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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被告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制约公权力侵害的重要手段,起着体现刑事诉讼价值、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在刑事诉讼中明确沉默权的规则,并建立配套的保障机制,体现了一个国家在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诉讼价值上进行选择的态度,也能够反映出一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保护状况和诉讼过程的文明程度。现从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谈起,解析沉默权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关系,并通过分析沉默权对于发现案件真实的利弊,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现状,建议设立有限制的沉默权,从而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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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沉默权存在的诉讼价值入手,借鉴西方已有之规定的合理因素,着重论述了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立法模式,以期使沉默权制度能适应中国刑事司法之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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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建立起刑事司法中的沉默权制度,我们应该看到沉默权制度对于解决我们当今刑事司法中的一些问题的重要性。所以我们需要在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相统一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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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与中国刑事诉讼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中国现行法之所以没有确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有政治、诉讼制度、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的原因;在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既要从价值判断上明确其必要性,又要充分考虑到可能面临的技术难题;但从社会的宏观背景来看,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艰巨性远远超过技术设计和价值判断的范围,必须特别注意相关制度的建设和程序规则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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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应明确规定沉默权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沉默权首先应是一项宪法权利,这可从沉默权的渊源、沉默权的国际化保护、沉默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以及宪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得到论证.我国宪法应明确规定沉默权,这是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是宪政实施的需要.文章并设计了一套我国沉默权宪法保护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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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于沉默权问题的兴趣渐浓,部分报刊上还就我国应否确认沉默权进行了专题讨论。但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似乎对于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尚未充分了解,在某些方面甚至存在一些误解。而要认真地探讨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的问题,就必须首先对其他国家已经存在的沉默权制度有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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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目前已成为国际人权法中所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同时它也是现代的法治国家建立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特别重要的内容,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能否在刑事诉讼中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本文首先分析了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其次从对沉默权制度的限制,让沉默权制度为公民保驾护航,设置沉默制度的保障机制等方面就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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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沉默权规则的理性呼唤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在西方国家 ,沉默权规则实行以前 ,限制沉默权的做法就已有之。尽管如此 ,作为人类历史的宝贵财富 ,沉默权仍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笔者认为 ,我国规定沉默权制度既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也是国内法治发展的要求。不过 ,具体操作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规定出有一定限制的沉默权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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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考辨——兼论程序优先理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 ,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实施起着保障作用。这是程序法对于实体法的工具性价值。但是 ,不容忽视的是 ,另一方面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也具有某种独立性 ,程序法同时也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价值。由于实体公正的不确定性以及程序公正的相对确定性 ,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的情况下 ,应当坚持程序公正优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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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梅湘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6):84-87
犯罪嫌疑人负有忍受侦查的义务,但对其课以义务时应遵循适度性原则和程序性不作为义务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接受强制侦查行为,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及如实进行陈述的义务。但如实陈述义务违背了犯罪嫌疑人分担义务的"程序性不作为义务"原则,立法上应当免去这一义务,而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定义务将受到经济制裁和相当严厉的身体强制,甚至是致命的武器攻击,这些规定基本上符合比例性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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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 ,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侵犯被追诉方辩护权等违反程序的现象屡禁不止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严密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制裁是法律的内在构成要素 ,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必要机制 ,对于实现法的公平与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程序性制裁无论是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制 ,还是在基本功能方面都是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纪律制裁和国家赔偿所无法替代的。程序性制裁有终止诉讼、撤销原判、排除非法证据、诉讼行为绝对无效、诉讼行为相对无效、从轻量刑等主要方式。完善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需要进行全面的制度改革与程序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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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仅能作为过错侵权责任的保护对象,而不能作为责任的发生基础。过错侵权责任的出发点在于所有权人自负其责,故其发生基础通过评价性的归责而体现出来。归责最初是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在德国法中,它却通过违法性和有责性之区分而被进行了概念建构。这种建构产生了诸多困难之处,因此更好的方式是将归责重新作为一个统一概念,并将义务违反作为过错责任发生基础和归责的核心,《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解释也应体现此种发生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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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安全:程序价值的新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序安全作为程序价值的必然组成部分,是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精神在程序运作中的体现。它具有坚实的法哲学基础和国际人权法依据。程序安全价值包括程序基本结构的安全度、程序张力的内敛度和程序安全信赖的满足度等三方面内涵。该价值的实现涉及程序自身的安全构架、程序权力的安全性配置、程序权力受体的安全维护权利和必须的安全维护机制等因素。当前,加强程序安全价值的构建,对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和法律改革,提高程序文明程度和保障程序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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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解释不同于外国法查明。借助解释模式这一概念,可将外国法解释的目标、主体、对象和途径等不同要素统合为有机整体,置于国际私法和法律解释理论的双重脉络中予以探究。在现有外国法解释模式中,解释目标一般为确定外国法在其所属国的意义,故裁判者须完全摒弃先见,作为忠实的外部观察者摹写外国法律共同体对外国法的客观理解。此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揭示出其在相当程度上偏离了法律解释的内在规律。应重新厘定外国法解释目标,结合外国法适用的“情境化”特点,以法律论证理论重构外国法解释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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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3):46-52
传统上,我国采用"诉讼法律关系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分析工具。但是,法律关系论并不适合民事诉讼法领域,今后宜将"民事诉讼行为论"作为基本分析工具。两大法系对诉讼行为论有不同的理解,我国应当创新"民事诉讼行为论"的内涵,以诉讼行为的概念和类型论、控制论、评价论和制裁论作为其基本框架。运用诉讼行为论这个分析工具对整个诉讼法律制度进行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