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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适用如何走出"司法化"的歧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对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人民法院对宪法做遵守性援用或说理式援引能促进宪法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宜循宪定或法定程序矫正"宪法司法化"现象显露的偏颇.须提升法官宪法素养以消除形成"宪法司法化"现象的主观隐患.可考虑从改善细成人员专业结构入手增强国家机关的宪法辨识能力."发展是硬道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宪法立法适用,适时启动或激活宪法监督适用机制,解释宪法.只要宪法监督适用机制日益行之有效,"宪法司法化"一定会逐渐消解于无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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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如齐玉苓案等)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但我国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宪法司法化。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专家与学者们见仁见智,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念。宪法司法化,简言之,就是宪法可以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可以直接以宪法规范作为依据来审理案件。本文主要从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并提出了宪法司法化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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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长期以来在法律文书中拒绝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法院不援引宪法的观念和做法已经深入人心,我国司法实践形成的不援引宪法判决案件成了我国宪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对此本文对我国法院不援引宪法判案的宪法惯例作了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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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3):3-7
作者认为我国法院虽然没有宪法解释权 ,但是法院在审理涉及到公民权利的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 ,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尚未确立的条件下 ,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而且在我国现行宪法体制的框架内 ,法院适用宪法仍然有较大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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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20多年来中国关于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探索,初步梳理了三条实施宪法的路径即宪法司法化、合宪性解释与法院援引宪法;通过总结经验得失、反思其中蕴涵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法院实施宪法积累智识与实际经验.理论性反思对两个命题作进一步阐明:宪法上确立的宪法解释制度是否意味着立法机关垄断全部宪法解释权?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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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能否在民事判决中直接援引,是当前我国宪法学界讨论比较热烈的话题.反对直接将宪法作为民事判决依据的理由主要有:其一,法院没有解释宪法和监督实施宪法的权力.宪法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授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将解释宪法的权力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另外,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和民族地方的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宪法对法院的权力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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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适用法律必须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又必须进行合宪解释,合宪解释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好方式,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审理每一起案件适用法律时都应当考虑到宪法,进行合宪解释。每一位法官都是合宪解释的主体,都享有法律解释权和宪法解释权,但这并不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释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和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法院通过合宪解释方式间接适用宪法,不必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而引用,但应当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宪法条款。法院在合宪解释过程中发现法律明显违宪时,应当中止诉讼,逐级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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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宪法司法适用不等同于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 ,它所涉及的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时能否附带进行违宪审查或直接援引宪法条款来裁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没有司法适用的空间。事实上 ,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适用宪法 :对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抽象行为的附带性违宪审查、宪法的民事适用和刑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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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违宪审查较为薄弱。当今世界有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普通法院监督和专门机构监督三种宪法监督模式。中国应立足国情,总结和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模式和经验,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独立的宪法专门委员会,有效地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以完善我国的宪法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作为根本法宪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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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来,我国一直将宪法实施寄希望于立法实施模式,意图依靠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法律来实现宪法全面实施。然而,由立法怠惰与立法本身局限性导致的立法缺失问题,构成了立法实施模式的“阿喀琉斯之踵”,单一的立法实施模式始终难以克服立法缺失问题。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改变传统将立法实施与司法实施对立的思路,转而将两者相结合,从而有效解决单一立法实施模式面临的困难,推进宪法全面实施。结合现行宪法体制,我国应当建立起“立法实施为主,司法实施为辅”的宪法实施模式,允许司法机关在有限的情形下直接适用宪法,并加强对司法机关实施宪法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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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不断呈现社会化发展趋势的时代背景下,热点司法个案已开始成为社会舆论所关注的焦点,相关的司法风险也在逐渐地呈现.就司法的社会公信力而言,中国司法似乎已经无奈地陷入到了塔西佗陷阱当中.在司法权威的建构上,中国司法迫切地需要在司法的技术性层面不断地努力.虽然司法技术并不构成公正司法的充分条件,但无疑却是必要条件和最低评价标准.对于司法权威而言,技术性乃是司法权威的一个内在面向,技术性司法权威的建构需要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来获得社会的普遍性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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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之利弊及其规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判决书中是否应该公布少数人意见,两大法系相异的作法以及相关的学术争论对我国有可资借鉴之处。在我国,公布少数人意见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可以克服合议庭评议过程中的“合而不议”和流于形式化,有助于强化法官的责任制,增强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在修改三大诉讼法时,应该明确规定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时所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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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能否一并审查”是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的先决问题。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可将司法实践中规范性文件不予一并审查的类型划分为基础性要件缺失、附带性要件缺失和例外情形等三类,每种类型都包含多种情形和不同判断要素。法院应当采取更加积极宽容的态度,尽可能地将更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一并审查的范围。对于不予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应当在区分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认定标准明确界定规范性文件排除审查的范围。应当赋予第三人一并审查的请求主体资格,并明确当事人延迟提出一并审查请求“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对于不予一并审查例外情形的认定,应审慎对待,严格约束法院司法裁量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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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的现象,但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大多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多罪一名”是我国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会带来诸多理论上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严格区分罪名和犯罪这两个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讨论刑法问题的基本平台只能是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分析刑法问题的基本单元是“一个犯罪构成”而不是“一个罪名”。罪数中的“罪”是指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同一罪名”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罪过是犯罪构成的罪过而非罪名的罪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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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91-200
通过再度对我国11984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展开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平均判赔额依然较低,“法定赔偿”占绝对多数的状况仍未改变,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虽已出现,但适用率极低。然而,并不能仅仅根据平均判赔额就简单地得出“赔偿低”的结论。深度分析发现,批量案件尤其是商业维权案件的大量存在,对相关统计结果的干扰性影响十分显著,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负担过重等法外因素的影响亦不可忽视。建议限制商业维权诉讼,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明确证据规则和赔偿计算方法;严格“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并取消“法定赔偿”限额,同时加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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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完整的宪法典至少必须解决两项攸关宪政实现的根本问题:一是谁来判断政府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以及违宪之后的责任承担;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受政府行为的侵害后如何得到宪法救济。如果以此作为衡量现行宪法是否得以充分实施的标尺的话,现行宪法在当下中国的实施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一部良宪之实施何以如此艰难?概括起来,其原因主要在于“宪法不是法”的认知观念尚未被打破;法官发现法律之方法机械与教条化;最高法院司法批复客观上阻碍了宪法的可诉性;社会成员普遍缺乏宪法思维以及缺乏宪法实施的制度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