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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自去年以来,随着股市飞速上涨,内幕信息提前交易、对倒交易哄抬操纵股价、虚假信息欺诈交易等大股东、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滥用权力进行各种非法交易行为纷纷浮上台面,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规则和形象,引起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关注、查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这些行为就是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信心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于大量的中小股东来说,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运用相应的法律机制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2.
时方  冯雨宁 《河北法学》2024,(2):125-139
作为信息型操纵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阻碍资本正常流动,扰乱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由于规范界限模糊和行刑衔接不畅,实践中呈现出“行政手段较为充裕、刑事手段较为短缺”的规制样态。为实现“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妥当处罚,“抢帽子”交易操纵市场行为应理解为对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侵害,公开发布证券投资信息和利用证券投资信息反向交易应作为“抢帽子”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核心不法要素。同时,在实体层面充分考量作为罪量因素的“情节严重”以准确把握出入罪标准;在程序层面强化案件移送以避免发生“以罚代刑”的情况。  相似文献   

3.
谢杰 《海峡法学》2012,14(1):80-86
世界各国经济刑法均以市场操纵犯罪来规制抢先交易,这为我国刑法把握抢先交易的属性与构成要素,从结构上完善我国刑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刑法应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解释机制,通过准确地规定实体标准与建构实用的司法操作程序提高惩治操纵资本市场犯罪的实效,并将利用信息诱导市场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4.
在证券法中设立"民事责任"有利于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确保投资者的信心.但在证券市场中,由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而我国现行<证券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着许多缺漏,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赔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5.
“幌骗”型高频交易利用中性的高频技术,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而被世界相 关国家严厉制裁。美国在首例“幌骗”型高频交易刑事案的司法实践中,从交易模式来界定“幌骗”行 为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之界限,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幌骗“意图取消”之主观目的。在我国现行刑 法体系内,以《刑法》第 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兜底条款对“幌骗”型高频交易行为进行刑事 制裁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在证券期货法律等行政前置法上明确其违法性,确立幌骗等新型 操纵行为的客观要件;以间接证据为支撑,合理适用刑事推定原则,从其客观行为推定“不以成交为目 的”之主观故意。  相似文献   

6.
林华 《检察风云》2012,(16):19-21
5月17日,通过“抢帽子”手法操纵证券市场的余凯等人依法获刑。据悉,余凯等人的操纵证券模式是当事人先买入股票,再公开推荐,待股价波动后卖出获利,属于典型的“抢帽子”操纵行为。在不到两年时间里,余凯等人以抢帽子”的方法在股市圈钱7000多万元。对于“抢帽子”这种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投资者、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7.
江高峰 《河北法学》2004,22(10):97-101
从类型分析法入手,全面阐述了证券欺诈的各种类型:证券发行、交易欺诈,证券收购欺诈,第三人证券欺诈,代理人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并深刻分析了上述证券欺诈应由合同法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其次,运用目的分析法,立足于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欺诈导致了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产生,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赋予受损害的投资者选择权,而非单一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8.
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化,证券市场作为媒介融资的必备环节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其从无到有,逐渐完善的过程亦伴随着我国证券立法的渐趋完善合理。然,市场操纵行为仍是我证券市场的一大危害。这是一种扭曲价格机制,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证券市场公正性的违法行为。在建立了行政责任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之后,还应建立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以有效的遏止操纵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张文舜 《法制与社会》2010,(36):118-118
建立完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投资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为:责任主体、操纵者主观过错、操纵者客观上实施了操纵违法行为,操纵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害事实、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0.
刘宪权 《中外法学》2013,(6):1178-1198
刑法理论应以同质性解释规则为核心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以抢帽子交易属性辨正为契机,诠释市场操纵的实质内涵。各国普遍将抢帽子交易规定为市场操纵犯罪,这为判断我国刑法是否有必要启动"兜底条款"评价抢帽子交易提供了重要参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明示行为类型均系价量操纵,而本罪实质是市场操纵,价量操纵并非市场操纵全部内容。证券期货市场包括金融商品与资本两类要素,操纵投资者配置资本也是市场操纵类型。抢帽子交易不属价量操纵,但契合资本操纵机理,具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实质,应纳入"兜底条款"归责。抢帽子交易操纵的犯罪属性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并从严把握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11.
范在峰  王虹 《河北法学》2008,26(6):110-116
证券投资纠纷仲裁是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制度。采用仲裁方式不但可以方便、快捷、高效地解决证券投资纠纷,还可以为双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是适合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最佳选择。重构我国证券投资纠纷的仲裁体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筹建解决证券纠纷的行业仲裁委员会,是完善我国证券投资纠纷仲裁制度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2.
袁锦秀 《时代法学》2004,2(4):45-52
近几年来,由于证券市场的风起云涌,人们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日益凸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市场监督机构也加大了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但对于市场中介机构,尤其是与证券市场发展息息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第三者,主要是证券投资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却缺乏明确的规范,尽管其行政责任已经很明确[1].本文拟从股票发行上市及交易的角度,对律师对第三者(主要是指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律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作出初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3.
Detecting Manipulation in Futures Markets: The Ferruzzi Soybean Episode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Manipulation—the exercise of market power in a futuresmarket—is a felony, but recent court and regulatory decisionshave made conviction of a manipulator problematic. Instead,regulators attempt to prevent manipulation. Deterrence by convictionis more efficient than prevention if manipulations can be detectedwith high probability. An analysis of the Ferruzzi soybean episodeof 1989 demonstrates how to detect manipulation with standardstatistical techniques. It is exceedingly unlikely that theprice and quantity relations observed in May and July 1989 werethe result of competition; they instead reflect market power.The ability to detect manipulation reliably suggests that existingregulation of manipulation in futures and securities marketsis inefficient because it relies on costly prevention ratherthan deterrence.  相似文献   

14.
陈建旭 《北方法学》2010,4(6):97-102
由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刑事处罚乃是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当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等其他法律责任可以抑制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时,则较为严厉的刑事制裁手段就无须动用。在证券市场交易中,维持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保护投资人权益都是证券交易发展上的重要工作。由于投资者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日本在刑法上采用了危险犯的立法方式,提早保护投资人利益。  相似文献   

15.
论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于证卷市场固有的缺陷 ,证券立法对公司收购进行全面规制就成为一种必然。然而 ,我国现行证券立法的缺憾之一就是缺乏对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的明确规定。宝延风波表明对一致行动进行规制已成为现实的需求。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我们必须建立规制一致行动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傅穹  曹理 《法律科学》2013,(6):71-81
基于反欺诈理念和市场诚信理念所建构的禁止内幕交易法律制度存在根本区别,前者注重保护投资者个人利益,后者则着眼于证券市场诚信的维护,进而导致二者在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设置等核心规则方面的重大差异。随着证券市场实践的深入发展,反欺诈立法难以克服的功能障碍和结构缺陷日益凸显,造成禁止内幕交易执法和司法实践面临诸多困境,故此逐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所抛弃。顺应国际趋势,以市场诚信维护作为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的立法理念并依此重构制度体系,或能实现逻辑自洽与体系完整,似为提升我国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17.
闾梓睿 《北方法学》2012,6(3):151-158
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做市商制度的引入无疑是必要的。而民事责任作为对投资者保护的最终环节,其完善对整个做市商法律制度的建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市商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双边报价、融资融券与信用交易。这些与传统民法中的要约、承诺和消费借贷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做市商是一种特殊的券商,因此其民事责任制度也需要在现行证券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融合与扩充。  相似文献   

18.
王延川 《行政与法》2010,(10):100-102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产生于交易公平的考虑,即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范围之内公开自己的某些财务和业务信息。但基于成本的考虑,信息披露又应该有所节制。以"实质重要性"作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标准,才会实现公平和成本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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