动。定罪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 ;定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 ;定罪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及法律根据 ;定罪的内容与目标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定罪既是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过程 ,又充满了法律价值的权衡与选择。定罪的原则包括程序法原则与实体法原则两大组成部分 ,定罪的程序法原则为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定罪的实体法原则包括罪之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必要性原则。  相似文献   

2.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之条件 ,这已是刑法理论上的共识。然而 ,各国刑法对犯罪成立条件的设置是有所不同的 ,犯罪构成理论对此必须予以足够的关注。在大陆法系国家 ,通行的是“立法定性 ,司法定量”的方法 ,因此根据行为性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任何犯罪都是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特定的性质 ,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 ,就成为定罪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 ,犯罪构成是行为的质的构成 ,而不涉及行为的量。因此 ,犯罪构成要件是罪质要素。当然 ,日本刑法理论上也有“可罚的违法性说”之倡导 ,主张轻微的法益侵害行为不予处罚。但在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3.
定罪情节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是在我国现有关于定罪情节研究的基础上对定罪情节进行重新界定 ,认为定罪情节研究的应是狭义的定罪情节 ,是犯罪基本构成以外的影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构成事实要素 ,通过研究定罪情节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来确定狭义的定罪情节应有的内容 ,通过比较狭义的定罪情节与客观可罚条件以及可罚的违法性等有关问题来加深对狭义定罪情节的认识。  相似文献   

4.
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兴良 《法学》2005,(4):3-7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对犯罪构成的要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夏勇 《法学》2005,(4):8-12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6.
犯罪构成中的要件要素及犯罪形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肖中华 《法学》2005,(4):12-15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7.
以人权保障为视角看犯罪构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远  葛进 《法学》2005,(4):16-17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8.
一、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概念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科以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作出的书面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  相似文献   

9.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与量刑定罪与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两个基本环节,两者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当一个案件的事实查清以后,法院首先要判定案件的性质,并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定罪的根据是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的基础又是犯罪的概念.所以,要正确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弄清本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明知生产、销售的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而进行生产、销售,且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是:(一)犯罪侵害的客体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所列罪名之一,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款是对人民法院定罪专属权的规定,是从立法上确立了定罪权的专属。人民法院具有无可争辩的审判权,伴随这种权力所产生的判决也具有相对的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而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查权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仅能够初步确定犯罪,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也只限于指控犯罪。  相似文献   

11.
对酌定不起诉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同时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设立了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那么,在酌定不起诉制度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是否排除了检察机关的定罪权 ?笔者在本文中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关于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一管之见。   一、在现行酌定不…  相似文献   

12.
论定罪、法定刑与量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定罪、法定刑与量刑赵廷光定罪是司法机关对被审理的行为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进行相互一致认定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定罪的主体是一定的司法机关:定罪的对象是被审理的行为;定罪的根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定罪的内容是确定被审理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  相似文献   

1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对作出无罪处理的刑事存疑案件是否会导致刑事赔偿问题,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均未涉及。执法中对疑罪赔偿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存疑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犯罪嫌疑,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只是因已有的证据尚达不到定罪的要求而推定当事人无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赔偿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相似文献   

14.
乔惠 《天津检察》2008,(2):47-47
存疑案件是指立案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作撤案、存疑不诉或宣告无罪处理的案件。由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早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逮捕后作存疑处理的案件是否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存疑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犯罪嫌疑,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只是因已有的证据尚达不到定罪的要求而推定当事人无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赔偿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存疑案件,应视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赔与不赔,不能一概都赔,也不能一概都不赔。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予赔偿:而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则应不予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既然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那么对存疑案件都应当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有些人对《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他们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唯一的定罪机关,公安机关无权认定犯罪,因而也就不能适用  相似文献   

16.
认定是否成立具体的犯罪是定罪活动的核心任务。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的命题,在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定性因素与定量因素之间关系的处理上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悖理与纠葛。合理解决此等困扰,只有突破犯罪成立标准的传统认识,将集中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概括性情节因素置于犯罪构成之外独立评价,进而重新构建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即“犯罪构成+情节非显著轻微=犯罪成立”。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表述是故意歪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之意图而形成的,草案明明限定了“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的目的,但是学术界却要强迫人们接受它为“法院统一定罪权”原则,从而把“人权”条款变成“公权”设置条款。这种法律现象可以从1789年以来无罪推定文本表述的变化规律(某种蜕变模式)得到解释。令人忧虑的是,纷纷推出的无罪推定文本建议又因为ICCPR中法文本与英俄西文本的冲突,而在“确定有罪”与“证实有罪”之间选择了较差的表述。为此,发现IC—CPR文本的冲突解决方法与借鉴俄罗斯国内法文本的先进经验,对于改善未来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立法表述都有积极的比较法意义。。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有其严密的内涵标准和严格的适用条件,在判定行为人的转化行为犯罪性质时,必须按照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刑法的立法本意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来从严把握.以免造成定罪过苛、量刑过重的不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9.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理论,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要求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该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这一要求是相当严格的,对于认定犯罪是缺一不可的。但我国现行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及1997年10月即将实施的新刑法典,均对犯罪构成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即突破了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要求,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当中此罪虽然不具备彼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只要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即可以彼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是刑法中的特殊的犯罪构成。对于这种特殊规…  相似文献   

20.
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在方法论上有三个基本理论缺陷,即行为观、构成观和静止观。行为观不能反映犯罪本质,不适合作为犯罪构成的理论基础;构成观使犯罪构成成为一个封闭体系,不能充分反映犯罪的全部内容;静止观使犯罪构成不能把犯罪的内部千盾及其发展运动过程表现出来。三大缺陷造成犯罪构成只是定罪的工具,因而其在刑法体系中的作用有限,影响了刑法理论发展。上述缺陷最根本的原因是行为观造成的,只有超越行为观才能为犯罪构成研究走出一条新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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